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见下表):
序号 | 行政许可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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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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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个体工商户登记(开业、变更、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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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广告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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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户外广告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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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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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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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计量器具检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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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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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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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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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药品(含疫苗、特殊药品)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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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执业药师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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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邮寄证明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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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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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餐饮服务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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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科研和教学单位毒性药品购用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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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食品流通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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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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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个体工商户条例》、《广告法》、《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
(二)不服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确认行为(见下表):
序号 | 行政确认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股权出质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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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动产抵押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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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
(三)不服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罚行为:
序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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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虚假出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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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抽逃出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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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公司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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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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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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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公司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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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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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企业法人有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等情形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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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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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企业有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擅自改变企业名称,擅自转让或者出租企业名称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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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骗取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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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应当申请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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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未经核准登记,以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登记机关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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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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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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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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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合伙企业未按规定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字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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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合伙企业未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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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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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而不办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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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企业集团应当办理注销登记而不办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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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企业集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售《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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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证券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开始营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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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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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被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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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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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印刷业经营者被吊销许可证后逾期未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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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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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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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被吊销许可证电影经营单位逾期未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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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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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逾期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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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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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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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被吊销或收缴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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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擅自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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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被吊销许可证文物经营单位逾期未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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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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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被吊销资质证书施工企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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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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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被吊销出版许可证后逾期未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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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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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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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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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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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被注销《经营许可证》的中介机构拒不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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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未经资格认定、登记注册擅自开展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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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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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有营业执照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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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被依法吊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未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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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机构提供虚假材料及重大遗漏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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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企业法人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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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经营单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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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无照或超越工商登记的范围经营棉花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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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未经过资格认定从事棉花加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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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通过挂靠、联营等手段为没有通过相应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从事棉花加工活动提供便利、从中牟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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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未经登记从事皮棉经营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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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未经登记从事商标代理活动或者用欺骗手段取得登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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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公司不按规定亮照经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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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进行清算时不依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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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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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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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公司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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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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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公司在依法向工商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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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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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私营企业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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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企业法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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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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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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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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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擅自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的,或者商用密码产品指定生产单位超过批准范围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的,擅自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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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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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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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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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因无照经营被依法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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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新建市场不按规定出售场内商位或者划定用于农产品自产自销专用区域面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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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市场举办者未履行经营管理职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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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市场举办者未按规定提供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定性检测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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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市场举办者未经市场名称核准登记从事市场招商、市场广告宣传等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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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市场举办者改变登记事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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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已开业市场不符合市、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商业用房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未按期改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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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棉花交易市场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棉花交易规则,有效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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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未依法建立并落实农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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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者有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商品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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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保存证明货物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未建立进货台账,或者未按规定要求索取有关证明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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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购买、销售非法加工棉花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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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棉花加工企业违法取得或者使用《资格证书》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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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棉花收购者和棉花销售企业欺诈、违约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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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加工机械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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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经营假冒伪劣棉花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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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棉花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情节严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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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棉花经营者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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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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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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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出库陈粮未按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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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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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或者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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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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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技术交易活动中提供虚假技术和技术信息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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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职业介绍机构从事禁止从事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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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演出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有严重违法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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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个体演员有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以假唱欺骗观众等行为,在两年内被再次公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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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农资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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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特种设备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情节严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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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违法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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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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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领有营业执照的经营者未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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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拒绝或者阻挠行政执法检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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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规定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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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内容定期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统计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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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规定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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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网络商品经营者、网络服务经营者和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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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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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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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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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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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产品或者销售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证明的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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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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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销售有包装的产品违反产品标识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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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销售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产品(专供出口的产品除外)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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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业经营者将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作为奖品或者赠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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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承印人违法印制标志、包装物和其他物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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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服务业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将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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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因产品质量问题被依法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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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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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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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经营活动或者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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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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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销售者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义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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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未制止并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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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销售者不履行法定义务召回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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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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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在生产、经营、服务、工程建设等过程中违反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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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经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严重不合格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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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和国家安全认证管理规定产品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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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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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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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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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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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等情形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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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旅行社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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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但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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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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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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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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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种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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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销售种畜禽有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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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畜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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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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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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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法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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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洗染业经营者违反办法规定从事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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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中介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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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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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违法从事邮政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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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情节严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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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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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或翻新标识的再利用或再制造电子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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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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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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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报废汽车回收及机动车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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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违法经营野生动植物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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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违法制售殡葬用品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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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非法经营人民币及金银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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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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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经安全生产监管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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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按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经安全生产监管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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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等行为,经安全生产监管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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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等行为,经安全生产监管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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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违法制造、销售仿真枪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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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商品零售场所违法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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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烟草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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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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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军服承制企业非法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技术规范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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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零售商、供应商违规促销、交易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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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直销活动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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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 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经营许可或者直销业务分支机构许可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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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直销企业有关《直销管理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未报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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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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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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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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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 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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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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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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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 直销员未按规定向消费者推销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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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直销企业未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或者该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不一致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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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 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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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 对未开封的直销产品,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服务网点和推销产品的直销员,拒绝消费者换货、退货,或者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未予换货、退货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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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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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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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 组织、策划传销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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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 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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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 参予传销活动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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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 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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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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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仿冒、误导的不正当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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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擅自制造、销售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包装、装潢或擅自销售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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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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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在商品或者包装物上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表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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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被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指定经营者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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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商业诋毁及强迫交易的不正当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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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 经营者采取胁迫他人与自己进行交易,或者放弃与自己竞争等不正当手段,操纵市场、妨碍公平竞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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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经营者以合同、协议、倡议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划分市场、限定交易对象、限定商数量等限制或者妨碍公平竞争的联合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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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 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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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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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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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侵犯权利人技术秘密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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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销售商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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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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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中标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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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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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非法转让或违法分包中标项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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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中标人不按规定履行中标合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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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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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 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等违法行为情节情节严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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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 擅自转移责令因不正当竞争被暂停销售财物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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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 明知或者应知对方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为其提供方便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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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 经营者违反不正当竞争规定,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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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合同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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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违反格式条款备案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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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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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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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 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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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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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 违反举办拍卖活动应当备案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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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 拍卖企业未在拍卖现场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电话,未向到场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及工作条件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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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 拍卖企业采用不正当手段开展业务,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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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 违法发布拍卖公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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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 违法经营文物拍卖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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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 违反广告内容的禁止性规定发布广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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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 广告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不真实、不准确或者未表明出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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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 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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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 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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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 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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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 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使消费者难以辨明其为广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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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 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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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 广告经营者帮助广告客户弄虚作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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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 无证照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广告业务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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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 广告客户申请发布的广告内容超越其经营范围或者国家许可的范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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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 违法发布卷烟广告或者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发布各类优质名酒广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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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 广告客户伪造、涂改、盗用或者非法复制广告证明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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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 承办或代理的广告,广告经营者未对其内容进行查验和审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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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 在政府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区域非法设置、张贴广告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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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 广告经营者制订的广告收费标准未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物价管理机关备案,以及擅自制定广告业务代理费等收费标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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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 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未在广告中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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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 化妆品广告出现名称、制法、成份、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等情形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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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 广告经营者未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承办、代理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广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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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 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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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 擅自违反登记事项发布户外广告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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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 未按规定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登记证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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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等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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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 骗取《户外广告登记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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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 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或者场所发布烟草广告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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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 烟草广告内容违反禁止性规定及警示语标注不合规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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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 烟草广告中的警示语标注不合规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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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 广告经营单位未开展正常广告经营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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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 | 广告经营单位在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经营资格检查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未报送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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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 广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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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 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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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 广告语言文字违反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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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 《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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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 申领、使用《广告经营许可证》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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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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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 | 广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日常监督管理,或者在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交虚假材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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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 | 印刷企业违反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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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 | 违反印刷品广告管理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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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 | 推销有专用附件的设备未标明该种设备必须购买附件的广告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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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 邮购商品广告未在显著的位置标明广告主的真实姓名或者名称、详细地址、联系时间和方式、收到汇款后寄出邮购商品时限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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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 广告宣传的商品或者服务涉及新工艺、新技术的,未标明出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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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 推销种子、种苗、种畜禽的广告以及加工承揽广告含有对所生产的产品供求情况和经济效益的预测或者作欺骗性的包收购产品的承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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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 |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广告档案管理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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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 在广告中以科研机构、医疗机构或者消费者、患者、专家等名义和形象为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功效作证明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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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 |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所拥有的网站或者主页中出现介绍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内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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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 | 户(室)内电子显示装置上发布广告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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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 | 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农药、兽药广告未按照国家规定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并按照批准内容发布的广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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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 | 经省外广告审查机关批准到本省发布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农药、兽药的广告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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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 | 拒不执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暂停发布涉嫌违法广告决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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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 他人以浙江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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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 非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在其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使用“浙江省著名商标”的字样、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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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使用注册商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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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 | 冒充注册商标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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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 | 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是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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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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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 | 商标印制单位违规承接商标印制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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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 | 商标印制单位未对商标印制业务的相关资料造册存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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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 商标印制单位未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和商标标识出入库登记台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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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 | 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账存档备查不满两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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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 | 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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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 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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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 | 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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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 | 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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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 | 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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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 | 商标代理组织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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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 | 商标代理人有私自接受委托,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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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 | 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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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 | 销售、经营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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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 | 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盐产品出厂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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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 未经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食盐中添加任何营养强化剂或药物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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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 利用盐土、硝土和工业废渣、废液加工制盐(但以盐为原料的碱厂综合利用资源加工制盐不在此限)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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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 在食用盐市场销售不符合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土盐、硝盐、工业废渣、废液制盐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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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 将未经加碘的食用盐进入碘缺乏病地区的食用盐市场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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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 将不符合国家食盐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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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含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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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情节严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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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 违法使用童工后未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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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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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 未经监制擅自生产信封或冒用其他企业监制证书号的企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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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 拒不执行有关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命令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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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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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 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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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 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地方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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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 查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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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 查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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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 查处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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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 查处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销售超过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的产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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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 查处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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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 查处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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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 查处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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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 查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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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 查处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制假生产技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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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 查处将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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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 查处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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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 查处未依法标注能效标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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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 查处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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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 查处未依照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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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 查处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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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 查处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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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 查处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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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 查处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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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 查处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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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 查处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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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 查处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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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 查处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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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 查处用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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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 | 查处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参与列入生产许可证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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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 | 查处生产、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产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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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 | 查处生产、销售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证明的产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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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 | 查处未经规定程序认定,使用国家和省的著名品牌标志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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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 查处将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作为奖品或赠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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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 查处非法承印规定的产品标志、标识以及含有规定标志、标识的包装物和其他物品,或者将承印的上述标志、包装物和其它物品提供给非委托人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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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 查处无证生产销售防伪技术产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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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 查处生产假冒防伪技术产品、包装物、标签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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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 | 查处选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防伪技术产品、选用未获得防伪注册登记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在假冒产品上使用防伪技术产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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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 | 查处伪造或者冒用防伪技术评审、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及防伪注册登记等证书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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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 | 查处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能源效率标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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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 | 试生产期间,未按规定检验标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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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 | 委托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或者擅自改变备案标注方式的,被委托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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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 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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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 认证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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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 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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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 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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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 | 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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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 | 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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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 |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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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 | 印刷商品条码及制作所需原版胶片不符合国家标准、提供不合格商品条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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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 | 商品条码的设计,包括尺寸、颜色及印刷位置不执行有关国家标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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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 | 经销企业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阻碍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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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 | 预包装产品未注册厂商识别代码,未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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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 | 未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生产依据的;按照未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的;产品标识不符合强制性标识标准和标识标注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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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 | 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认证管理规定的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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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 | 在生产、经营、服务、工程建设等过程中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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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 | 设置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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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 | 未按规定申请代码登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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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 | 组织机构的名称、住所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申请换发代码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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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 | 组织机构遗失或损毁代码证书不按规定申请补发代码证书,遗失代码证书不声明作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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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 | 组织机构在代码证书有效期届满后不按规定办理换证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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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 | 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代码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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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 | 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代码证书,使用失效的代码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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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 | 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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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 | 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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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 | 计量检定人员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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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 | 无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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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 | 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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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 | 制造、修理、销售不合格计量器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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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 |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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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 |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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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 |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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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 |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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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 | 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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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 |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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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 | 未经检定合格销售进口计量器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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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 |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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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 |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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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 | 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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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 |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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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不合格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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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 | 查处进口或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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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 | 查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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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 | 查处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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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 | 查处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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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 | 查处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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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 | 查处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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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 | 查处集市主办者未将计量器具登记造册、使用禁止记录器具、不设置公平秤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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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 | 查处经营者违反规定不接受强制检定、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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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 | 查处加油站经营者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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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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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 | 查处加油站经营者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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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 对眼镜制配者违反眼镜配置规定进行制配的行为进行查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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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 | 对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经营者违反眼镜配置规定进行生产经营的行为的查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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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 对眼镜制配者违反《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的行为进行查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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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 | 对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的要求的行为进行查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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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 | 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行为进行查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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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 对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行为进行查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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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 | 对未经计量认证合格从事检验服务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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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 | 对“未就新增项目或者发生实质性变化事项申请计量认证的,代表处、办事处等机构直接开展检验服务活动的,超越检验服务项目范围、不符合计量认证条件未经整改合格从事检验服务活动的”的行为进行查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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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 | 对检验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事项发生变更,未办理相应变更手续的行为进行查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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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 | 对“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出借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未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从事检验服务活动,伪造、变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或者检验报告有重大失误的”的行为进行查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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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 对“出具检验报告未经授权签字人签署;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技术方法更改检验报告,或者更改后未作出相应的标识、说明;未经委托人同意将检验服务转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检验服务档案;擅自公开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或者泄露在检验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向社会推荐或者参与推荐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的行为进行查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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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 对“抽样人员人数不符合规定,未向被检验人出示抽样身份证明、委托抽样任务书,或者参与所抽样品检验活动的;抽样技术方法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抽取样品的数量超过检验合理需要的;向被检验人收取检验费用,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的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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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 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进行查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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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 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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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 查处境外认证机构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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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 对经批准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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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 对“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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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 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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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 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违反规定从事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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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 对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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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 | 对“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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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 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行为进行查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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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 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行为进行查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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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 对“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恶意竞争或者从事损害认证公正性和有效性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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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 查处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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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 查处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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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 查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对其执业人员未实施有效管理,或者纵容、唆使,导致其执业人员违法违规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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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 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实施有机产品认证的查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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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 | 对未按照认证证书确定的产品范围和数量销售有机产品的行为进行查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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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 | 对不按规定标注“有机”字样的行为进行查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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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 | 对未经批准擅自分包境外认证培训机构或者组织的相关课程培训的查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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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 对认证培训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文件的行为进行查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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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 对认证培训机构超越批准的业务范围进行认证培训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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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 对认证培训机构涂改、出租、出借批准证书或者以分包本机构认证培训业务、委托招生等形式非法转让认证培训业务的行为进行查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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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 对认证培训机构在宣传活动中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的行为进行查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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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 对认证机构不按规定从事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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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 对“认证培训机构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行为进行查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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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 | 对“境外认证培训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未经备案或者从事认证培训经营性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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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 | 认证培训机构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或者确认的培训教师进行认证培训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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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 | 认证培训机构在被国家认监委责令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认证培训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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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 | 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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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 特种设备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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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 特种设备未进行型式试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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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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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 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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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 |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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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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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法律责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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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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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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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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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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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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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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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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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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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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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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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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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处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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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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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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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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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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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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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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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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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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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按照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即提供用户使用本单位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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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仍然继续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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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造、涂改、转借特种设备许可证、安全认可证、安装(维修保养、改造)资格证书、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和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等相关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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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取得相应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充装、检验、修理、改造、维修保养、化学清洗有关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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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装不符合安全质量的设备,或安装、修理、改造质量不符合安全质量要求,致使设备不能投入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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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充装前不认真检查气瓶钢印标志和颜色标志,未按规定进行瓶内余气检查或抽回气瓶内残液而充装气瓶,造成气瓶错装或超装;对气瓶进行改装和对报废气瓶进行翻新的;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负责人或者充装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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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应予报废的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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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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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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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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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等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絮用纤维制品质量检验,不执行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不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结果的”的查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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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擅自生产农药”的行为查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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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未按照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规定,擅自生产农药”的行为查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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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行为进行查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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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处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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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存在应当依法吊销或撤销生产许可证行为的查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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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的行为查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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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的行为的查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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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处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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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公布信息,不主动召回产品并报告”的行为进行查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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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儿童玩具生产者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相关信息备案、建立健全信息档案”的行为进行查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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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儿童玩具生产者未及时进行缺陷调查、拒绝配合缺陷调查或未及时报告缺陷调查结果”的行为进行查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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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儿童玩具生产者未依法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行为进行查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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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儿童玩具生产者未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儿童玩具缺陷等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未实施主动召回”的行为进行查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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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儿童玩具生产者未及时主动备案召回计划、提交召回报告”的查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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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儿童玩具生产者未及时按规定要求提交召回总结”的行为进行查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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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处儿童玩具生产者未及时按规定要求实施召回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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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处生产、销售劣质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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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处在经营性服务中使用劣质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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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絮用纤维制品生产者未按规定进行进货检查验收和登记”的行为进行查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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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絮用纤维制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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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处以不合格絮用纤维制品或原料冒充合格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将前述絮用纤维制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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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伪造絮用纤维制品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行为进行查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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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隐匿、转移、毁损被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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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毛绒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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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购、加工毛绒纤维违反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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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毛绒纤维加工活动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加工设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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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毛绒纤维违反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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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承储国家储备毛绒纤维活动中,违反入库出库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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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造、变造冒用毛绒纤维质量凭证、标识、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标志、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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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麻类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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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麻类纤维经营者不具备规定的要求收购麻类纤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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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麻类纤维经营者不符合规定要求加工麻类纤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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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麻类纤维经营者不符合规定要求销售麻类纤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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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造、变造、冒用麻类纤维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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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等级置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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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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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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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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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或者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标志不符,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致使国家储备棉质量变异,或者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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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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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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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工商、卫生、质检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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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行为进行查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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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未标注或者未按规定标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行为进行查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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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加工计量器具”的行为进行查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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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伪造、冒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书及其标志和编号”的行为进行查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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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处销售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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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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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起重机械制造单位采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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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起重机械制造单位未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的行为进行查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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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将主要受力结构件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委托无资质制造单位加工或者购买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的行为的查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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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起重机械原使用单位未及时办理使用登记注销”的查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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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使用无原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注销证明的起重机械”的行为进行查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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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承租使用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的起重机械”的行为进行查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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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拆卸起重机械未制定周密的拆卸作业指导书,未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的行为进行查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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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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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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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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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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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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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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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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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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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依法标注能效标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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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标注产品材料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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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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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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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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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造、修理列入目录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标注标志、编号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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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计量主管部门授权,擅自从事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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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出授权范围开展强制检定的、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或者伪造检定数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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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水、供电、供气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更换计量器具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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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量校准机构未建立相关计量标准或者相关计量标准未经考核合格用于计量校准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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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量校准机构未按照规定向计量主管部门备案且逾期不补办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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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事业单位和省有关部门的最高计量标准,未经计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用于内部计量校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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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或者服务的结算量值与实际量值的误差超出国家或者本省规定范围且拒不改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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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证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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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签订认证合同、组织现场审核(检查)、出具审核(检查)报告、实施认证决定、收取认证费用等认证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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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证机构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以其他形式设立机构或者委托他人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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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证机构专职认证人员发生变更,其数量和执业资格不符合要求的,发生变更事项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等情形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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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证机构对已经暂停和撤销的认证证书,未向社会公布等情形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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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证机构违反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开展认证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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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开展认证活动,涂改、伪造《认证机构批准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批准资格等情形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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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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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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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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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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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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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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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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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履行设计审核手续即进行制造,或者无相应产品有效的安全认可证即投入制造等情形,且拒绝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发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进行整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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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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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转让、使用二手设备,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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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转让、出租、出借和使用非法生产的、未附有规定的相关文件的、国家明令淘汰的、国家规定应当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附有规定的相关文件的二手特种设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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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无检验检测标识、超过定期检验周期、经检验检测不合格以及超过安全使用年限的气瓶充装、销售气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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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锅炉用水的水质、锅炉的化学清洗和停炉保养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锅炉停用一年以上未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即重新启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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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造、冒用、转让、出租和出借使用登记证书、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书、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标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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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造、冒用、转让、出租和出借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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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简易设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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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产品生产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的信息记录,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提交有关召回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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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缺陷调查,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或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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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产品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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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者未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未及时更新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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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用汽车产品无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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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未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以及发票等情形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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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产品修理者违反规定开展修理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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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按规定收购、保证茧丝质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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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按国家规定应当淘汰、报废的生产设备生产生丝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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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茧丝的包装、标注标识、质量凭证、质量、数量 违反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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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建立健全茧丝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未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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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造、变造数据、结论,伪造、变造、冒用质量保证条件审核意见书、茧丝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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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茧丝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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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毛绒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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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购毛绒纤维违反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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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工毛绒纤维违反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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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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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生产用非法原料、生产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营养成分不合规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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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生产经营不合法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等,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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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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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单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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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按规定进行食品运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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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规定处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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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经营者违法安排患病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未依法执行进货查验及记录、散装食品销售标识不规范、食品标签说明书虚假宣传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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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经营者未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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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经营者聘用无健康证明人员、未主动提供销售凭证、不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更换退货义务、拒绝食品监督检查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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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许可改变许可事项、伪造出借食品流通许可证、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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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或可能存在危害的乳品拒不停止销售、拒不追回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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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乳制品食品安全事故不按规定报告、处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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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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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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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未按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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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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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使用未清洗、消毒餐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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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场所环境卫生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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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记录安全管理情况并保存相关记录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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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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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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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者未建立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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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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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产品不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的协议规定的检验要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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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和经营者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不报告而有意隐瞒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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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经营者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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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摊贩不符合法定要求开展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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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执行集中消毒餐饮具使用查验制度,或者使用无合法来源和无消毒合格证明的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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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等情形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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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重新申请审查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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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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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标注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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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出借或者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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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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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真实材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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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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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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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等情形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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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按规定进行强制检验、比对检验或者加严检验等情形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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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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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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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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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生产者未依法停止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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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生产者但未及时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拒绝配合食品安全危害调查、未按规定要求及时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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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确认食品应当召回之时起,食品生产者未及时通知停止销售、消费,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召回信息发布情况,未按要求提交食品召回计划、阶段性进展报告、召回报告、召回总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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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生产者未依法保存召回记录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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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生产者未及时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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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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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活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检验、标签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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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经过安全性评估,出口商未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出口食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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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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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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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销售劣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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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假劣药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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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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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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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药品未登记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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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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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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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在市场销售其配制制剂的处罚 |
|
| 药品经营企业无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销售药品没有做到准确无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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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标识违反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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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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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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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在城乡集市设点销售药品或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研究的药品范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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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处罚 |
|
| 个人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的药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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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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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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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药品生产企业或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发布药品广告,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
|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未按规定报告种植情况和储存麻醉药品的处罚 |
|
| 定点生产企业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未按规定报告生产情况和储存、销售、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等的处罚 |
|
| 定点批发企业违规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处罚 |
|
| 定点批发企业发生违规购进、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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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违规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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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规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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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处罚 |
|
| 药品研究单位未按规定报告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研制过程中产生管制麻醉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
|
|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健康人为麻醉、精神药品临床试验对象的处罚 |
|
| 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精神药品交易的处罚 |
|
|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未报告的处罚 |
|
| 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
| 致使麻醉、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的处罚 |
|
| 生产企业擅自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药品批发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等行为的处罚 |
|
| 违法采猎、收购一、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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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苗生产、批发企业不按规定销售、购进第二类疫苗的处罚 |
|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处罚 |
|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开具不符合规定药品销售凭证、未按规定留存有关资料及销售凭证的处罚 |
|
| 药品零售企业开具不符合规定销售凭证的处罚 |
|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无证生产经营药品提供药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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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零售企业不按规定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
|
|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未按规定运输、储存药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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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赠送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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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
|
| 销售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生物制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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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擅自生产药包材、生产并销售或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
|
| 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
|
| 未经批准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配制制剂的处罚 |
|
| 药品生产企业违反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规定的处罚 |
|
| 药品经营企业违反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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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处罚 |
|
| 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伪造《中药品种保护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的处罚 |
|
| 药品生产企业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而不主动召回药品的处罚 |
|
| 药品生产企业拒绝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的处罚 |
|
| 药品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需召回药品的处罚 |
|
| 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召回药品的处罚 |
|
| 药品生产企业不按规定对召回药品的处理进行记录及不按规定进行销毁的处罚 |
|
| 未按规定建立药品召回制度、药品质量保证体系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等的处罚 |
|
|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违反规定的,未停止销售和使用、报告的处罚 |
|
|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调查的处罚 |
|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等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
|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在专用账册中载明或者留存出口许可相应证明材料备查的处罚 |
|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报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购销、区域性批发企业及购用供货单位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和教学科研单位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
|
| 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的处罚 |
|
| 发生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等行为的处罚 |
|
|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等许可证件和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处罚 |
|
| 未依照规定进行医疗器械备案或提供虚假资料备案的处罚 |
|
| 发生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等情形的处罚 |
|
|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有未按规定生产、经营、管理医疗器械等情形的处罚 |
|
| 违反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
|
| 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有违反《生产实施细则》规定生产等情形的处罚 |
|
| 违法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处罚 |
|
| 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有违反《生产实施细则》规定生产等情形的处罚 |
|
| 无菌器械生产企业违反规定采购无菌器械零配件和产品包装,或销售不合格无菌器械的处罚 |
|
| 无菌器械经营企业,无购销记录或伪造购销记录,伪造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的处罚 |
|
| 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不按规定处理不合格无菌器械、废弃零部件等,经营或使用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等的处罚 |
|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质量管理人员的处罚 |
|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处罚 |
|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扩大经营范围、降低经营条件的处罚 |
|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等情形的处罚 |
|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等情形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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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更改经注册审查、备案说明书的内容及上市产品未按规定附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处罚 |
|
|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载明内容发生变化,生产企业未再规定时限内申请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变更的处罚 |
|
| 医疗机构有未按规定对药品、医疗器械进行进货查验,对购进的药品、医疗器械作出验收记录,储存、养护药品、医疗器械等情形的处罚 |
|
| 医疗机构继续使用不合格或者质量可疑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对不合格或者质量可疑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自行退货、换货的处罚 |
|
| 医疗机构瞒报、缓报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故的处罚 |
|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发现医疗器械存在缺陷而没有主动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罚 |
|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拒绝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罚 |
|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召回医疗器械的决定通知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未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重新召回医疗器械的;未对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做详细记录或者未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
|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医疗器械召回制度;拒绝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医疗器械召回计划实施情况和总结报告;变更召回计划,未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缺陷的,未暂停销售或者使用该医疗器械的处罚 |
|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调查、拒绝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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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
|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处罚 |
|
| 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处罚 |
|
| 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处罚 |
|
| 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
| 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拒绝卫生监督等行为的处罚 |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
(四)不服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强制行为:
序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查封、扣押涉嫌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 |
|
2 | 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
|
3 | 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
|
4 | 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
|
5 | 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
|
6 | 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
|
7 | 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
|
8 | 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
|
9 | 扣押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
|
10 | 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 |
|
11 | 查封、扣押与市场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物品 |
|
12 | 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 |
|
13 | 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 |
|
14 | 查封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 |
|
15 | 查封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场所 |
|
16 | 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
|
17 | 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
|
18 | 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
|
19 | 扣留公司登记机关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 |
|
20 | 暂扣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营业执照 |
|
21 | 收缴视同歇业企业的营业执照和公章 |
|
22 | 对涉嫌传销行为的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冻结 |
|
23 | 违法广告有关的财物先行登记保存 |
|
24 | 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暂停销售,听候检查 |
|
25 | 消费侵权违法行为的财物及工具先行登记保存 |
|
26 | 对涉嫌违反有关质量法律、法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标准的产品或者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
27 | 对涉嫌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规定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封存 |
|
28 | 对涉嫌违反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予以查封、扣押 |
|
29 | 对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进行封存 |
|
30 |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
31 |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进行查封、扣押 |
|
32 | 对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毛、绒、茧丝、麻类纤维以及生产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
33 | 查封、扣押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有关材料 |
|
34 | 查封、扣押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
|
35 | 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的控制 |
|
36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
|
37 | 扣押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相关证据材料和物品、查封有关场所 |
|
38 | 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
39 | 查封、扣押食品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
(五)市场监管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六)市场监管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仲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1.投诉的违法行为(见下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处罚 |
|
2 |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
|
3 | 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处罚 |
|
4 |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
5 |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和国家安全认证管理规定产品产品的处罚 |
|
6 | 经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严重不合格的处罚 |
|
7 | 在生产、经营、服务、工程建设等过程中违反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处罚 |
|
8 | 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的处罚 |
|
9 | 销售者不履行法定义务召回产品的处罚 |
|
10 | 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未制止并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
|
11 | 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
|
12 |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行为的处罚 |
|
13 |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因产品质量问题被依法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罚 |
|
14 | 服务业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将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
|
15 | 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业经营者将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作为奖品或者赠品的处罚 |
|
16 | 销售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产品(专供出口的产品除外)行为的处罚 |
|
17 | 销售有包装的产品违反产品标识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 |
|
18 | 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
|
19 | 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产品或者销售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证明的产品的处罚 |
|
20 |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
|
21 | 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 |
|
22 |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
|
23 |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行为的处罚 |
|
24 | 网络商品经营者、网络服务经营者和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处罚 |
|
25 |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规定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的处罚 |
|
26 |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内容定期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统计资料的处罚 |
|
27 |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规定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的处罚 |
|
28 |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拒绝或者阻挠行政执法检查的处罚 |
|
29 | 领有营业执照的经营者未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的处罚 |
|
30 | 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处罚 |
|
31 |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处罚 |
|
32 | 违法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罚 |
|
33 | 特种设备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情节严重的处罚 |
|
34 | 农资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的处罚 |
|
35 | 个体演员有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以假唱欺骗观众等行为,在两年内被再次公布的处罚 |
|
36 | 演出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有严重违法的处罚 |
|
37 | 职业介绍机构从事禁止从事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罚 |
|
38 | 技术交易活动中提供虚假技术和技术信息行为的处罚 |
|
39 |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
|
40 |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或者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处罚 |
|
41 | 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处罚 |
|
42 | 出库陈粮未按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
|
43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 |
|
44 | 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处罚 |
|
45 | 棉花经营者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
|
46 | 棉花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情节严重的处罚 |
|
47 | 经营假冒伪劣棉花行为的处罚 |
|
48 | 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加工机械行为的处罚 |
|
49 | 棉花收购者和棉花销售企业欺诈、违约行为的处罚 |
|
50 | 棉花加工企业违法取得或者使用《资格证书》等行为的处罚 |
|
51 | 购买、销售非法加工棉花等行为的处罚 |
|
52 | 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保存证明货物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未建立进货台账,或者未按规定要求索取有关证明的处罚 |
|
53 | 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者有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商品等行为的处罚 |
|
54 | 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未依法建立并落实农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的处罚 |
|
55 | 棉花交易市场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棉花交易规则,有效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的处罚 |
|
56 | 已开业市场不符合市、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商业用房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未按期改正的处罚 |
|
57 | 市场举办者改变登记事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
|
58 | 市场举办者未经市场名称核准登记从事市场招商、市场广告宣传等经营活动的处罚 |
|
59 | 市场举办者未按规定提供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定性检测服务的处罚 |
|
60 | 虚假出资的处罚 |
|
61 | 市场举办者未履行经营管理职责的处罚 |
|
62 | 新建市场不按规定出售场内商位或者划定用于农产品自产自销专用区域面积的处罚 |
|
63 |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因无照经营被依法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
|
64 | 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处罚 |
|
65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条件的处罚 |
|
66 | 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
|
67 | 擅自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的,或者商用密码产品指定生产单位超过批准范围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的,擅自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等行为的处罚 |
|
68 | 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处罚 |
|
69 |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
70 | 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
|
71 | 企业法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处罚 |
|
72 | 私营企业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罚 |
|
73 |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
|
74 | 公司在依法向工商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处罚 |
|
75 |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罚款 |
|
76 |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处罚 |
|
77 | 拒不执行有关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命令的处罚 |
|
78 | 公司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处罚 |
|
79 | 未经监制擅自生产信封或冒用其他企业监制证书号的企业的处罚 |
|
80 |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
|
81 |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处罚 |
|
82 |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处罚 |
|
83 | 违法使用童工后未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处罚 |
|
84 |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进行清算时不依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处罚 |
|
85 |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情节严重的处罚 |
|
86 | 公司不按规定亮照经营的处罚 |
|
87 |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含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的处罚 |
|
88 | 未经登记从事商标代理活动或者用欺骗手段取得登记的处罚 |
|
89 | 将不符合国家食盐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行为的处罚 |
|
90 | 未经登记从事皮棉经营业务的处罚 |
|
91 | 将未经加碘的食用盐进入碘缺乏病地区的食用盐市场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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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通过挂靠、联营等手段为没有通过相应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从事棉花加工活动提供便利、从中牟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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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在食用盐市场销售不符合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土盐、硝盐、工业废渣、废液制盐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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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未经过资格认定从事棉花加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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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利用盐土、硝土和工业废渣、废液加工制盐(但以盐为原料的碱厂综合利用资源加工制盐不在此限)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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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无照或超越工商登记的范围经营棉花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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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未经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食盐中添加任何营养强化剂或药物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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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经营单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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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盐产品出厂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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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企业法人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