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发布日期: 2016-12-09 10:38 来源: 东阳市人民政府 字号: [ ] 浏览次数: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一)不服人力社保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 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人力社保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

序号

行政许可行为内容

业务类别

业务主体

1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

人才工作

人力资源市场

2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劳动关系

法规监察(行政许可科)

3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

人才工作

4

举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

人才工作

5

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人才工作

6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人才工作

7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人才工作

8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劳动关系

9

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

就业创业

就业管理服务处

10

台港澳入境就业许可

就业创业

2. 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

(二)不服人力社保部门作出的行政给付行为

1. 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人力社保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给付行为:

序号

行政给付行为内容

业务类别

业务主体

1

养老待遇核定发放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

医疗待遇核定发放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3

失业待遇核定发放

社会保险

就业管理服务处

4

工伤待遇核定发放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5

生育待遇核定发放

社会保险

2. 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等。

(三)不服人力社保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

1. 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人力社保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确认行为:

序号

行政确认行为内容

业务类别

业务主体

1

工伤保险费率核定

社会保险

社会管理服务中心

2

工伤认定

社会保险

工伤保险科

3

参保企业高级专家及劳模退休时一次性补贴、从事高温、有毒有害人员一次性补贴核准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科

4

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科

5

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社会保险

社会管理服务中心

6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资格确认

社会保险

社会管理服务中心

7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社会保险

社会管理服务中心

8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职工正常退休审批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科

9

参保单位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退职)核准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科

10

就业、失业登记

就业创业

就业管理服务处

11

职称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公布

人才工作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12

职称评审结果公布

人才工作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2. 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劳部发〔199498号)、《关于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9100号)、《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浙政发〔200123号)、《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199715号)、《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浙人专〔2006351号)等。

(四)不服人力社保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 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我局对本清单第二部分第一项所列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2. 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才市场管理规定》、《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

(五)不服人力社保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行为

1. 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人力社保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行为:

序号

行政强制行为内容

业务类别

业务主体

1

监督检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劳动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2

加处罚款

劳动监察

3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劳动监察

4

抽样取证

劳动监察

2. 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六)不服人力社保部门作出的其他行政行为

1. 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人力社保部门作出的下列其他行政行为:

序号

其他行政行为内容

业务类别

业务主体

1

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申请登记备案

社会保险

社会管理服务中心

2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资格认定

社会保险

社会管理服务中心

3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社会保险

社会管理服务中心

4

社会保险稽核

社会保险

社会管理服务中心

5

社保基金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

基金监督科

6

劳动保障执法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7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人才工作

就业培训科

8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科

9

集体合同备案

劳动关系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10

建筑行业及租赁经营企业预缴工资保证金

劳动关系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2. 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7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

(七)不服机关、事业单位作出人事处理决定

1. 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以下人事处理决定行为:

序号

人事处理行为内容

业务类别

业务主体

 

1

公务员处分

公务员

管理

公务员管理科

 

2

公务员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3

公务员降职

 

4

公务员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5

公务员免职

 

6

公务员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7

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8

法律、法规规定公务员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9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

事业单位管理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10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清退违规进人

 

11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撤销奖励

 

1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事业单位管理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13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待遇

 

1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人事处理

 

15

报考者因被认定为违纪违规而被取消录用

人事考试

公务员管理科

 

16

公务员考录工作中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不服的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2. 法定途径:申诉、再申诉、复核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

(八)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 具体争议:

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以下劳动人事争议:

序号

劳动人事争议内容

业务类别

1

确认和解除劳动关系,解除人事关系

调解仲裁

2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争议

3

履行集体合同争议

4

履行聘任合同争议

5

履行聘用合同争议

6

劳动报酬争议

7

工伤医疗费争议

8

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争议

9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争议

2. 法定途径:申请调解仲裁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等。

(九)用人单位或者职工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

1. 具体事项:

用人单位或职工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市委托)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

2. 法定途径:申请再次鉴定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4.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市委托)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十)依法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的申诉和控告的事项

1. 具体事项:

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的申诉和控告的事项:

序号

申诉和控告内容

业务类别

1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

法院诉讼

2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

3

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

争议的

4

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

5

该立案不立案、对判决不服、判决后不执行的

法院投诉

6

工伤认定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

公安处理

7

工伤认定中对司法鉴定有异议的

司法处理

8

恶意欠薪的

公安处理

2. 法定途径:司法诉讼、申诉、控告。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十一)应当通过来信或依法逐级走访反映的事项

1. 具体事项:

通过来信或依法逐级走访反映的事项:

序号

反映内容

业务类别

1

向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

信访

2

对本级人力社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

3

咨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的

4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人力社保部门受理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事项

2. 法定途径:信访。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信访条例》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一)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人力社保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1. 投诉的违法行为:

序号

行政处罚行为内容

业务类别

1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

劳动保障监察

2

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

3

用人单位未保存(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4

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的

5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证件、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在解除或终止合同时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6

用人单位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招用人员体检标准的

7

招用无资质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

8

违反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

9

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的

10

违反其他工资支付有关规定的

11

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和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费情况的

劳动保障监察

12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13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单位和个人

14

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15

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

16

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

17

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18

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进入工作场所检查、调查的,销毁或转移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拒不执行询问通知书的

19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20

未经许可和登记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

21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

22

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

23

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

24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服务台账有关规定的

25

职业中介机构未按规定退还中介服务费的

26

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

27

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

28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

29

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

30

劳务派遣单位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骗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情形的

劳动保障监察

31

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

32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或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

33

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

34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在开展中介服务中弄虚作假的

35

用人单位在招聘中未能如实公布拟聘用人员的数量、岗位,以及所要求的学历、职称等条件,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有欺诈行为或采取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的

36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向应聘人员收取报名费、招聘费、培训费、保证金等费用,扣押应聘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明等证件的

37

对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工资报酬和经济补偿权益的

38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39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

40

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

2. 法定途径:劳动保障监察投诉。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才市场管理规定》、《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

(二)检举人力社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 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2. 主要政府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三)检举人力社保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 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2.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政府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应向人民政府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四、时效

(一)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条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三)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四)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