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收单位:东阳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
地 址:东阳市市府大院西楼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批准文号 | 备注 |
一 | 水土保持补偿收费 |
| 浙价费〔2014〕2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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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 | 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0.8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 |
|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
2 | 开采矿产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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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期间 | 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0.8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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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开采期间 | 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按销售额的万分之八计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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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 | 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0.16元/吨计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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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排放废弃土、石、渣 | 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8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 |
| 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