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建设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建设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见下表):
序号 | 行政许可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使用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测绘管理 |
2 | 永久性测量标志保护范围内大功率无线电发射源建设选址审批 | |
3 | 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 | |
4 | 地图审批 | |
5 | 建设项目选址审批(核发、延续、变更)、注销 | 规划许可 |
6 | 建设用地(含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核发、延续、变更)、注销 | |
7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
8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延续、变更)、注销 | |
9 |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 |
10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活动的保护方案审批 | |
11 |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建设计方案审批 | |
12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保护措施审批 | |
13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
14 | 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审批 | |
15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房产管理 |
16 | 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审批 | |
17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建筑业管理 |
18 | 民用建筑节能审查 | |
19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含城市桥梁) | 市政公用 |
20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 |
21 | 临时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
22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核准 | |
23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
24 | 古树名木迁移审批 | |
25 |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 | |
26 | 燃气经营许可 | |
27 |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审批 | |
28 | 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
29 |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
(二)不服建设部门作出的行政给付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建设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给付行为(见下表):
序号 | 行政给付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配租 | 房产管理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
(三)不服建设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建设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确认行为(见下表):
序号 | 行政确认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房屋所有权(初始、转移、变更、注销)登记 | 房产管理 |
2 | 房屋预告登记 | |
3 | 房屋登记簿记载事项更正、异议登记 | |
4 | 撤销房屋登记 | |
5 | 房屋权利证书补证登记 | |
6 | 房屋地役权(设立、变更、转移、注销)登记 | |
7 | 房屋安全状况鉴定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
(四)不服建设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建设部门对本清单第二部分第一项所列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
(五)建设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六)建设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仲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建设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1.投诉的违法行为(见下表):
序号 | 投诉的违法行为 | 业务类别 |
1 | 采取编造、伪造住房状况证明及隐瞒家庭收入状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处罚 |
房产管理
房产管理
房产管理
房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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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处罚 | |
3 | 未满规定的限制年限和未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擅自上市转让的处罚 | |
4 |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处罚 | |
5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处罚的处罚 | |
6 |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处罚 | |
7 | 违反规定拒不退房的处罚 | |
8 |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处罚 | |
9 |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 |
10 |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 |
11 | 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 |
12 |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处罚 | |
13 | 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 |
14 |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 |
15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 | |
16 | 房地产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用欺骗、贿赂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处罚 | |
17 |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 |
18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 |
19 |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报送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的处罚 | |
20 |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等的处罚 | |
21 |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 |
22 | 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事实真相或伪造有关证件、文件,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房屋权利证书的处罚 | |
23 | 涂改、伪造房屋权利证书的处罚 | |
24 | 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或者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 |
25 |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处罚 | |
26 | 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处罚 | |
27 | 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承揽业务、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或者违反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处罚 | |
28 |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处罚 | |
29 | 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等的处罚 | |
30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 |
31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 |
32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 |
33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等的处罚 | |
34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
35 | 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等的处罚 | |
36 | 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处罚 | |
37 | 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处罚 | |
38 |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等的处罚 | |
39 | 出租属违法建筑、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商品房屋的处罚 | |
40 | 出租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等的商品房屋的处罚 | |
41 | 房屋租赁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的处罚 | |
42 | 出租人出租的居住房屋经依法鉴定不符合建筑安全要求的处罚 | |
43 |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 |
44 |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
45 |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 |
46 | 未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处罚 | |
47 | 以欺骗手段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处罚 | |
48 | 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处罚 | |
49 | 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 |
50 |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 |
51 | 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 |
52 |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 |
53 |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 |
54 | 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或者不按规定支付不足部分相应价款的处罚 | |
55 |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交纳物业保修金的处罚 | |
56 | 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处罚 | |
57 | 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 |
58 | 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处罚 | |
59 |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处罚 | |
60 |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处罚 | |
61 |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 |
62 | 装修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 | |
63 |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等的处罚 | |
64 |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 |
65 |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规定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 |
66 | 不具备白蚁防治条件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处罚 | |
67 | 白蚁防治单位未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或者未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的处罚 | |
68 |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规定使用不合格药物的处罚 | |
69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未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未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的处罚 | |
70 |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处罚 | |
71 | 发生蚁害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未按规定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未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的处罚 | |
72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白蚁预防费、设立白蚁防治机构没有备案或者白蚁防治机构对已签订白蚁预防合同并收取白蚁预防费的工程项目未进行预防处理的处罚 | |
73 |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人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建筑业管理
建筑业管理
建筑业管理
建筑业管理
建筑业管理
建筑业管理
建筑业管理
建筑业管理
建筑业管理
建筑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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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人未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处罚 | |
75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 |
76 |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 |
77 | 招标代理机构泄密或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的处罚 | |
78 |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 |
79 | 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 |
80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
81 | 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工程中标的处罚 | |
82 |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 |
83 |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 |
84 |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 |
85 |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
86 |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处罚 | |
87 |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 |
88 |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或者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处罚 | |
89 |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等的处罚 | |
90 |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处罚 | |
91 | 招标代理机构超出招标人委托范围代理招标事宜或者未经招标人同意,擅自转让代理业务的处罚 | |
92 | 招标人超过规定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 |
93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违反规定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处罚 | |
94 |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等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的处罚 | |
95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等的处罚 | |
96 |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 |
97 |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处罚 | |
98 | 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处罚 | |
99 | 邀请招标未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不按核准内容进行招标或者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重新招标的处罚 | |
100 | 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非法干预评标委员会评标的处罚 | |
101 | 出借资质供他人投标的处罚 | |
102 |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等的处罚 | |
103 |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 |
104 | 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
105 |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 | |
106 |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处罚 | |
107 |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 |
108 |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处罚 | |
109 |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处罚 | |
110 |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处罚 | |
111 |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等的处罚 | |
112 | 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 | |
113 | 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 |
114 | 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 |
115 | 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等的处罚 | |
116 | 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或者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处罚 | |
117 |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
118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依法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通过节能审查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 |
119 | 节能评估机构在节能评估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节能评估文件严重失实的处罚 | |
120 | 民用建筑项目未按规定利用可再生能源或者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处罚 | |
121 |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的处罚 | |
122 |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改变建筑物围护结构或者确需改变建筑物围护结构的降低建筑节能标准的处罚 | |
123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
124 |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处罚 | |
125 | 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处罚 | |
126 | 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抗震防灾相关设施的处罚 | |
127 | 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处罚 | |
128 | 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处罚 | |
129 | 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处罚 | |
130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资质范围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以及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处罚 | |
131 |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 |
132 | 以欺骗手段取得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处罚 | |
133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
134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
135 | 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单位的处罚 | |
136 | 委托无证单位或者个人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或者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处罚 | |
137 | 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转包勘察设计业务的处罚 | |
138 |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进行工程设计或者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处罚 | |
139 |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让、出租、出借、涂改资格证书、图签、印章,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代盖图签、印章或者违反规定擅自修改设计文件的处罚 | |
140 | 以个人名义、技术咨询名义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等的处罚 | |
141 | 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处罚 | |
142 | 工程勘察企业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等的处罚 | |
143 | 施工图审查机构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等的处罚 | |
144 | 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罚 | |
145 | 建设单位压缩合理审查周期、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或者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处罚 | |
146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处罚 | |
147 | 注册建筑师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等的处罚 | |
148 | 注册建筑师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处罚 | |
149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建筑师的处罚 | |
150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 |
151 | 未受聘并注册于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处罚 | |
152 | 注册建筑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 |
153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 |
154 | 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
155 | 聘用单位为注册建筑师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 |
156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证书的处罚 | |
157 | 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
158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 |
159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 |
160 | 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 |
161 | 业主对项目必须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不委托监理或者进行虚假委托的处罚 | |
162 |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 |
163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
164 | 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处罚 | |
165 | 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
166 | 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
167 | 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者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 |
168 |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 |
169 |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处罚 | |
170 |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 |
171 | 施工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不履行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
172 |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或者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 | |
173 |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处罚 | |
174 |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 |
175 | 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或者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处罚 | |
176 | 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处罚 | |
177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 |
178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等的处罚 | |
179 |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 | |
180 | 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或者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处罚 | |
181 |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 |
182 |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备案的处罚 | |
183 |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或者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 |
184 |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 |
185 | 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等的处罚 | |
186 |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 |
187 |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 |
188 |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等的处罚 | |
189 |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 |
190 | 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 |
191 |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 |
192 | 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等的处罚 | |
193 | 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等的处罚 | |
194 |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
195 |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
196 |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
197 |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或者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施行前已依法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在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实施后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 |
198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 |
199 |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
200 | 建筑施工企业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
201 | 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
202 | 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造成工程建设安全隐患的处罚 | |
203 | 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的处罚 | |
204 | 建筑业中介服务机构无资质证书、超越批准的资质等级从事中介服务业务或者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 |
205 |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 | |
206 |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未履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等安全职责的处罚 | |
207 | 安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或者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处罚 | |
208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履行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等安全职责等的处罚 | |
209 | 使用单位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处罚 | |
210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等安全职责等的处罚 | |
211 | 监理单位未履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等安全职责等的处罚 | |
212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或者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处罚 | |
213 | 事故发生单位不按照规定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处理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 |
214 | 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核准的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的处罚 | |
215 | 监理单位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监理业务的处罚 | |
216 |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 |
217 |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而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业务的处罚 | |
218 | 监理工程师在两个以上监理单位申请注册或者以个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的处罚 | |
219 | 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 |
220 | 监理单位未指派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实行现场监理或者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隐蔽工程施工时未实行全过程旁站监理的处罚 | |
221 |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
222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 |
223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处罚 | |
224 | 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 |
225 | 注册监理工程师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等的处罚 | |
226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 |
227 | 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或者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 |
228 |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
229 | 建筑业企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 |
230 | 建筑施工企业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
231 | 建筑业企业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等的处罚 | |
232 | 建筑施工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
233 | 建筑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
234 |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
235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 |
236 |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 |
237 | 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 |
238 | 注册建造师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等的处罚 | |
239 | 注册建造师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 |
240 | 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
241 | 聘用单位为注册建造师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 |
242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处罚 | |
243 |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 |
244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或者跨省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 |
245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等的处罚 | |
246 |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 |
247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 |
248 | 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 | |
249 | 注册造价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 |
250 |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等的处罚 | |
251 | 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
252 |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处罚 | |
253 | 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未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处罚 | |
25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按规定报送备案或者建设工程中标价、招标控制价的材料未按规定报送的处罚 | |
255 | 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报送工程结算价款信息的处罚 | |
256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使用本企业以外人员的执(从)业印章或者专用章,伪造造价数据或者出具虚假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处罚 | |
257 | 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签署有虚假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的造价成果文件等的处罚 | |
258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违反规定审查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处罚 | |
259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处罚 | |
260 |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处罚 | |
261 |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等的处罚 | |
262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处罚 | |
263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
264 |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
265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期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 |
266 | 建设单位或者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未按期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处罚 | |
267 |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按期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处罚 | |
268 | 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
测绘管理
测绘管理 |
269 | 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擅自发布国家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或者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 |
270 |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
271 |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
272 | 测绘单位违法转包测绘项目的处罚 | |
273 | 逾期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 |
274 | 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 |
275 | 侵占测量标志用地、在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损坏测量标志、拒绝支付迁建费用、妨碍依法使用、建设测量标志、擅自拆迁或者无证使用测量标志的处罚 | |
276 |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
277 | 出版、引进、展示、登载地图,生产、引进地图产品未按规定送审的处罚 | |
278 | 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行为的处罚 | |
279 | 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 |
280 | 不按规定使用坐标系统、不执行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或者擅自发布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 |
281 | 擅自组织实施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的处罚 | |
282 | 测绘项目未报备案的处罚 | |
283 | 交付或者提供未经检验或者未按规定委托检验的测绘成果的处罚 | |
284 | 经审核批准出版、展示、印刷、登载的地图或者引进、生产的地图产品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
285 | 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号的处罚 | |
286 | 地图审核号超过有效期继续使用,或者地图重印时内容有变动未按规定报送复审的处罚 | |
287 | 未缴纳测量标志使用费,擅自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 |
288 | 从事测绘质量检验业务的机构不具备与其从事的测绘质量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测绘资质的处罚 | |
289 | 未经测绘成果主管部门或者所有权人同意,测绘成果保管机构擅自开发、利用保管的测绘成果资料行为的处罚 | |
290 | 利用基础测绘成果编辑出版地图、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和开发生产其他经营性产品,没有标示基础测绘成果的所有者的处罚 | |
291 | 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处罚 | |
292 | 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的处罚 | |
293 | 发包单位违法发包测绘项目的处罚 | |
294 | 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
295 | 违法管理、使用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 |
296 | 测绘单位超限额分包测绘项目的处罚 | |
297 | 城市地下管线资料未报备案的处罚 | |
298 | 未按规定生产、处理、提供、使用、保管、销毁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处罚 | |
299 | 擅自复制、转让、转借或者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的处罚 | |
300 | 销售未经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或者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地图或者地图产品的处罚 | |
301 | 在地图上标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名称和符号收取费用的处罚 | |
302 | 地图或者地图产品未载明“地图审核号”的处罚 | |
303 | 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委托有关单位进行规划、设计、信息系统开发等活动,委托单位没有与被委托单位签订保密协议;项目完成后,委托单位没有收回其提供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被委托单位留存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委托单位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处罚 | |
304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
(二)检举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建设部门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办理招标投标;违反规定向法人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2.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三)检举建设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党员干部热衷虚名造政绩、树“形象”,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买官买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
2.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应向各级人建设府及市级以上人建设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