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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 2017-11-13 15:06:16 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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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7-11-13 15:06     

  一、制定背景

  2016年10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明确提出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2015年,浙江省林业厅、金华市林业局相继出台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浙江省林业厅把各县市能否出台《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管理办法》作为一项考核内容。另外根据现有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许多种情况下林权证不能过户变更,严重制约了林地流转的积极性,许多经营户因为不能做证,有后顾之忧,且没证不能抵押贷款,给林地流转经营者带来资金上的烦恼。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解读

  (一)主要内容

  1、总则。第一条至第五条。

  《办法》制定依据,规定了林地经营权流转和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等行为、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用途、发证机关和办理机关。

  2、林地经营权流转和发证。第六条至第二十五条。

  规定了林地规范流转的要求,集体统管山林地流转,需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后,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规定了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程序、提交材料,规定了不予发证的几种情形以及可以提出变更申请的几种情形,还规定了注销的情形及需提供的材料。

  3、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

  规定了申请人和单位工作人员的相应法律责任。

  4、附则。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条。

  建立部门信息互通、相互配合机制。规定了试行期。

  (二)政策解读

  2016年10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明确提出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2011年12月1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发布的《浙江省林权流转和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了林权流转,第十一条规定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2015年浙江省林业厅出台的《浙江省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管理办法(试行)》,对林地经营权流转、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放、流转证用途、发证机关、办理机关均作了规定。对林地经营权流转程序、发证程序、需要材料、不予发证几种情形、可以变更几种情形、注销几种情形也都做了规定。《东阳市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管理办法(试行)》以浙江省林业厅出台的《浙江省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管理办法(试行)》为依据制定。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东阳市林业局

  解读人:贾天松

  联系电话:8609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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