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林业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林业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见下表):
序号 | 行政许可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林木采伐许可 | 资源管理 |
2 | 林区野外用火许可证核发 | |
3 | 种子生产许可 | |
4 | 种子经营许可 | 资源管理 |
5 | 木材运输、经营加工许可 | |
6 | 征收、占用林地许可 | |
7 | 陆生野生动物狩猎、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运输许可 | 动植物保护 |
8 | 野生动物固定狩猎场所、旅游观赏景点设立及展览、表演许可 | 动植物保护 |
9 | 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和食用菌种质资源许可 | 种苗管理 |
10 | 收购特殊种子许可 | 种苗管理 |
11
| 在非疫区对植物检疫对象进行研究许可 | 森林植物检疫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植物检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等。
(二)不服林业部门作出的行政给付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林业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给付行为(见下表):
序号 | 行政给付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补偿 | 野生动植物保护 |
2 | 因选育林木良种而减少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补偿 | 种苗管理 |
3 | 扑救森林火灾费用支付 | 防火 |
4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生态建设
|
5 | 救灾捐赠资金发放 | 救灾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防火条例》等。
(三)不服林业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林业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确认行为(见下表):
序号 | 行政确认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的所有权、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登记确认 | 资源管理 |
2
| 林权证发放 | 资源管理 |
3 | 森林火灾认定 | 防火 |
4 | 人工培育野生植物产地证明 | 野生动植物保护 |
5 | 林木种苗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 |
6 | 人工商品林基地认定 | 林业生产 |
7
| 用材林主伐年龄的确定 | 林业生产 |
8 | 公益林划定 | 生态建设 |
9 | 林木种子生产技术人员的认定 | 种苗管理 |
10 | 市级森林公园的命名、变更、撤销和总体规划的审批 | 资源管理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森林防火条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
(四)不服林业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林业部门对本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序号 | 行政处罚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盗、滥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 森林公安 |
2 | 毁坏林木的行政处罚 | |
3 | 非法买卖涉林证件、文件的行政处罚 | |
4 | 非法经营、加工木材的行政处罚 | |
5 | 非法收购林木的行政处罚 | |
6 |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行政处罚 | |
7 | 非法生产、经营种子的行政处罚 | |
8 | 非法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行政处罚 | |
9 | 非法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政处罚 | |
10 | 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规定的行政处罚 | |
11 | 擅自经营、推广种子的行政处罚 | |
12 | 非法采种的行政处罚 | |
13 | 擅自收购特殊种子的行政处罚 | |
14 |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行政处罚 | |
15 | 擅自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的行政处罚 | |
16 | 违反引种、推广规定的行政处罚 | |
17 | 擅自动用贮备种子的行政处罚 | |
18 | 非法收购或代销种子的行政处罚 | |
19 | 经营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 |
20 | 未按规定标注种子标签的行政处罚 | |
21 | 违反缺陷种子召回制度的行政处罚 | |
22 | 未按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行政处罚 | |
23 | 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行政处罚 | |
24 | 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或蔓延危险的行政处罚 | |
25 | 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调入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的行政处罚 | |
26 | 病死松树未进行清理的行政处罚 | |
27 | 未进行清理、除害处理或者销毁松木材料的行政处罚 | |
28 | 违反疫木加工规定和存放、使用染疫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 |
29 | 松木经营加工未备案的行政处罚 | |
30 | 未建立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购销、加工台账的行政处罚 | |
31 | 擅自调运疫木的行政处罚 | |
32 | 违法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 |
33 |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 | |
34 | 违反植物检疫规定的行政处罚 | |
35 | 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行政处罚 | |
36 | 非法移动或破坏林业标志与设施的行政处罚 | |
37 | 非法采集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 | |
38 | 非法出售、收购保护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 | |
39 |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行政处罚 | |
40 | 毁坏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 | |
41 | 伪造、涂改林权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
42 | 非法狩猎的行政处罚 | |
43 | 非法出售、收购、邮寄、运输、携带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政处罚 | |
44 |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行政处罚 | |
45 | 非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
46 |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
47 | 擅自举办野生动物旅游观赏景点、展览、表演的行政处罚 | |
48 | 森林防火期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行政处罚 | |
49 | 损坏森林消防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 | |
50 | 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政处罚 | |
51 | 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政处罚 | |
52 | 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 |
53 | 违反森林防火期管理的行政处罚 | |
54 |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行政处罚 | |
55 | 森林禁火期、禁火区非法用火的行政处罚 | |
56 | 假冒授权品种的行政处罚 | |
57 |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名称的行政处罚 | |
58 | 湿地内从事非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 |
59 | 湿地内过度活动影响生态功能的行政处罚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五)不服林业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林业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强制行为(见下表):
序号 | 行政强制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 森林公安 |
2
|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 森林公安 |
3 | 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 | 木材运输巡查大队 |
4 | 暂扣违法行为有关的木材和树木 | 木材运输巡查大队 |
5 | 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 | 林业生产 |
6 | 代为补种树木 | 林业生产 |
7
| 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 | 森林植物检疫 |
8 | 收缴采伐许可证 | 生态建设 |
9 | 代为恢复林业服务标志 | 林业生产 |
10 | 代为捕回野生动物或代为恢复生息场所原状 | 野生动植物管理 |
11 | 封存、销毁违法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 森林植物检疫 |
12 | 代为除害或销毁染疫松科植物及其制品 | 森林植物检疫 |
13 | 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松科植物及其产品 | 植物检疫 |
14 | 查封、扣押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及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 森林公安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六)不服林业部门作出的行政征收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林业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征收行为(见下表):
序号 | 行政征收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 森林植物检疫 |
2 | 征收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 野生动植物管理 |
3 | 征收森林植物检疫费 | 森林植物检疫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
(七)不服林业部门作出的行政裁决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林业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裁决行为(见下表):
序号 | 行政裁决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山林纠纷行政裁决 | 山林纠纷 |
2 | 征占用林地补偿争议裁决 | 山林纠纷 |
3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 | 山林纠纷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
(八)林业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九)林业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仲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民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1.投诉的违法行为(见下表):
序号 | 投诉的违法行为 | 业务类别 |
1 | 盗、滥伐林木的行为 | 森林公安 |
2 | 毁坏林木的行为 | |
3 | 非法买卖涉林证件、文件的行为 | |
4 | 非法经营、加工木材的行为 | |
5 | 非法收购林木的行为 | |
6 |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行为 | |
7 | 非法生产、经营种子的行为 | |
8 | 非法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行为 | |
9 | 非法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为 | |
10 | 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规定的行为 | |
11 | 擅自经营、推广种子的行为 | |
12 | 非法采种的行为 | |
13 | 擅自收购特殊种子的行为 | |
14 |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行为 | |
15 | 擅自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的行为 | |
16 | 违反引种、推广规定的行为 | |
17 | 擅自动用贮备种子的行为 | |
18 | 非法收购或代销种子的行为 | |
19 | 经营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 | |
20 | 未按规定标注种子标签的行为 | |
21 | 违反缺陷种子召回制度的行为 | |
22 | 未按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行为 | |
23 | 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行为 | |
24 | 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或蔓延危险的行为 | |
25 | 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调入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的行为 | |
26 | 病死松树未进行清理的行为 | |
27 | 未进行清理、除害处理或者销毁松木材料的行为 | |
28 | 违反疫木加工规定和存放、使用染疫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 |
29 | 松木经营加工未备案的行为 | |
30 | 未建立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购销、加工台账的行为 | |
31 | 擅自调运疫木的行为 | |
32 | 违法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 |
33 |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行为 | |
34 | 违反植物检疫规定的行为 | |
35 | 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行为 | |
36 | 非法移动或破坏林业标志与设施的行为 | |
37 | 非法采集野生植物的行为 | |
38 | 非法出售、收购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 | |
39 |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行为 | |
40 | 毁坏野生植物的行为 | |
41 | 伪造、涂改林权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行为 | |
42 | 非法狩猎的行为 | |
43 | 非法出售、收购、邮寄、运输、携带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 | |
44 |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行为 | |
45 | 非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行为 | |
46 |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行为 | |
47 | 擅自举办野生动物旅游观赏景点、展览、表演的行为 | |
48 | 森林防火期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行为 | |
49 | 损坏森林消防设施设备的行为 | |
50 | 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为 | |
51 | 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 | |
52 | 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行为 | |
53 | 违反森林防火期管理的行为 | |
54 |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 | |
55 | 森林禁火期、禁火区非法用火的行为 | |
56 | 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 | |
57 |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名称的行为 | |
58 | 湿地内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 | |
59 | 湿地内过度活动影响生态功能的行为 |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二)检举林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林业部门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办理招标投标;违反规定向法人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2.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三)检举民政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党员干部热衷虚名造政绩、树“形象”,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买官买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
2.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3.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