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对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管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水上交通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正常社会秩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等法律法规。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救援工作。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反应及时;措施果断,资源整合;军民结合,公众参与;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科学应对,反应灵敏。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设立市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府办分管副主任、交通运输局负责人为副指挥长,市发改局、安监局、公安局、卫计局、财政局、水利局、气象局、市场监管局、电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市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研究决定全市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部署和总结年度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发生较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时,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事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2市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办事机构
市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市交通运输局),由交通运输局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职责:承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按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具体负责市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和指挥船舶等救助力量及其他社会力量参与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行动。
2.3市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市交通运输局为市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牵头部门,是市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发改局、公安局、卫计局、财政局、水利局、气象局、市场监管局、电信局等单位作为参与部门,各相关单位应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履行相关职责,为应急工作提供支持与保障。
2.4市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部门职责
交通运输局:承担市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应急工作中的水域交通管制和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安监局:协助市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开展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信息资源支持。
发改局:负责应急物资的计划储备。会同市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部门抓好应对水上交通安全基建项目的申报、立项和建设。
公安局:负责应急工作中治安保障和交通管制;协调船舶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救援力量参加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行动。
卫计局:负责受伤群众及抢险救援人员的救治工作;负责应急工作中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供应工作。
财政局:负责应急工作中的经费保障工作。
水利局:负责提供事故发生水域的水文资料,实施水文监测,协调本系统救援力量参加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行动。
市场监管局:负责应急工作中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安全与监督工作。
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发生地的气象资料,实施气象监测。
电信局:负责应急工作中的通信保障。
2.5乡镇应急组织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和应急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履行相关职责。
3、预防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信息监测
气象、水文观测部门对天气形势(如雾、雨、大风等)和水文情况(如水流、水温、波浪等)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起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信息,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其他有关部门、公安110报警台或地方组织收集到水上交通事故信息,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对于重大、特别重大情况,可以同时向市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0759- 86691792
3.1.2公众报告
发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船舶、设施或其所有人、经营人应通过电话等各种形式向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报告;过往船舶、目击者发现水上、海上交通安全事故信息后,应通过各种形式向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报告。
3.2预警级别及发布
按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潜在危险性、紧急程度和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一般(IV级)、较重(Ⅲ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3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
一般预警(IV级)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较重预警(Ⅲ级)由市级人民政府确定,严重预警(II级)和特别严重预警(I级)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3.4预警级别的确定程序
市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指挥部办公室收集、核实水上交通安全事故信息后,组织专家研判,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按照权限确定预警级别,由市人民政府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人民政府。
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研判应考虑以下因素:
(1)遇险人数和危险程度;
(2)对通航安全的影响程度;
(3)对救援船舶、人员可能造成的危害性;
(4)事故或险情进一步扩大的可能性及程度;
(5)对岸基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等。
3.5预警警报发布
水上交通安全事故预警级别确定后,确定预警级别的人民政府以及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及时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络、宣传车等媒体向社会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警报。条件具备的单位,可通过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短信传播等方式转发预警警报。
预警信息包括: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
发布预警警报即标志进入预警状态,进入预警状态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迅速做好预警和应急准备工作,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迅速进入待命状态。
市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经过跟踪监测并对监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确定不会发生水上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警报。已宣布进入预警期的,应立即宣布终止预警期,解除已采取的有关应急处置措施。
4 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级别
水上突发事件根据其对生命安全、水域环境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
4.1.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应急事件(IV级):
(1)3人以下落水待救或遇险人员10人以下的水上突发事件;
(2)200总吨以下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触损、搁浅、风灾等事故(以下简称船舶发生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3)船舶溢油10吨以下的水上突发事件。
4.1.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水上突发事件(III级):
(1)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落水待救,或遇险人员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水上突发事件;
(2)200总吨以上500总吨以下船舶发生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3)船舶溢油10吨以上,50吨以下的水上突发事件。
4.1.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水上突发事件(II级):
(1)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落水待救,或遇险人员30人以上60人以下的水上突发事件;
(2)500总吨以上1000总吨以下船舶发生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3)船舶溢油50吨以上200吨以下的水上突发事件。
4.1.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I级);
(1)30人以上落水待救,或遇险人员60人以上的水上突发事件;
(2)10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3)船舶溢油200吨以上的水上突发事件。
4.2应急响应行动
4.2.1分级响应。发生一般(IV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发生较大(Ⅲ级)或跨县(市)区域发生一般(IV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报市人民政府启动市级及以下应急预案;发生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报省人民政府启动省级及以下应急预案。
4.2.2发生或即将发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确定事故级别、实施分级响应前,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先期处置采取如下应对措施:要求遇险船舶积极组织自救,并做好配合应急救援的准备;组织附近船舶实施救援;紧急调配辖区内的应急资源(单位、船艇、设施和人员等)用于救援和应急保障;划定警戒区域,实施道路和水上交通管制;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事故信息;确定应急通信联络方式;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同时,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对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按程序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水上交通安全应急指挥机构报告,进入分级响应程序。
4.3指挥与协调
4.3.1指挥与协调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立即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以下工作组:
抢险救援组:由交通、安监、消防等部门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进行现场处置。
医疗救护组:由卫计部门负责医疗救护工作。
交通管制组:由公安、交通等部门组成,负责事发地水陆交通管制。
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持秩序。
人员安置组:由民政、公安、交通等部门组成,负责人员安置工作。
后勤保障组:由发改、财政、民政、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负责调集、征用应急物资、设备、房屋。
应急通信组:由通信管理、电信运营企业等单位组成,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综合信息组:由现场指挥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和档案归整工作。
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和县政府办负责制订新闻报导方案,适时向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
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状态时,上级水上交通安全应急指挥机构收到事发地人民政府的事故情况通报后,根据需要派出相关单位和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协助配合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实施应急救援行动。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处置队伍必须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
4.3.2指挥与协调
市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对全市各类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指令实施县级应急预案或根据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启动更高一级预案;负责现场的应急指挥工作,指挥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处置;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情况;协调现场警戒和道路、水域交通管制;协调对伤员的救护;协调应急救援通信、物资征调及其运输保障;负责事件善后处理及恢复重建工作。
4.4应急处置
4.4.1信息报告
市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实行值班制度,确定接警电话,随时接收水上交通安全事故信息,值班人员对安全事故信息应立即进行核实,判断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核实的途径包括:相关部门;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附近其他船舶;派出车辆、船艇进行搜寻核实。一般级别事故信息应及时报告相应的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较大事故信息应在接到报警30分钟内报告市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对于重大、特别重大事故信息应立即报告上级应急管理机构和相关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险情或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型(碰撞、触礁、触损、浪损、火灾、爆炸、风灾、自沉)、信息来源、损失情况和伤亡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事件的相关情况。
4.4.2先期处置
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采取措施控制事件势态发展,并及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部门在报告重大、特别重大内河水上交通安全事故信息时,要按照职责和规定的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3应急联动
市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要加强与上级驻本地相关单位的工作联系,通报有关水上交通安全事故信息,共同组织应急演练。
4.4.4扩大应急
市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掌握事故的发展状况,对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的,必须及时报告上一级应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达到较重(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标准时,先由市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市人民政府,再由市人民政府报上级人民政府启动上级应急预案。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后,下一级预案随之启动。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难以有效控制或可能难以控制势态发展时,市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时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请求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调集专业救援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
4.5应急结束
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以及危害已经彻底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解除预警及应急措施,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并由市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宣布应急行动结束。
5. 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必要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处置包括人员的安置、救治、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处理等事项。通过善后处置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5.2调查与评估
市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有关程序,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的配合下组织水上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性质、原因和责任,总结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自公布解除应急状态决定之日起15日内形成书面调查评估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概况,事故起因,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以及对当地的影响,应急处理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
5.3信息发布和新闻报导
一般(IV级)、较大(Ⅲ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后8小时内,由市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做好新闻发布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信息。
6.应急保障
6.1信息与通信保障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市交通运输局要建立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保障数据库,该数据库至少应包含水域基本信息(名称、地理位置、面积、水深、道路交通、毗邻乡镇村庄、水域平面图)和船舶分布信息(船舶数量、类型、分布位置),并及时更新,为市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供文字、图形等形式的基础资料和数据。
6.2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运输设施保障和应急保障车辆的组织工作,为伤病人员运送、转移以及应急人员、器材、物资的运送等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市公安局负责道路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
交警和交通运输部门对事发地现场及相关通道实施道路交通管制。
6.3人力技术保障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建立以车船驾驶员和应急救援人员为主体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配备必需的车辆、船舶、救生等技术设备,确保能够有效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该队伍组成人员平时由所在部门单位管理,根据需要参与当地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的培训和演练活动。
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可统一调动使用辖区内公安、消防、医疗救护队伍,水上交通安全事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民兵,以及社区自救互救组织为补充力量的应急队伍。需要调动武警部队时,应首先报告市人民政府协商。
毗邻内河水域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本辖区水上交通的实际情况,引导和借助社会资源,建立健全群众性的自救互救组织。
6.4资金保障
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资金,根据《东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政策规定,由各级财政按照分级负担原则予以承担和保障。
6.5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做好相应应急物资的储备工作。
6.6治安维护
发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后,事发地公安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现场进行警戒和治安管理,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在事故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安排警戒人员;维护社会秩序,依法严厉打击扰乱、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应急处置工作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应急指挥人员、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要发动和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协助公安部门实施应急治安保障工作。
6.7人员防护
在应急工作中,事故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征用机关、团体和企业单位的防护装备和设备。除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外,参加应急处置的其他人员由所属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水利部门在进行水利设施建设和管理时,应充分考虑处置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需要。
6.8基本生活保障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参加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和遇险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
6.9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发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后,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能够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并及时为应急工作提供药品、器械等物资和设备。
市场监管局负责应急工作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安全与监督工作。
7.监督管理
7.1公众宣传
市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向公众宣传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报警电话,广播电视部门、新闻媒体要通过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信息载体宣传有关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不断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和自救互救能力。
7.2培训
市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定期对其成员及其主管人员进行应急处置知识和工作流程的集中培训,各成员单位负责本部门应急工作人员的培训。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应经过应急知识、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应急预案、救援知识、救援技巧、水上消防、水上救生、防止水域污染等。
7.3演习
7.3.1专项演习
由市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适时进行演习,演习后应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对应急方案进行评估,并在必要时修改和完善有关应急预案,改进和完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7.3.2综合演习
由市水上交通安全指挥部制定演习方案,组织各成员单位进行以演练通信联络、应急反应、现场处置、协调配合和指挥协调为重点的演习,检验处置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能力。各成员单位接到演习任务后,应积极参与、全力配合,并及时将演习报告报水上交通安全指挥部,由市水上交通安全指挥部对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操作性进行评估,并加以完善。
7.4监督检查
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定期调查可用于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设备、装备的社会存量及分布情况,确定预备调用对象。预备调用设备、装备的所有者要确定人员负责对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并及时更新、补充。
7.5奖惩
对在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要依法给予有关部门单位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