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随着我市对外开放、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深入发展,涉外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涉外案件处理工作中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妥善处理涉外案件,改善我市投资环境,树立负责任政府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二)本文所指的涉外案件是指在我市境内发生的涉及外国、外国人(自然人及法人)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治安等案件及死亡事件、突发事件、对外劳务合作等案件。
(三)处理涉外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维护我国家主权和利益,同时必须严格履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当国内法或规定与我国已批准、参加或签订的国际条约发生冲突时,应适用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各有关单位应各司其职,协调配合,认真办案,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四)处理涉外案件实行属地管理和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二、建立涉外案件处理联席会议机制
(一)东阳市涉外案件处理联席会议成员由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名单附后)。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制定政策,协调立场,沟通情况,指导工作,处理全市性突发、重大涉外案件或部门、地区难以协调处理的涉外案件。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二)根据案件性质和需要,可由市有关部门牵头,市外办、涉案部门(单位)参加,临时组成涉外案件工作组,协调处理涉外案件。
三、涉外案件处理的职责分工
涉外案件处理,贯彻业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分工协作、分级负责”的要求。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对外劳务合作案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中介派出的境外就业案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协调市公安局、市外办等单位,涉案、涉外劳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外派劳务人员单位处理;其它对外劳务合作案件,由市商务局牵头,协调市公安局、市外办等单位,涉外劳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外派劳务人员单位处理。
(二)涉外刑事、治安、非法偷渡、交通事故等案件。由市公安局牵头,协调市外办和涉案相关部门处理。
(三)外国人死亡案件。案发地公安机关确认案件性质后,如系正常死亡(因健康原因自然死亡)的,由死者的接待或聘用单位处理善后事宜,无接待或聘用单位的,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如系非正常死亡(因意外事故或突发事件死亡)的,由公安机关处理。
(四)外国文教专家和留学生非刑事、治安案件。由市教育局牵头,协调市外办等单位和涉案院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五)涉外婚姻和尸体(骨灰)运输、安葬等案件。由市民政局牵头,协调市外办等单位和涉案单位、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六)涉外公共卫生(传染病)案件。由市卫计局牵头,协调市公安局、市外办、市文旅办、市检验检疫部门等单位共同处理,疫情报告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外国记者非法采访案件。由市外办牵头,协调市新闻办等有关单位和涉案相关部门处理。
(八)外国经济专家非刑事、治安案件。由市外办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协调市商务局等单位和涉案相关部门、专家聘用单位处理。
(九)涉外旅游投诉案件。由市文旅办牵头,协调市外办等有关单位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十)外国驻华外交、领事官员探视。根据相关国际公约和刑事诉讼的进程,分别由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牵头,协调市外办等单位和涉案相关部门处理。
(十一)其他涉外案件,按照业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该主管部门出面牵头处理。
四、情况通报
(一)应根据《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外发([1995]17号)和《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情况讨论会纪要的通知》(以下简称外发[2002]19号)精神,将内部情况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
(二)内部情况通报。案件发生地政府及主管部门在涉外案件发生后,应在受理案件或采取措施的24小时内,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报上一级主管机关,抄同级外办。重大涉外案件的案情进展情况应随时报送。
(三)对外报道。涉外案件如需对外报道,由市新闻办牵头,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统一提供对外报道口径。
(四)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涉外案件的类别,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外办等单位,按照外发[1995]17号文、外发[2002]19号要求和分工,在规定的时限内,分别通知相关外国驻华使、领馆。如遇特殊情况不宜通知时,需商市外办后处理。
五、涉外案件处理的有关问题
(一)外国驻华使领馆、境外人员的接待及费用。由案发单位负责使领馆、境外人员的接待和场地安排等工作,外办可派员协助。无案发单位的,由外办负责接待、安排。外方为涉外案件主要责任方的,使领馆、境外人员的食、宿、交通、场地使用等有关费用原则上由外方承担,不明确的通过协商解决。
(二)涉外案件的公文处理程序。由涉外案件处理牵头单位向市政府或上级主管机关行文,报告或请示有关事项。如根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文件精神需征求其他单位意见的,由牵头单位向被征求意见单位会签文件。
(三)本规定如与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和文件不一致的,以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为准。
东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二○一七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