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收单位:东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地 址:东阳市城南东路230号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批准文号 | 备注 |
一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1、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含县城)1700元/平方米 ; 2、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镇1300元/平方米 | 浙价费〔2016〕211号 | 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新建民用建筑,十层以上(含十层)的项目按收费标准的70%征收,十层以下的项目按收费标准的80%征收。 |
二 | 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地面总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比例 | 1、新建居民住宅,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含县城)、重点镇修建比例分别为百分之八、百分之七; 2、新建其他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的,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含县城)、重点镇修建比例分别为百分之五、百分之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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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经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可以不建或者少建防空地下室的,应当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按照规定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 | 1、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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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减免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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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 免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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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 | 免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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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 | 减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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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 | 减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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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形式) | 免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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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 | 免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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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 | 免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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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和在依法拥有的宅基地上新建、翻建的自用住房,列入省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范围的新建房屋,省定经济薄弱村集体投资兴建的物业建设项目 | 免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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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看守所、拘留所等羁押场所 | 免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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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其他国家和省规定可以减免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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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征收范围 | 详见文件 | 东政发﹝2006﹞53号 浙政函﹝2007﹞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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