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
《关于印发<做好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17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17-08-01 17:35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字号: [ ] 浏览次数:

  为切实做好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军区关于做好2016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6〕41号)等文件及今年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印发<做好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17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 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东阳市江滨北街18号东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监督科,邮编:322100。

  2.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727255031@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8月10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79-86090920

  东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8月1日

 

关于印发《做好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17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做好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军区关于做好2016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6〕41号)等文件及今年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本着“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现就我市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符合安排工作的条件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退役士兵(系浙江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移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也可自愿选择自谋职业: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二、安置办法

  1.自2017年7月1日起,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接收单位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落实,按不低于40%的比例安排到事业单位,其余的安排到国有企业;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也可以自愿选择自谋职业。当年已安排接收任务的单位,原则上次年不再安排接收任务。

  2.安置对象根据考试考核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选择接收单位。若出现综合成绩分数并列的,以考核分数高的排列在前,若考核分数仍相同的,抽签决定排列顺序。

  3.符合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退役后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可享受市政府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补助标准为: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基数为士兵退役上一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3倍,每服役一年增加2000元。

  选择除事业单位以外接收单位的安置对象到单位报到上班后,六个月内放弃工作岗位的,仍可享受市政府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超过六个月的不再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4.奖励措施

  (1)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的,在部队领取退役金的基础上,市政府再一次性给予20000元奖励。

  (2)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考试考核前自愿放弃政府安排工作的,一次性给予10000元奖励。

  (3)选择除事业单位之外工作岗位的退役士兵,在选择接收单位后15日内办理安置手续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

  5.安置对象应在市安置办开具介绍信后一个月内到接收单位报到。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市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自愿放弃安排工作权利。

  6.选择除事业单位之外工作岗位的退役士兵可免费参加由市民政局牵头组织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培训专业在办理安置手续时自愿选择。

  三、考试考核办法

  1.成绩的计算

  考试考核综合成绩由文化考试分数×40%+考核分数×60%组成。

  2.文化考试

  文化考试由市安置办与市人力社保局共同组织,考试采取书面笔试的形式,委托有关部门出试题、阅卷评分。

  3.考核

  考核主要依据部队提供的有关档案材料进行。

  考核分数计算依据浙民安〔2015〕234号文件执行,详细评分标准见《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

  立功和团嘉奖须有部队通令文件复印件(加盖部队公章)为依据。记分、减分的依据一律以退役士兵本人档案现有材料记载为准,事后补充材料均不得作为记分依据。经量化评分后,填写《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表》,并向退役士兵公开。如有异议,本人必须自公开之日起三天内向市安置办反映。逾期不受理。

  4.法律责任

  (1)接收单位应在安置对象报到日起1个月内安排安置对象上岗,安置对象的具体工作岗位由接收单位在本系统内落实。非因安置对象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安置对象上岗的,应当从市安置办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安置对象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2)接收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各用人单位应与退役士兵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如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下达的安置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由市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5.安置过程的监督

  考试考核过程由市纪委派驻第五纪检组全程监督。

  四、本意见自2017年8月16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东阳市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

 

附件

 

东阳市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

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

 

  一、服役年限记分

  义务兵和服现役12年以内(含)的士官,每服役1年计3分;士官服现役满12年后,每多服役1年计5分。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士兵服现役年限“自兵役机关批准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士兵在服役期间被处以刑罚、劳动教养的(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法规的决定以前),服刑和劳动教养时间不计入服现役年限。

  二、奖励记分

  (一)平时奖励

  1.个人嘉奖,每次计1分;

  2.优秀士官人才奖,三、二、一等奖每次分别计4、8、12分;获政府特殊津贴的,计30分;

  3.个人三等功,每次计3分;

  4.个人二等功,每次计20分;

  5.个人一等功,每次计40分;

  6.个人获得荣誉称号,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门授予的每次计50分,大军区级单位授予的每次计60分,总部(含多总部联合)授予的每次计70分,中央军委授予的每次计80分。

  以上奖项累计计分。

  (二)战时立功奖励

  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战时荣获个人三等功的,每次计20分;战时荣获个人二等功的,每次计40分;战时荣获个人一等功的,每次计80分;战时荣获个人荣誉称号的,每次计100分。

  以上奖项累计计分。

  三、职业技能等级计分

  以档案中《XX专业士兵职业技能鉴定登记表》、《职业资格证书》为依据,予以计分。

  (一)初级技能(五级),计1分;

  (二)中级技能(四级),计3分:

  (三)高级技能(三级),计5分;

  (四)技师(二级),计7分:

  (五)高级技师(一级),计9分。

  职业技能等级记分按照其中最高等级记分,不累计。

  四、残疾等级记分

  (一)士兵服役期间因战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分别计50、40、30、20、10、5分。

  (二)士兵服役期间因公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分别计30、20、10、5、3、1分。

  五、烈士子女记分

  是烈士子女的,计30分。

  六、其他情况记分

  (一)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并在部队服役期间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周年以上的计分。其中,在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1分;在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2分;在四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3分;在五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4分;在六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5分。

  艰苦边远地区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完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高山海岛津贴制度的通知》(政干〔2010〕115号)列出的行政区域确认。

  (二)从事核专业工作并在部队服役期间享受核辐射保健津贴一周年以上的计分。每服役1个月计0.25分。

  (三)服役期间参加过对外战争,作战地点在境内的,每1天计0.1分;在境外的,每1天计0.2分。

  符合上述情形两(含)种以上的,累计计分。

  七、减分

  (一)处分减分

  服役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降衔、撤职处分的,分别减5、10、15、20、40、60分。

  多次受到处分的,累计减分

  (二)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减分。

  退役士兵档案中有虚假材料的,该材料不计分,并在总分中予以倒扣,倒扣分值为其作假可能获得的分值的3倍。

  各种弄虚作假减分情形,累计减分。

  八、《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符合入伍时国家关于安排工作规定并选择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可执行本办法。

  九、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