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党政、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国土资源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国土资源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见下表):
序号 | 行政许可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采矿权及采矿权转让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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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土地开垦(土地整治)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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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设项目用地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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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用地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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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临时用地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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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改变土地用途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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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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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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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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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
(二)不服国土资源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征收、裁决、确认、奖励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国土资源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强制、征收、裁决、确认行为(见下表):
序号 | 行政强制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查封、暂扣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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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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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征收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土地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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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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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土地闲置费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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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采矿权出让所得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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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裁决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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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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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采矿权争议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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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确认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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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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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土地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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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抵押权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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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地役权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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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奖励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及科学研究成果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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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及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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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土地调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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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土地复垦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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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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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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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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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土地调查条例》、《土地复垦条例》、《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等。
(三)不服国土资源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国土资源部门对本清单第二部分第一项所列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浙江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暂行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土地调查条例》等。
(四)不服国土资源部门作出的其他行政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国土资源部门作出的以下其他行政行为(见下表):
序号 | 其他行政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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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 | |
3 | 执法监察动态巡查 | |
4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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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和项目备案 | |
6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质和项目备案 | |
7 | 宅基地复垦补助资金分配、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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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项目补助资金分配、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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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方案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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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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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标准批准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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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土地复垦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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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补充耕地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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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使用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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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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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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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收回土地使用权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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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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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征地(经济)补偿安置方案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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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浙江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土地复垦条例》、《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试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土地监察暂行规定》、《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国土资源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1.投诉的违法行为(见下表):
序号 | 投诉的违法行为 | 业务类别 |
1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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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 |
3 | 违反规定转让房地产的处罚 | |
4 | 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处罚 | |
5 | 非法开发利用,非法转让、转租国有租赁土地使用权,非法抵押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处罚 | |
6 | 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
7 |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处罚 | |
8 |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
9 | 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处罚 | |
10 |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处罚 | |
11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
12 |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
13 | 重建、扩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
14 |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 |
15 | 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
16 | 在耕地上发展林果业、养殖业,导致粮食种植条件毁坏的处罚 | |
17 |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 |
18 |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处罚 | |
19 |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 |
20 |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罚 | |
21 | 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的处罚 | |
22 | 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
23 |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 |
24 | 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耕地种植条件的处罚 | |
25 | 不按规定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土地变更登记的处罚 | |
26 | 骗取土地登记、伪造、擅自涂改土地证书的处罚 | |
27 |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处罚 | |
28 | 侵占或者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设施的处罚 | |
29 | 未按规定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 | |
30 | 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妨碍土地调查工作的处罚 | |
31 |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或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的处罚 | |
32 |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 |
33 |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 |
34 | 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勘查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未按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 | |
35 | 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 |
36 | 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的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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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 |
38 |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 |
39 | 破坏性采矿的处罚 | |
40 | 采矿权人未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处罚 | |
41 | 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补偿费的处罚 | |
42 | 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未按照规定提交已采出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的处罚 | |
43 | 未按规定进行矿产资源补偿费纳费申报的处罚 | |
44 | 未按规定报送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资料的处罚 | |
45 | 不依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
46 |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 |
47 |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 |
48 | 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的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的处罚 | |
49 | 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 |
50 | 扣缴义务人未履行代扣代缴矿产资源补偿费义务的处罚 | |
51 | 采矿权人不按规定时间建设或生产的、不按规定定期测绘并报送采矿图件的处罚 | |
52 |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 |
53 | 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罚 | |
54 | 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处罚 | |
55 |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 | |
56 | 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处罚 | |
57 | 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或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
58 | 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
59 |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
60 | 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处罚 | |
61 |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
62 | 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 | |
63 | 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有违法所得的处罚 | |
64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
65 |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
66 |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 |
67 |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 |
68 | 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处罚 | |
69 | 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 |
70 | 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 |
71 | 不按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和项目备案的处罚 | |
72 | 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 |
73 | 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资质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 |
74 | 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 |
75 | 拒不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和项目备案手续的处罚 | |
76 | 地质勘查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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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未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 |
78 | 地质勘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未按规定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
79 | 地质勘查单位违法操作的处罚 | |
80 | 地质勘查单位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 |
81 | 地质勘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相应条件的处罚 | |
82 | 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处罚 | |
83 | 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 | |
84 | 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处罚 | |
85 | 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处罚 | |
86 | 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处罚 | |
87 | 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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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违反规定,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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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浙江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暂行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土地调查条例》等。
(二)检举国土资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办理招标投标;违反规定向法人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2.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三)检举国土资源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党员干部热衷虚名造政绩、树“形象”,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
2.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