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11330783K15043025N/2014-13693 | 发文字号: | 东政发〔2014〕42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 2014-09-01 |
主题分类: |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满足不断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4〕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把发展养老服务事业放在与教育、医疗卫生同等重要位置抓实抓好,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布局合理、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形成"9463"的养老服务总体格局,即94%的老年人居家接受服务,6%的老年人在各类养老机构接受服务;不少于3%的老年人享有养老服务补贴。
(一)服务能力大幅增加。全市城乡社区形成20分钟居家养老服务圈,各类养老服务基本覆盖居家老年人。以护理型为重点、助养型为辅助、居养型为补充的养老机构发展模式全面确立,每千名老年人拥有社会养老床位达到70张,其中机构床位数不少于60张;护理型床位占机构床位比例不低于50%,民办(民营)机构床位占比80%以上。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镇乡(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三级养老服务管理和服务网络健全。高龄津贴制度和护理补贴制度进一步完善。
(二)产业规模显著扩大。以老年生活照料、老年产品用品、老年健康服务、老年体育健身、老年文化娱乐、老年金融服务、老年旅游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养老服务业在我市国民经济中占有一定比重。培育若干规模较大的养老服务集团和连锁服务机构,形成一批富有活力的中小型养老服务机构。全市养老服务业能提供5000个以上就业岗位。
(三)发展环境更加优化。政策法规建立健全,行业标准科学规范,监管机构更加完善,信息技术有效应用,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显著增强,支持和参与养老服务的氛围更加浓厚,养老志愿服务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得到进一步弘扬。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
1.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按照资源整合、就近就便、功能配套、方便实用的要求,以镇乡街道为建设责任主体加快建设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为城乡居家老年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到2015年,实现全市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全覆盖,2016年后再根据行政村(社区)老人分布情况和服务情况合理新增若干家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可以按照社区服务组织备案方式进行登记管理,符合民办非企业登记条件的可以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2.发挥各类服务设施的作用。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切实提高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效益。支持社区利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场所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支持和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提供养老服务,并在价格上给予优惠。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公共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免费开放。
3.重视社区无障碍环境改造。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加快推进坡道、电梯、公厕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
4.鼓励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补助、购买服务、协调指导、评估认证等方式,积极培育专业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和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规范化、个性化服务。支持家政服务业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满足老年人各种服务需求。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运营老年家政服务、供餐、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鼓励专业居家养老机构利用自身资源优势,指导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培训服务人员。
(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产业
1.发挥市场在养老服务领域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发展养老产业,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各类养老服务和产品。
2.建立公开、透明、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简化审批程序,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养老服务领域,都要向民间资本开放。编制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指南,推出一批带动性强、示范性好的优质项目,鼓励外资投资养老服务业。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
3.做好规划引导。按照到2020年新增6350张左右机构床位、全市机构床位总数达到1.26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机构床位60张的目标,制定养老机构发展规划(养老机构床位规划见附件)。按照规划公布设置信息,条件成熟的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举办或运行主体。
(三)深化完善公办养老机构建设
1.办好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提升服务水平,明确公办机构职能定位,实行和民办机构错位发展。原则上每个镇乡街道都应建成一家五保供养机构(镇乡街道敬老院),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特困供养人员、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按照计划对镇乡(街道)养老机构分批进行升级改造,完善设施、增强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发展为能提供良好养老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镇乡街道敬老院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的同时,要积极为有需求的其他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并向周边社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2014年-2020年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升级改造计划如下:
2014年:新建湖溪镇敬老院(养老中心),改造虎鹿镇敬老院,改造扩建东阳江镇敬老院,原地重新佐村镇敬老院;
2015年:新建城东街道敬老院(红枫林养老中心),易地新建南市街道敬老院;
2016年:新建白云街道敬老院,其它敬老院升级改造;
2017-2020年:其它敬老院升级改造。
2.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制工作。鼓励探索公办民营运营机制,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实施公办民营,探索通过公开招投标,以承包、委托运营、合资合作等方式,实行市场化运行。
(四)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
1.推动医养融合发展。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发展养老服务,人民医院、中医院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引导鼓励镇乡街道卫生院发展老年康复、老年病等临床专科,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引导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的闲置床位转为养老护理床位。卫生管理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并适当放宽条件,简化审批手续,严控审批时限。10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应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条件具备的可申请设立医院;100张床位以下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和助养型养老机构可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也可与周边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合作,促进养医结合。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与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合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与老年人家庭建立与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使老年人不出社区、不出家门就能够享受到专业的照料、护理、保健等服务。积极探索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满足老年人的其他特需医疗服务。
2.健全医疗保险机制。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医保部门要按有关规定简化手续,及时审批。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
(五)繁荣养老服务消费市场
1.拓展养老服务内容。鼓励和引导相关行业积极拓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法律服务等服务,加强残障老年人专业化服务。
2.开发老年产品用品。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发展老年食品、旅游、服饰、教育和文化市场;支持企业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和规范金融机构发行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
3.培育养老产业集群。进行规划引导,实施品牌战略,提高创新能力,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加强对"候鸟式异地养老"、"土地养老""以房养老"等方式的研究,摸索养老服务产业发展路子,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产业有序发展,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
(六)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信息化
1.推进标准化建设。加快制订和完善机构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体系,不断提升养老服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
2.完善收费和定价机制。探索养老机构收费管理和老年产品用品定价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定价方式。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收费实现政府定价,明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根据机构评级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营利性养老机构收费自主定价,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形成养老服务业合理的回报,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
3.健全服务需求评估制度。引入企业和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对我市老年人家庭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和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建立数据库,实现动态管理。建立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对象入住评估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切实维护老年人基本权益。
4.开展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活动。对全市养老机构根据硬件建设和服务管理水平进行综合评星并实现动态管理,实现养老机构分类分级运行机制。
5.开展"数字养老"工程建设。建立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完善"一键通"服务平台并进行系统对接,实现老年人信息的动态管理、安全追踪定位、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功能,在老年人需求和社会服务供给间架设桥梁。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发展老年电子商务。
三、政策措施
(一)完善投融资政策
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养老机构信贷支持力度,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合理利率定价,满足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允许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应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支持养老机构以包括股权融资在内的各种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财政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担保。对产权明晰、管理规范、诚信度高、偿债能力强的民办养老机构及其建设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多种方式给予信贷支持。
2.进一步加大财政贴息。对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等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达到机构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机构达到1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列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范围,根据招用人数,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贴息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并可享受50%贷款利息的贴息,贴息所需经费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充分利用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创业投资等方面的扶持资金,发挥福彩公益金、医疗卫生资金投入合力,引导民间资本加速进入养老服务领域。
3.创新金融产品。完善抵押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民办养老机构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担保方式。逐步放宽限制,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鼓励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探索开展宅基地换养老服务。全面推行政策性保险补贴制度,降低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风险。创新金融服务品质与方式,积极改进信贷担保方式,支持养老服务业的可持续发展。完善配套制约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切实保障养老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4.探索建立产业引导基金。培育和扶持社会急需、项目发展前景好的老年产业项目。
(二)完善土地供应政策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闲置的公益性用地可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合理安排用地需求,根据"到2020年养老床位占老年人口总数7%以上的要求",每年根据实际安排一定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养老机构建设。
1.优先优惠供应民办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建设用地优惠政策。对省政府确定的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示范项目,确需新增用地的,市政府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对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并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的示范项目,用地予以重点保障。
2.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参照成本逼近法或收益还原法依法进行地价评估后,采取租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最高不超过50年确定。通过招拍挂出让有偿方式取得的民办养老机构用地,可确定为商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养老机构用地)。原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可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后,依法以补缴土地出让金或以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核发划拨决定书、签订租赁合同或出让合同时,应当规定或者约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转租),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对擅自改变养老设施用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依约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严禁以兴办养老机构名义圈占土地建造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
3.鼓励社会力量对闲置的医院、学校、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改造后用于养老服务。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城乡规划前提下,允许利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农村养老机构。对利用集体所有的山坡荒地或其他不影响城乡规划的建设用地建设并用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给予优先办理土地审批手续。
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停办后,其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依法收回或经批准后转由其他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使用。
(三)完善社区服务用房政策
城镇新建住宅项目应按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且最低不少于20平方的标准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充分考虑方便老年人活动、为老服务的便利性和服务半径等因素设置养老服务用房,按照社区设置进行统筹规划和调配。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
(四)完善税费优惠政策
1.落实好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的养老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养老条件的,其后5年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给予减半补助。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收入按规定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通过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市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扣除。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依法享有与公办养老机构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
2.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类养老机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入网费),减半缴纳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用电、用水、燃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新建养老机构适当降低车位配置标准。
除法律法规明确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对民办养老机构另行收费。凡收费标准设置上、下限的,按有利于民办养老机构发展收取。
3.对经依法成立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按规定享受国家对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家庭服务业等其他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我市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及毕业2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创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4.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对其在合并、分立、兼并等过程中发生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进一步落实国家扶持小微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养老服务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49号)规定,给予相应扶持。
中小型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报经当地地税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给予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按规定给予免征营业税的支持政策
5.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参加消防培训的费用(不含食宿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取,其他培训费用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
6.居家养老服务企业、进行社区服务业登记或到社区备案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享受家庭服务业相关扶持优惠政策。
7.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费等优惠政策。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的其它税费支持政策,按照省相关规定执行。
(五)加大财政投入和扶持力度
加大财政资金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建设的力度。市福彩公益金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1.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在评估基础上,对享受一类、二类养老服务补贴对象,按照残疾人托安养标准进行补贴。并将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对象的补贴范围。
2.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补贴制度。将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和运营补贴从原8万元,正常运行前3年每年2万元分别提高为8-10万元、正常运行的每年2-4万元,补贴对照料中心建设运行情况良好的、对生活自理困难老人予以较多保障和服务的、村集体经济薄弱的和山区村进行倾斜。鼓励各镇乡街道成立"居家养老服务基金"募集社会资金扶持居家养老服务,鼓励山区村推进"银龄互助"等多种形式的助老服务,并给予适当补助。
3.提高床位建设补助。2014年后新建的自有民办非营利性床位除省补资金外按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1500元的补助;达到省对护理型机构补助标准的自有民办非营利性床位除省补资金外给予每张床位2000元的补助;对租用用房且租用期3年以上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除省补资金外市财政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每年200元补助,连续补助3年。
4.建立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购买服务机制。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公建(公办)民营养老服务机构购买服务,对实际运行的护理型床位给予每年1500元补助。
5.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险制度。降低养老机构运营风险,推动养老机构参保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险,养老服务机构必须参保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险,市财政给予投保机构50%保费补助。
6.扶持专业机构介入居家养老服务。充分利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引导资金,支持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给予积极扶持。
7.落实"数字养老"工程建设经费。保障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和"一键通"服务平台建设经费。
(六)保障投资者权益
1.凡捐资举办的养老机构,所有净资产归社会所有,机构停办后,由行政许可部门负责统筹,继续用于养老服务事业。其余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出资者拥有实际出资额(含存续期间追加投资额)的财产所有权。
2.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在扣除举办成本、预留单位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如当年仍有收支结余,经养老机构内部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以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人,年奖励总额不超过以举办人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利息额;投入满5年后,在保证不撤资、不影响法人财产稳定和不改变性质用途的前提下,出资人产(股)权份额经养老机构内部决策机构同意,可以转让、继承、赠与。
3.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经依法清算后,其资产增值部分主要以捐赠形式纳入当地政府养老发展专项基金,可对举办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资产增值部分的10%。营利性养老机构依法享有相关产权与经济收益,按市场机制获取利润。
(七)完善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
1.加强学历教育。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相关课程,扩大人才培养规模,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充分发挥开放大学作用,开展继续教育和远程学历教育。
2.加强养老护理人员培训。依托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基地,加强老年护理人员专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2020年实现所有养老护理人员持证上岗,持有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占比达到50%以上。
3.促进就业。引导、鼓励大(中)专院校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对口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对老年服务与管理、老年护理等专业或专业方向的毕业生进入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就业满5年按省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入职奖补。在城乡社区和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设置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从事养老服务。引导养老机构科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培养和引进医生、护士、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社会工作者等具有执业或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执行。
4.提高收入待遇。市人力社保、民政部门在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当地护理人员职位工资指导价位,督促指导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落实护理人员待遇。建立养老服务岗位就业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制度,对公办和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护理人员,按照初级、中级、高级、技师不同等级,给予一定的特殊岗位津贴。养老机构应当积极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提高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居家养老护理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社保补贴。
5.鼓励公办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到民办养老机构中任职。公办养老机构正式在编在岗的从业人员经组织批准,选派到民办养老机构工作的,应签订劳动合同,人事关系及个人档案转入市人才服务中心。合同期满,在编制许可、岗位空缺情况下,经民政、人力社保部门批准后可重新聘用为公办养老机构正式在编人员,任职工龄予以连续计算。
6.鼓励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养老服务。引导公益慈善组织重点参与养老机构建设、养老产品开发、养老服务提供,使公益慈善组织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力量。积极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积极扶持发展各类为老服务志愿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倡导机关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大中小学学生参加养老服务志愿活动。支持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建立健康老人参与志愿互助服务的工作机制,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积极推广"银龄互助"等行动。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支持社会服务窗口行业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
7.建立多领域的养老服务人才联动机制。鼓励专业医师到民办养老机构规范开展多点执业。将民办养老机构纳入护理类专业实习基地范围,鼓励高校和中职学校学生到民办养老机构实习实训,并按照我市有关政策给予实习实训补贴。鼓励民办养老机构引入社会工作人才。对在民办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公办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8.对各类民办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现有政策给予社保补贴。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要优先吸纳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创业营业用房和相关政策扶持,并根据其吸纳就业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种子资金和一定期限的房租补贴。
(八)扶持老年社区和老年地产建设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建设。对按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建设、有相应有护理服务团队、配有一定规模的养老护理机构的新开发老年住宅和老年公寓项目,要积极保障合理用地需求,并在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方面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对老年地产涉及的物业开发、持续运营、护理服务、市场培育、资本动作等方面,给予鼓励引导。
四、组织领导
(一)提高思想,统一认识
科学应对老龄化,把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工作协调机制建设。建立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一把手为成员的社会养老事业发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揽协调政策,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研究推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认真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任务要求。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市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依法加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健全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商务部门要将居家养老服务纳入家庭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扶持培育龙头企业,支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建设、规划部门要制订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套标准,组织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指导养老服务设施有序建设。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统计部门要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残联等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机构编制、教育、公安消防、卫生、计生、国土资源、人力社保、税务、金融、质监、市场管理、安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依照职责分工做好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
(三)实行以奖代补制度
每年安排2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养老服务的以奖代补,实行考核激励机制,100万元奖励示范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100万元奖励硬件设施优良,能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服务并且入住率在60%以上的3星级以上有改造升级需求的民办养老机构。
(四)加强督促检查
市政府将加强工作绩效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市级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市发改局、市民政局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五、施行时间
本意见自2014年9月5日起施行,《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东政发〔2012〕24号)同时废止。
东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