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
《东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18-01-02 17:35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字号: [ ] 浏览次数:

  市级储备粮是市政府调控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重要战略物资,是确保粮食安全的重要保证。为了进一步加强市级储备粮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管理规范,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调控市场和救灾应急作用,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东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 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东阳市江滨北街18号东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监督科,邮编:322100。

  2.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727255031@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月12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79-86090920

  东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1月2日

 

东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市级储备粮是市政府调控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重要战略物资,是确保粮食安全的重要保证。为了进一步加强市级储备粮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管理规范,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调控市场和救灾应急作用,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有关单位职责

  第一条 市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根据省政府和市政府下达的储备计划确定,所有权和调度权属于市政府,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动用。

  第二条 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并对市级储备粮轮换行为及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补贴(含轮换费用和轮换差价补贴)等财政补贴,并对市级储备粮财政补贴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阳支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贷款实施信贷监督。

  第三条 市粮食收储公司具体承担市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与储存安全负责。主要职责:负责市级储备粮的当地收购、外地采购、轮换、销售以及储存安全管理;负责粮食仓储技术应用管理;负责粮食仓储设施的管理;负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粮库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建立健全和动态管理市级储备库存实物台账和储备粮油质量档案,向上级部门报送相关的仓储会计统计报表、库存实物台账和质量检测报告;负责市级储备粮管理费用、轮换补贴等费用的结算以及市级储备粮资金的统贷统还。

  第四条 市粮食收储公司委托其他企业代储市级储备粮,必须经市粮食局报批同意。代储企业不得从事与地方储备粮无关的其他粮食经营业务。

  市粮食收储公司和承储企业应自觉接受粮食、财政、审计等政府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和市农发行的信贷监管。

  第五条市级储备粮储备所需资金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贷款和财政补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市级储备粮以及仓储设施对外进行担保或对外清偿债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市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损毁市级储备粮。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各级粮食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二、轮换管理

  第六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为保持市级储备粮品质,按照年度轮换计划,以当年生产的粮食替换库存粮食。市级储备粮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参考储存年限,实行年度轮换。

  第七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市粮食收储公司应根据储备粮的质量和储存年限等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储备粮轮换的建议方案报市粮食局。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研究提出轮换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并按粮食出(入)库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有计划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市级储备粮轮换出库,应统筹考虑市场调控需要和市场供求情况,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适时采用公开竞价销售的方式实行市场化操作。因市场调控等特殊情况,经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同意,也可以采用国家允许的其它方式依法销售。储备成品粮、食用油实现动态轮换,轮换应当做到保持规模、先储先轮、均衡有序,不得轮空。市粮食收储公司应当及时向市粮食局、财政局报送市级储备粮油轮换销售的有关情况。

  在出现各种突发灾害或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等特殊情况下,市级储备粮的调控抛售,由市粮食局根据市政府的指令或市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依法组织实施。

  第九条市级储备粮的轮换补库,由粮食收储公司根据市场行情、储备品种结构和布局、市场调控以及降低财政支出成本的需要,严格按照轮换计划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入库时间等要求,采取本地收购、招标采购、洽谈采购等方式组织实施。市粮食收储公司应当在全部粮食轮换入库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报市粮食局和财政局备案,并抄送市农发行。

  第十条除特殊情形外,市级储备粮的轮换期不得超过5个月。市级储备粮轮空期的起始时间从开具《粮食出库通知书》之日起算,补库粮食实际到达存储库点之日视为结束时间。

  三、库存管理

  第十一条市级储备粮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进行合理布局,并逐步实现集中存放在市中心粮库的目标。市级储备粮仓储库点和仓号一经确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调整的,由市粮食收储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粮食局批复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十二条市级储备粮必须存放在安全牢固、上不漏、下不潮、能通风、可密闭的完好仓房,确保储存安全。储备成品粮、食用油按照“包装完整、码垛整齐、数字准确、堆桩安全”的要求,采取仓内小包装方式储存。

  第十三条市级储备粮应当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使用统一的账、表、卡及仓牌,及时、准确、完整地填写各种储备账卡,并按要求及时填报市级储备粮库存实物台账,保证账账、账表、账卡、账实相符。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禁止混存。

  第十四条市粮食收储公司要严格执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和各项粮食行业标准,积极应用机械通风、电脑粮情测控、低温储粮、富氮气调等新技术和绿色储粮技术,保证市级储备粮品质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五条市粮食收储公司要结合实际对储备粮采取必要的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和健全防火、防盗、防汛等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到人,构建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危及储备粮安全的各类灾害和安全生产事故时,市粮食收储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市粮食局,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尽最大可能减少损失。

  第十六条市粮食收储公司应当配备必要的检化验仪器和设备,严格执行质量检验制度,确保市级储备粮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卫生符合食用卫生标准。储备成品粮、食用油的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等有关要求。

  市级储备粮轮换出库前,市粮食收储公司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对出库粮食进行储存品质鉴定,并及时将品质鉴定报告结论报送市粮食局。轮入的市级储备粮,应符合当年生产、质量达到国标中等及以上标准要求。储备成品粮必须为国家标准三级及以上的晚粳米或中晚籼米,储备食用油必须达到国家标准四级及以上。市级储备粮补库结束后,市粮食收储公司应当及时委托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并将质量检验报告报送市粮食局备案。补库粮食经满仓鉴定合格,转为市级储备粮。

  第十七条市级储备粮储存合理损耗和溢余按有关规定处置。因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短少、霉变等损失的,由市粮食收储公司承担。代储企业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市级储备粮损失的,由市粮食收储公司按照代储合同的约定向代储企业追偿。

  第十八条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年限(按收获年度起算)一般为早稻谷3-4年、小麦3-5年、中晚稻谷2年。

  市粮食收储公司应当对市级储备粮实行品质控制指标定量管理,进行一年至少两次的定期检测,并建立质量管理档案。对轻度不宜存储备粮,应当尽快安排轮换出库;对重度不宜存储备粮,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流入口粮市场。

  第十九条市粮食收储公司必须建立健全粮情检查制度,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日常粮情检测和每月、每季的“一符四无”检查鉴定,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储粮安全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报告。

  四、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监督检查。市农发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市级储备粮的信贷监管。

  第二十条市粮食局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市级储备粮进行监督检查,每年根据市级储备粮管理情况对市粮食收储公司进行绩效考核。

  第二十二条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五、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2018年2月2日起试行。我市已出台的文件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