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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17-09-13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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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试点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东政办发〔2017〕229号)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7-09-13 15:52     

  一、制定背景

  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是指将符合登记条件的民办公益机构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使民办公益机构与公办事业单位具有同等地位,营造民办公益机构与公办事业单位平等对待、公平参与业务竞争、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共同承担社会责任、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体制机制和政策环境。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4号)、省编办《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编办发〔2016〕13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试点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金政办发〔2016〕108号)要求,为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故制定《关于开展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试点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为三个部分。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主要说明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基本原则有四条,分别为依法依规、统一属性;政策扶持、公平公正;试点先行、稳步推进;规范管理、强化监督。

  (二)工作目标

  1.统一事业单位法人属性,实行分业分类登记管理。一是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二是明确事业单位登记条件,即登记对象必须具备三大属性:公益性、国有资产、非营利性。统一登记管理工作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二是试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三是分业分类制定准入标准。

  2.健全政策保障,明确投资主体的权益和责任。一是制定出台相关鼓励政策。二是根据省编办有关规定,先行在教育领域民办事业单位中试行“非财政供养民办事业单位报备员额”制度。三是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四是建立合理的投资奖励机制和职工薪酬制度。五是建立完善产权流转制度。六是其他具体相关扶助政策和管理办法。

  3.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公益属性不偏离。一是建立联合监管机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公益属性,提高运行效率。要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二是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有关重要事项和年度报告须向社会公示,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进行听证,接受社会监督。。

  (三)保障措施

  明确机构编制、财政、国资、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以及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强化协调配合,建立工作推进机制,稳妥有序地推进改革,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监管措施。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中共东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解读人:赵振

  联系电话:89322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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