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激励军人献身国防事业,扎实推进我市双拥工作,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 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东阳市江滨北街18号东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监督科,邮编:322100。
2.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727255031@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10月20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79-86090920
东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10月10日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激励军人献身国防事业,扎实推进我市双拥工作,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2016年秋冬季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作如下调整:
2016年秋冬季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调整为:义务兵服役满二年的,自主就业一次性补助标准由原19000元调整为22000元;从服役第三年(含第三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的,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发一次性补助1000元。
本通知自2017年11月6日起施行,此前我市已施行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