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发布日期: 2016-12-09 10:48 来源: 东阳市人民政府 字号: [ ] 浏览次数: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发改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发改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见下表):

序号

行政许可行为内容

1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2

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3

石油天然气管道后建穿跨越施工作业、限制性工程和管道保护范围内第三方施工作业行政许可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等。

(二)不服发改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发改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罚行为(见下表):

序号

行政处罚行为内容

1

政府投资项目业主违法行为的处罚

2

管道企业未依法履行管理维护义务的处罚

3

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范围或期限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处罚

4

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5

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在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阻碍管道建设行为的处罚

6

未经依法批准进行危害管道安全施工作业的处罚

7

在有关管道附属设施上方、储气库构造区、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处罚

8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

9

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10

经营者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11

经营者拒绝提供定价成本监审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处罚

12

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行为的处罚

13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价格条例》、《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等。

(三)不服发改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发改部门做出的责令暂停相关营业的行政强制行为。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

(四)不服发改部门作出的行政奖励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发改部门做出的以下行政处罚行为(见下表):

序号

行政奖励行为内容

1

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2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等。

(五)发改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六)发改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仲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七)发改系统内单位与本单位退休、下岗等干部职工间发生的争议

1. 具体争议:

因社会保险、各类补助等产生的相关争议。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申请调解仲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以及中央、省针对退伍军人的相关政策法规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发改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1.投诉的违法行为(见下表):

序号

投诉的违法行为

1

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等政策依据不足

2

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等程序违法

3

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等实体违法,如投资主体问题

4

投资项目审批权限问题

5

办事效率低下,存在推诿、扯皮、超时限等问题

6

未按成本监审政策相关政策开展成本监审、成本调查的

7

按要求需要的,但定价前未履行成本监审、成本调查的

8

价格等执法过程中,行政处罚依据出现错误、不足或处罚结果不公允等情形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等。

(二)检举发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发改部门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办理招标投标;违反规定向法人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2.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三)检举发改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党员干部热衷虚名造政绩、树“形象”,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买官买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

2.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