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服城管执法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1 |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及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审批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
行政审批科 |
2 |
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审批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
行政审批科 |
3 |
城市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审批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三条。 |
行政审批科 |
4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
行政审批科 |
5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 |
行政审批科 |
6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一条。 |
行政审批科 |
7 |
关闭、闲置或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审批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三条。 |
行政审批科 |
二、不服城管执法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罚行为: |
|||
|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1 |
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危及安全的物品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 |
各执法大队 |
2 |
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篷等不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及未保持安全、整洁、完好的处罚 |
||
3 |
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整洁或遮盖路标、街牌等的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 |
各执法大队 |
4 |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污损、毁坏的未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清洗的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 |
各执法大队 |
5 |
城市雕塑、街景艺术品污损、毁坏未及时整修或者拆除的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
各执法大队 |
6 |
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杆、树木、路牌等公共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的处罚 |
各执法大队 |
|
7 |
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五款 |
各执法大队 |
8 |
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 |
各执法大队 |
9 |
从事车辆清洗或者维修、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洒落或周围环境不整洁的处罚 |
||
10 |
户外广告设施以及非广告的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未按照依法批准的要求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影响市容的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 |
各执法大队 |
11 |
擅自设置其他非广告户外设施的处罚 |
各执法大队 |
|
12 |
户外设施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出现污浊、腐蚀、陈旧的未及时修复的处罚 |
各执法大队 |
|
13 |
擅自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
各执法大队 |
14 |
饮食业经营者和其他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未单独收集、处置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收集和处置,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各执法大队 |
15 |
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的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第五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各执法大队 |
16 |
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处罚 |
||
17 |
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未堆放到指定的地点的处罚 |
||
18 |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遗撒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 |
各执法大队 |
19 |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按规定的标准设置遮挡围栏、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整洁、完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的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 |
各执法大队 |
20 |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除剩余建筑材料和平整场地的处罚 |
||
21 |
未及时清除因栽培或者修剪树木、花草等作业产生树枝、树叶等废弃物的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
各执法大队 |
22 |
随意堆放或未及时清运、处理清理窨井淤泥产生的废弃物的处罚 |
||
23 |
随地吐痰、便溺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各执法大队 |
24 |
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的处罚 |
||
25 |
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的处罚 |
||
26 |
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
27 |
擅自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和食用鸽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第五款 |
各执法大队 |
28 |
未及时清除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的处罚 |
||
29 |
未按照规定标准设置厕所、垃圾容器、废物箱以及其他配套的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款 |
各执法大队 |
30 |
各类船舶、码头未配置与垃圾、粪便产生量相适应的收集容器的处罚 |
||
31 |
擅自侵占、损坏、闲置、拆除、关闭环境卫生设施或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的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各执法大队 |
32 |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
各执法大队 |
33 |
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
||
34 |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
35 |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各执法大队 |
36 |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各执法大队 |
37 |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各执法大队 |
38 |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各执法大队 |
39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各执法大队 |
40 |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各执法大队 |
41 |
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
42 |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各执法大队 |
43 |
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各执法大队 |
44 |
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各执法大队 |
45 |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各执法大队 |
46 |
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各执法大队 |
47 |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各执法大队 |
48 |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各执法大队 |
49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各执法大队 |
50 |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各执法大队 |
51 |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认可的处理场所的处罚 |
各执法大队 |
|
52 |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未及时保洁、复位的处罚 |
各执法大队 |
|
53 |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的处罚 |
各执法大队 |
|
54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各执法大队 |
55 |
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的处罚 |
||
56 |
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处罚 |
||
57 |
未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的处罚 |
||
58 |
未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的处罚 |
||
59 |
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处罚 |
||
60 |
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未按规定进行计量的处罚 |
||
61 |
未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的处罚 |
||
62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各执法大队 |
63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
64 |
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承揽明知是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或者施工作业的处罚 |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二十八条 |
各执法大队 |
65 |
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对违法建筑办理供电、供水、供气等手续的处罚 |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二十七条 |
|
66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处罚 |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 |
|
67 |
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处罚 |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一条 |
|
68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
各执法大队 |
69 |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
各执法大队 |
70 |
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
71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
72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
各执法大队 |
73 |
违法占用或改变绿地使用性质以及临时占用绿化用地超过批准时间的处罚 |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各执法大队 |
74 |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或设立广告牌的处罚 |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各执法大队 |
75 |
在公园绿地范围内从事商业服务摊点或广告经营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公园绿地有关规定的处罚 |
||
76 |
擅自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处罚 |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各执法大队 |
77 |
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处罚 |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各执法大队 |
78 |
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因疏忽大意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损伤或者死亡的处罚 |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
各执法大队 |
79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各执法大队 |
80 |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各执法大队 |
81 |
未建立城市道路及管线巡查制度的,或发现管线及窨井盖等附属设施缺损时,未及时补缺、修复或者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各执法大队 |
82 |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的处罚 |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各执法大队 |
83 |
在道路上打砸硬物,碾压、晾晒农作物和其他物品的处罚 |
各执法大队 |
|
84 |
车辆载物拖刮路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超重超长超高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
各执法大队 |
|
85 |
在道路上排放污、废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堆放、焚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的处罚 |
各执法大队 |
|
86 |
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的处罚 |
各执法大队 |
|
87 |
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停放以及在人行道上行驶的处罚 |
各执法大队 |
|
88 |
在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挖掘取土的处罚 |
各执法大队 |
|
89 |
偷盗、收购、挪动、损毁管线、窨井盖等道路附属设施的处罚 |
各执法大队 |
|
90 |
占用桥面,在桥面上停放车辆、机动车试刹车、设摊的处罚 |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各执法大队 |
91 |
擅自在桥梁范围内设置广告牌、悬挂物,以及占用桥孔、明火作业的处罚 |
||
92 |
履带车、铁轮车、超重车擅自上桥行驶,利用桥梁设施进行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的处罚 |
||
93 |
搭建妨碍桥梁使用和养护、维修以及景观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处罚 |
||
94 |
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每平方厘米4公斤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处罚 |
||
95 |
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各执法大队 |
96 |
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
||
97 |
未在挖掘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
||
98 |
未按指定的地点堆放物料的处罚 |
||
99 |
挖掘道路时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等设施的处罚 |
||
100 |
对测量标志、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未采取保护措施移位、损坏的处罚 |
||
101 |
挖掘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恢复道路功能的处罚 |
||
102 |
商贩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室外公共场所)的处罚 |
|
各执法大队 |
103 |
当事人动用、调换或者转移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处罚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六条;《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十四条 |
各执法大队 |
104 |
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
|
105 |
擅自在夜间施工产生噪声污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
|
106 |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 |
|
107 |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未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
108 |
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或室外灯光照明设备未符合有关标准的处罚 |
《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
109 |
对室外无照经营的财物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9条第5项 |
各执法大队 |
110 |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2款 |
各执法大队 |
111 |
违法建设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继续建设部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8条。 |
|
112 |
饮食业经营者和其他单位产生的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8条 |
|
113 |
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9条 |
|
114 |
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未堆放到指定的地点的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9条 |
|
115 |
未按照规定标准设置厕所、垃圾容器、废物箱以及其他配套的环境卫生设施的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40条 |
|
116 |
各类船舶、码头未配置与垃圾、粪便产生量相适应的收集容器的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40条 |
|
117 |
擅自侵占、损坏、闲置、拆除、关闭环境卫生设施或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的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41条 |
各执法大队 |
118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各执法大队 |
119 |
市容与环境卫生工作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8条 |
各执法大队 |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
120 |
营运人力 |
依据中共东阳市委办公室[2011]147号文件规定的东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中第六项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