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7〕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 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东阳市江滨北街18号东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监督科,邮编:322100。
2.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727255031@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月12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79-86090920
东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1月2日
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7〕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7年12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800元,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6.5元。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