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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东阳市支行201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日期: 2014-03-19 15:46 来源: 中国人民银行东阳市支行 字号: [ ]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公布中国人民银行东阳市支行(以下简称东阳市支行)201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本报告由工作情况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七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第一部分:工作情况概述

2013年,我支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认真贯彻上级行和市政府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署,结合自身履职实际,整体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在完善公开制度、充实公开内容、拓展公开渠道、规范公开操作等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公开制度。年初为了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保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根据支行实际,修订《中国人民银行东阳市支行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办法》,修订后审查流程更加规范,审查依据和内容进一步完善。

二是围绕中心工作,充实公开内容。把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作为信息公开重点,进一步加大金融服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及金融风险提示等信息的公开力度,加强信息披露和政策解读。结合支行开展人民币反假知识邮政贺卡有奖竞赛活动契机,在政府网站公开活动方案、中奖名单及领奖办法,有效提高活动效果和政务公开网站知晓度。

三是拓宽公开渠道,延伸公开广度。在原有政府网站的基础上,从8月开始每月在“东阳侬社区”中“市民问政”公告栏定期发帖,增加网络公开渠道;结合地方报刊、广播电台“行风热线”节目、形势分析会、大型金融宣传活动、公告栏等多种形式和渠道,有效扩大信息公开覆盖面。

四是依法办理公开申请,规范公开操作。安排专人每天查阅电子邮件和接听电话,及时受理公民和法人提交的公开申请,并严格依法办理,能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均予以及时答复,确保申请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二部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     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2013年,东阳市支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共计55条,其中,政策法规类信息2条,行政执法类信息12条,业务类信息22条,工作动态类信息8条,其它类信息11条。

行政执法类信息主要公开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以及各项业务办理情况。

业务类信息主要公开了全市经济金融形势分析、外汇形势分析、货币信贷运行情况等报告以及各阶段金融统计数据、信用评级标准及工作开展情况等信息。

工作动态类信息主要公开了金融宣传、走访调研活动等动态信息以及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各项举措。

其它类信息主要公开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风险提示以及政务公开、应急管理等工作信息。

二、     信息公开方式

东阳市支行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通过东阳市政府网站人民银行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

2.通过东阳侬社区“市民问政”人民银行公告专栏公开;

3.通过东阳市支行公开栏、办事大厅、宣传展板进行公开;

4.通过东阳电视台、《东阳日报》、东阳广播电台等本地主流新闻媒体进行公开;

5.通过各类政策通报会、形势分析会进行公开;

6.通过开展专题金融宣传活动进行公开;

7.通过在营业窗口摆放相关资料进行公开。

第三部分: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     申请情况

2013年,东阳市支行没有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单位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二、     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东阳市支行建立了信息公开审查机制和程序,明确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金融信息,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单位安全的事项等金融信息不予公开。

第四部分: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2013年,东阳市支行没有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产生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诉讼等情况。

第五部分: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减免情况

2013年,东阳市支行没有向申请人收取相关费用。

第六部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目前,东阳市支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强化公开意识、深化公开内容、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改进。一是将继续组织员工认真学习政务公开相关规章制度,强化公开意识。二是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凡能够公开的信息,全部予以公开。三是将强化监督考核,对政务公开工作实行首问责任制,逐步建立健全信息公开长效机制,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持续有效开展。

第七部分: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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