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度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根据东阳市市场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情况编制而成。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从2016年1月1日起到2016年12月31日止。
一、概述
2016年,我局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与国务院有关要求,认真落实《条例》、《办法》、《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浙江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52号)的要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我局工作职能及公众关切,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不断推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积极强化制度机制和平台建设,不断增强政府信息公开的质量和实效,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提高政府部门公信力。
(一)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办公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部门,法规科、基层所等其他相关科所全力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同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局干部职工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认识,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促进和谐、服务群众的一项抓手,完善各项制度,及时收集各类应公开信息,推进工作落到实处。
(二)注重时效,规范流程。明确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时限,按照“合法、全面、准确、及时”的要求公开政府信息,及时公开已产生的信息。加强管理,不断规范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流程,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
(三)突出重点,完善公开。我局通过东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发布专栏、局网站公开等方式,公开部门决算、各类食品药品信息、行政审批事项等情况,以多种形式确保公开富有实效。同时,不断创新公开载体,通过公示栏、政务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渠道公开政府信息,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公开情况
2016年,我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严格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妥善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合理界定信息公开范围,做到完整、准确、及时。按照《条例》要求,我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562条,其中: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信息231条,在上级网站、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144条、政务微博、微信公开259条,查询等方式公开我局信息928条。
(二)公开形式
在主动公开信息工作中,为方便公众了解信息,我局主要通过以下四种形式发布政府信息:
1. 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金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上公布。
2. 通过日报、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发布部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3.通过东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政务网发布政府信息。
4.通过我局公开专栏,将各项业务办理程序、办结期限、服务标准等逐项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的情况
2016年我市通过政务微博、微信等平台,对社会关切的问题积极予以答复并及时通过这些平台发布。全年发布微博微信259条,办理各类微博私信、微信留言问题21件。
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申请情况。全局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37件。各申请人通过网络申请2件,信函申请35件。
(二)办理情况。我局共办理依申请公开件37件,答复率100%,其中属于主动公开、同意公开和部分公开的35件,占94.6%;不同意公开的2件,占5.4%;告知作出更改补充的1件,占2.7%;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的4件,占2.7%。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我市对于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暂免收费。
六、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复议、诉讼和申诉情况
今年,我局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公开政府信息,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1件,其中1件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诉讼1件,其中1件当事人主动撤诉。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一)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主动公开的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加强,还存在信息发布量少等问题。要鼓励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信息发布的监督,建立长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二)信息公开的内容有待进一步完善。2017年我局要利用多种媒体和宣传渠道发布公开信息,提高信息的知晓率,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三)政府信息形成或更新较慢,按要求发布或更新信息方面做得还不够,有待于进一步提升。
八、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年度无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九、附表
2016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统 计 指 标 | 单位 | 统计数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1562 |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件 |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1562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231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213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46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928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 次 | |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次 |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次 |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篇 |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次 | 21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次 |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
(一)收到申请数 | 件 | 37 |
1.当面申请数 | 件 | |
2.传真申请数 | 件 | |
3.网络申请数 | 件 | 2 |
4.信函申请数 | 件 | 35 |
(二)申请办结数 | 件 | 37 |
1.按时办结数 | 件 | 37 |
2.延期办结数 | 件 | |
(三)申请答复数 | 件 |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件 | 35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26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件 | 9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2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件 | |
涉及商业秘密 | 件 | |
涉及个人隐私 | 件 |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件 |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件 | 2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件 |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件 | 9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件 |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件 | 1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件 |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件 | 1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1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件 | 1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件 |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1 |
六、举报投诉数量 | 件 | |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万元 | |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个 | |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个 | |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人 | 1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人 |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1 |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 | 万元 | |
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次 |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次 | |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人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