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经济商务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经济商务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核准;
5)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
6)加工贸易合同审批;
7)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许可;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材料试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批复》、《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等
(二)不服经济商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1)违法规避招标行为的处罚;
2)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漏应当保密的信息,或者与他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3)标评委员会成员收受贿赂,或者向他人透露招投标有关情况等的处罚;
4)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行为的处罚;
5)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处罚;
6)招标人违法实施限制、排斥、歧视投标人等行为的处罚;
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实施可能影响公平竞争行为的处罚;
8)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或者通过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9)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10)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11)招标人违法实施中标行为的处罚;
12)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进行违法转让、分包等的处罚;
13)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14)招标人违法实施资格预审等行为的处罚;
15)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16)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投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17)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转让代理业务,或者为投标人提供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的处罚;
18)违法出借资质的处罚;
19)邀请招标未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不按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重新招标的处罚;
20)违反招标程序行为的处罚;
21)违法实施评标行为的处罚;
22)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相关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2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24)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25)违法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26)重点用能单位违法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27)资源综合利用工程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处罚;
28)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或者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又拒绝提供给其他资源综合利用单位利用的处罚;
29)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法使用粘土砖的处罚;
30)违法生产粘土砖的处罚;
31)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处罚;
32)能源效率标识备案、变更、使用过程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33)基础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未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的处罚;
34)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在运营、使用中发生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泄密失密事件,或未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处罚;
35)未按规定经营成品油的处罚;
36)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37)商品现货市场违规经营行政处罚;
38)经营者未按规定对收购的旧电器电子产品进行登记和未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以及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按规定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的处罚;
39)经营者违规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相关行为的处罚;
40)经营者违规收购和经营旧电器电子产品行为的处罚;
41)酒类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和变更手续相关行为的处罚;
42)酒类经营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的处罚;
43)酒类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商品溯源制度相关行为的处罚;
44)酒类经营者违规储运酒类商品和违规销售散装酒相关行为的处罚;
45)酒类经营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或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相关行为处罚;
46)酒类经营者批发、零售、储运国家禁止酒类商品行为的处罚;
47)酒类经营者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48)零售商供应商交易中不公平行为的处罚;
49)开展单用途卡业务未按规定备案相关行为的处罚;
50)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行与服务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51)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按规定安排和管理劳务人员相关行为的处罚;
52)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按规定执行备案手续和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关行为的处罚;
53)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反服务合同、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备案规定的处罚;
54)有关行业组织、中介组织和企业泄漏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的应对策略和应诉方案核心内容等重要信息行为的处罚;
55)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不正常名义组织人员赴外或赴外从事非正常事项相关行为的处罚;
56)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按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相关行为的处罚;
57)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规安排人员赴外工作和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相关行为的处罚;
58)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59)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60)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处罚;
61)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处罚;
62)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经营档案信息、经营情况信息的处罚;
63)对家庭服务机构损害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
64)对家政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处罚;
65)对电力企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处罚;
66)对开展清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处罚;
67)危害电力设施的处罚;
68)对在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69)盗窃电能的处罚;
70)对特定行业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处罚;
71)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
72)对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处罚;
73)对电网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按照规定设立电网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74)对企业违法使用袋装水泥或袋装普通干混砂浆行为的处罚;
75)对企业使用未经培训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驾驶员驾驶专用车辆的行政处罚;
76)禁现区域内建设工程未经许可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行政处罚;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浙江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酒类流通管理办法》、《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浙江省出口产品反倾销应对办法》、《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三)不服经济商务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序号 | 行政强制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责任拆除该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 | 权力事项类别 |
2 | 责任关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权力事项类别 |
3 |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且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生产单位 | 权力事项类别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四)不服经济商务部门作出的行政征收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经济商务部门作出的如下行政征收行为
序号 | 行政征收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 | 政府基金 |
2 | 对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 政府基金 |
3 | 对建设工程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 政府基金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经济商务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六)经济商务单位内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仲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经济商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1、投诉的违法行为:
1)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3)酒类流通监管;
4)成品油市场运行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5)商品现货市场管理;
6)对典当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
7)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
8)对旧货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
9)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管;
10)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行为的监管;
1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集团、品牌、规模发卡企业出外);
12)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录;
13)零售商促销活动备案;
14)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检;
15)对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的监督检查;
16)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监管;
17)对零售商促销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
18)对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的监督检查;
19)对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20)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
21)民爆器材销售环节的安全监管;
22)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备案;
23)工业投资项目准入、联合验收及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准入;
2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备案;
25)信息化规划备案、信息化应用市场监管审核;
26)有序用电方案的编制和公布;
27)重要电力用户分类;
28)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29)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核查和设立分支机构审核;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典当管理办法》、《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洗染业管理办法》、《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关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调查统计和备案登记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管理办法》、《直销管理办法》
(二)检举经济商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经济商务部门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办理招标投标;违反规定向法人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2、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三)检举经济商务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党员干部热衷虚名造政绩、树“形象”,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
2、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市级以上经济商务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