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部门信息公开 >> 市政府办公室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废止失效文件
索引号: 11330783K15043025N/2007-99612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发布机构: 市政府及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07-10-09 15:09
文号: 东政办发〔2007〕151号 文件登记号: -
有效性: 废止
浏览次数: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建设局

建筑节能作为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的重要举措,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确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省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63号)等文件精神,为确保新颁布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于2007年10月1日顺利实施,针对我市当前实际,现就加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建筑节能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建筑节能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节约型社会为目标,以加强节能和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为重点,坚持节能与节水、节地、节材并举,强化节约意识,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节约的体制和机制,逐步形成适应各类建筑功能要求的城乡建筑节能体系,努力提高我市建筑节能水平。

建筑节能工作的目标是: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在建设项目设计和建造、改造过程中,对建筑围护结构采取隔热保温措施,使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努力实现省政府确定的“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民用建筑节能的内容

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三、实施建筑节能的项目范围

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的规定,实施建筑节能的项目为本市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除外。

对于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民用建筑,结合具体实际,作如下分类处理:

1、本文件下发时尚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或尚未进行内外墙装饰的在建工程,一律按国家建筑节能规范规定进行建设,对于原设计中没有节能设计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与设计单位联系,由设计单位补充建筑节能设计方案,报原图审机构审查合格后付诸实施;

2、本文件下发时已进入内外墙装饰的在建工程,在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时由监理单位监督施工单位按国家规定标准做好建筑节能,对已完成的工序中按国家规范规定应做建筑节能的,由建设单位组织返工整改。对于原设计中没有节能设计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与设计单位联系,由设计单位补充建筑节能设计方案,报原图审机构审查合格后付诸实施。工程竣工后若建筑节能未能通过专项验收的,不予组织竣工验收;

3、按规定应有建筑节能,且本文件下发时主体已竣工的建设工程项目,没有做建筑节能,或建筑节能未能通过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专项验收的,由建设单位组织返工整改。返工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同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14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处罚。对于拒不返工整改的,不予规划验收、备案,不予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不准交付使用。

四、加强民用建筑建设过程中相关环节的监督管理

为全面推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加强对民用建筑在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规划审批、施工许可、监理、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等建设过程各个环节以及商品房预售环节建筑节能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一)严格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评价的管理

在进行民用建筑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评价审查时,发改部门应加强对建筑节能内容审查,没有建筑节能内容的,应督促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的资料中落实建筑节能内容。

(二)严格按国家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

建设单位在委托工程项目设计时,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委托工程项目设计,并在项目预算中充分考虑建筑节能的投资;设计单位在进行项目规划设计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

(三)严格规划审批的管理

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所提供的施工图应有建筑节能专项设计专篇,同时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报告(以下简称图审报告),并提交建筑节能实施承诺书,在项目竣工时作为规划验收查验的内容。图审报告中无建筑节能审查情况或建筑节能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严格施工许可证的管理

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除按规定要求提供资料外,还应提供图审报告。图审报告中无建筑节能审查情况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

(五)严格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根据国家对建筑节能的规定要求,在办理商品房预售手续时,对于图审报告中无建筑节能审查情况或建筑节能审查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将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也不准销售。

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文件中。

(六)严格建设过程中的建筑节能质量监督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加强对民用建筑整个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在监督过程中若发现建设单位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按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和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设计单位随意变更节能设计的,应当及时制止并责令改正,同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罚。在监督过程中,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若发现施工单位在某一个环节不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节能施工,则不得签署同意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意见,并责令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整改,直至整改完成;若不整改,不得组织节能验收,也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七)严格项目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的管理

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同时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把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结果作为该项目的分项验收内容之一,建筑节能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要求的,责令返工整改,整改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建筑节能的验收内容,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在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予以注明;对于没有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要求进行建筑节能建设的,不予组织竣工验收;对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要求的,不予规划验收、备案,不予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不准交付使用。同时对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建筑节能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要求的、没有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要求进行建筑节能建设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相关的单位进行处罚。

五、加强检查,加大对建筑节能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为使建筑节能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市建筑节能工作协调小组每年至少应对在建民用建筑项目进行两次节能专项检查或抽查。对在日常质量监督管理、节能专项检查或抽查中发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施工图审查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违反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处罚,并进行通报或在媒体公开曝光。同时对于外进的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将不予备案;对于本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违规行为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进行公开曝光。不符合节能建筑要求的项目,不得参加“钱江杯”、“双龙杯”等优质工程评选。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  节能  通知

抄: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江跃进、金福昌、陈军同志

发:市发改局、经贸局、科技局、财税局、建设(规划)局、文化局、环保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江北新区管委会、质监局、建管局,市房管局、质监站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9月24日印发

分享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