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文化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文化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见下表):
序号 | 行政许可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和变更审批 |
文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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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 | |
3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设立和变更审批 | |
4 | 一般娱乐场所设立和变更审批 | |
5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和变更审批 | |
6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成立、变更、注销)前置审批 | |
7 | 社会团体登记(成立、变更、注销)前置审批 | |
8 |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批准 |
广播电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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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设置境外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
10 | 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 |
11 | 广播电视使用方言播音的批准 | |
12 | 外商投资电影放映单位《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 |
13 | 设立、变更电影发行单位批准 | |
14 | 地市级、市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 | |
15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
16 |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
新闻出版类 |
17 | 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或者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审批 | |
18 | 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 |
19 |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 |
20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出版物印刷) | |
21 | 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 |
22 | 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 |
23 | 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许可 | 文物保护类 |
24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一般文物许可 | |
25 | 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迁移方案许可 | |
26 | 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许可 | |
27 | 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拍摄审批 | |
28 | 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许可 | |
29 | 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许可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电影管理条例》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印刷业管理条例》 、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 、《出版管理条例》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二)不服文化部门作出的其他行政行为(行政给付、行政奖励)。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文化部门作出的以下其他行政行为(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见下表):
序号 | 其他行政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资金给付 | 文物保护 |
2 | 对文物和博物馆保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文物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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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
(三)不服文化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文化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确认行为(见下表):
序号 | 行政确认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非法、违禁出版物的鉴定 | 新闻出版 |
2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核定公布 | 文物保护 |
3 |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公布 | 文物保护 |
4 | 选择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或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 文物保护 |
5 | 省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的撤销 | 文物保护 |
6 | 可移动文物的认定 | 文物鉴定 |
7 | 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 | 文物鉴定 |
8 | 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公布 | 文物保护 |
9 | 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划定 | 文物保护 |
10 |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认定 | 非物质文化遗产 |
11 |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认定 | 非物质文化遗产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41号)、《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经营性活动管理规定(试行)》(文物政发〔2011〕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四)不服文化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文化部门对本清单第二部分第一项所列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 、 《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 、 《出版管理条例》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 、 《复制管理办法》、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 、 播出管理规定》 、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 、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 、 《电影管理条例》 、 《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 、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 、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 《浙江省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管理办法》 、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管理条例》 、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 、 《浙江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等。
(五)不服文化部门作出的其他行政权力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文化部门作出的以下其他行政权力行为(见下表):
序号 | 其他行政权力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艺术考级活动前备案 |
文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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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文化类社会团体年检初审 | |
3 |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初审 | |
4 |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的备案 | |
5 | 设立和变更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备案 | |
6 | 美术品经营单位的备案 | |
7 | 《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及电影院线公司的年检 |
广播电视类 |
8 | 电影发行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终止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备案 | |
9 | 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批准 | |
10 | 举办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批准 | |
11 | 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具体规划、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及频道分配使用批准 | |
12 | 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审批 | |
13 | 《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备案 | 新闻出版类 |
14 |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的备案 | |
15 | 申请设立从事出版物发行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或者其他类似组织备案 | |
16 | 出版物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印刷委托书事前备案 | |
17 | 非国有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备案 | 文物保护类 |
18 | 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日常维护保养工程备案 | |
19 | 省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二级(含)以下馆藏文物借出备案 | |
20 | 文物保护工程立项及竣工验收 | |
21 | 核定为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作其他用途审批 | |
22 | 博物馆设立及重要事项变更登记前置审查 | |
23 | 国有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其管理部门审批 | |
24 | 已批准的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方案重要内容变更审批 | |
25 | 市市级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 | |
26 | 博物馆免费开放管理 | 其他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电影管理条例》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印刷业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六)文化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七)文化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仲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文化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1.投诉的违法行为(见下表):
序号 | 投诉的违法行为 | 业务类别 |
1 | 违规出版地图的处罚 |
新闻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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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违规出版法规汇编的处罚 | |
3 | 未能提供非财务票据、超范围经营或经营违禁内容等的处罚 | |
4 | 违法设立的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发行业务等的处罚 | |
5 | 对出版、进口、印刷、复制、制作、发行违禁出版物等的处罚 | |
6 | 出版、印刷、复制或发行单位违规印刷或复制出版物等的处罚 | |
7 | 出版单位出售、转让或出租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
8 | 违反相关备案规定的处罚 | |
9 | 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处罚 | |
10 | 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 |
11 | 非法、违禁出版物的鉴定 | |
12 | 出版物样本以外其他资料样本送缴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 | |
13 | 音像出版单位违规的处罚 | |
14 | ||
音像出版单位违规转让或进口音像制品,音像制作和复制单位违规制作或复制音像制品的处罚 | ||
15 | 音像制作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 |
16 | 报刊出版单位以及其他境内机构和人员违规的处罚 | |
17 | 报刊记者站不具备必要条件,违规开展工作或未参加年度核验的处罚 | |
18 | 报刊出版单位、报刊记者站违规设立或派驻人员,未按规定备案,未履行管理职责等的处罚 | |
19 |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采访证件,擅自从事新闻采访活动,以新闻采访为名谋取利益的处罚 | |
20 |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转让名称、书号、版号的处罚 | |
21 | ||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改变名称、业务范围等,未按规定履行年度出版计划和重大选题备案,送交电子出版物样品等的处罚 | ||
22 |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 |
23 | 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处罚 | |
24 |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台(站)、有线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 |
广播电视、电影
|
25 | 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出租、转让节目播出时段或频率、频道,违规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行为的处罚 | |
26 | 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违禁节目的处罚 | |
27 | 采播有偿新闻的处罚 | |
28 |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
29 | 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呼号、发射转播功率、天线高度等技术参数干扰广播电视信号等的处罚 | |
30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处罚 | |
31 |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违规作业的处罚 | |
32 | 干扰、侵占广播电视台(站)的频率、频道,影响公众收听、收视的处罚 | |
33 | 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危及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工作效能的处罚 | |
34 | 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反规定影响安全播出的行政处罚 | |
35 | 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产品质量明显下降,质量保证体系及管理水平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产品设计、工艺有较大改变,不落实售后服务的处罚 | |
36 | 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用户反映较大,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处罚 | |
37 | 伪造、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处罚 | |
38 | 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重要事项变更未按规定通知发证机关等的处罚 | |
39 | 违规开展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处罚 | |
40 | 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处罚 | |
41 | 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 |
42 | 违规开展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 |
43 | 公共视听载体运营单位相关违法的处罚 | |
44 | 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违规处罚 | |
45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的业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时限、资费标准等违规的处罚 | |
46 | 有线广播电视停业、更改、调整、检修、搬迁等违规的处罚 | |
47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故障报修、咨询和投诉等违规的处罚 | |
48 | 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处罚 | |
49 | 违规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处罚 | |
50 | 违法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
51 | 摄制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处罚 | |
52 | 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处罚 | |
53 | 擅自与境外组织或个人合作制作影片,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发行放映活动,违规放映电影片或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处罚 | |
54 | 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处罚 | |
55 | 印刷业经营者擅自兼营或变更业务,违规转让许可证的处罚 |
印刷复制 |
56 | 印刷业经营者没有建立相关制度,没有按规定报告或备案,没有留存备查材料的处罚 | |
57 |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违规印刷的处罚 | |
58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违规印刷的处罚 | |
59 |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违规印刷的处罚 | |
60 | 印刷业经营者违规留存印刷品的处罚 | |
61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单位的违规处罚 | |
62 | 复制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 |
63 | 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64 | 违反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禁止内容的信息的处罚 | |
65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规营业、接纳未成年人、经营非网络游戏、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 |
66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计算机违规接入互联网;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未予制止违法行为并举报等的处罚 | |
67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利用明火照明等情节严重的处罚 | |
68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处罚 |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变更网未审批、上网运营未经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重新申报、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处罚 | ||
70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采取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措施、授权无资质单位运营网络游戏、未遵守强制对战、推广、抽奖等规定的处罚 | |
71 | 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规定的处罚 | |
72 |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规定的处罚 | |
73
| 国产网络游戏未向文化部履行备案手续、未建立自审制度、未要求网络游戏用户实名注册、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等的处罚 | |
74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或实际网站域名与申报信息不符等的处罚 | |
75 | 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处罚 |
互联网文化 |
76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 |
77 | 未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等的处罚 | |
78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未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的处罚 | |
79 | 对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处罚 | |
80 | 对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处罚 | |
81 | 对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
82 | 对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 |
83 | 互联网文化单位没有建立自审制度的处罚 | |
84 | 对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禁止内容,未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的处罚 | |
85 |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等的处罚 |
娱乐场所 |
86 | 娱乐场所实施赌博等禁止行为情节严重的处罚 | |
87 |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
88 | 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等的处罚 | |
89 | 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等的处罚 | |
90 | 娱乐场所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和营业日志制度等的处罚 | |
91 | 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等的处罚 | |
92 | 娱乐场所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处罚 | |
93 | 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处罚 | |
94 | 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等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
|
95 | 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 |
96 | 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等的处罚 | |
97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处罚 | |
98 |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等的处罚 | |
99 | 营业性演出有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等禁止内容的处罚 | |
100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等禁止内容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处罚 | |
101 | 营业性演出以假唱欺骗观众等的处罚 | |
102 | 以政府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等的处罚 | |
103 | 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处罚 | |
104 |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 |
105 | 营业性演出经营单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 |
106 | 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
107 | 未在演出前提交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 |
108 | 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 |
109 | 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 | |
110 | 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处罚 | |
111 | 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处罚 | |
112 | 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处罚 | |
113 | 经文化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
114 | 未经备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学术性考察与研究的处罚 |
非物质文化遗产 |
115 | 侵占、破坏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的处罚 | |
116 | 占有、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的处罚 | |
117 |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处罚 | |
118 | 在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违规施工的处罚 |
文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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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擅自变更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方案的重要内容进行施工的处罚 | |
120 | 违规经营文物或改变用途的处罚 | |
121 | 在地下文物埋藏区内擅自进行工程建设,或者阻挠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工作的处罚 | |
122 | 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拒不上交或对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 | |
123 |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规定配备设施、收藏、保管、处置国有馆藏文物、挪用或侵占文物所的补偿费用的处罚 | |
124 | 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处罚 | |
125 | 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 | |
126 |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 |
127 | 文物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规开展文物经营活动的处罚 | |
128 | 未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水下文物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
129 | 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处罚 |
美术品 |
130 | 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美术品的处罚 | |
131 | 美术品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等的处罚 | |
132 | 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
社会艺术考级 |
133 | 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备案手续的处罚 | |
134 | 艺术考级机构未按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执考考官违规的处罚 | |
135 | 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未按规定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发放未经监制的证书等的处罚 | |
136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等的处罚 | 公共文化体育 |
137 | 拆迁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 | 文物保护 |
138 | 暂扣、封存非法出版物等违法经营的物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包括器材和设备) | 新闻出版 |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 、 《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 《出版管理条例》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 、 《复制管理办法》 、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 、 播出管理规定》 、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 、 《电影管理条例》 、 《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 、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 、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 《浙江省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管理办法》 、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管理条例》 、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 、 《浙江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二)检举文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文化部门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办理招标投标;违反规定向法人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2.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三)检举文化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党员干部热衷虚名造政绩、树“形象”,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
2.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