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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
《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18-10-22 17:35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字号: [ ]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我市文物工作,促进文物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3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 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东阳市江滨北街18号东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监督科,邮编:322100。

  2.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727255031@qq.com。

  意见反馈的期限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联系电话:0579-86655557

  附件: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东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10月22日

 

附件

 

东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是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历史根脉。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等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我市文物工作,促进文物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文物工作总体目标

  通过三至五年努力,文物保护体系更加完善,95%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得到有效妥善保护,文物保护基础工作更加扎实,文物综合利用水平明显提升,经费投入持续增长,文物安全形势明显好转,文物人才队伍不断优化,文物监管能力不断增强,群众文物保护意识进一步提高,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民生,公共文化服务更有成效。在我市文化资源优势转为发展优势、旅游全域化、乡村振兴和“影视旅游名城、经济文化强市、生态宜居东阳”建设中的作用更加凸显。

  二、健全文物保护责任体系

  (一)健全管理网络。健全和完善市、镇乡(街道)、村(社区)三级文物安全管理网络,分级负责,加强管理。市政府同各镇乡(街道)签订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书,镇乡(街道)同村(社区)签订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书,层层落实文物安全管理责任。各镇乡(街道)要成立文物工作领导小组,镇乡长(主任)为组长,相关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各村(社区)要建立日常性文物管理机构,并送市文化部门备案。

  (二)落实主管职责。文旅办为全市文物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市文物保护规划、实施重点文物保护工程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等工作;负责做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设立、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记录档案建立,督查落实保护管理机构等四有基础性工作;要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和各地开展保护工作的业务技术指导;依法做好文物行政许可和审批工作;履行文物监管执法职责,建立文物安全隐患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制度。要加强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巡查和“双随机”执法检查,督促当地履行文物保护管理职责和义务,及时受理和处置各类文物违法案件;要将文物保护纳入旅游发展规划,积极发展文化旅游,促进文物合理利用。

  (三)坚持属地管理。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负有属地保护管理责任;要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将文物工作纳入本级工作计划,及时解决文物保护的突出问题;要与文物所在村(社区)签订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书,逐级落实保护责任,逐处明确文物保护责任人,建立地方文物保护机构和文物安全责任人公示制度,落实“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保护责任;要为文保单位配备文保员,建立文保员的管理、考核、激励机制,督促村委会(社区)和文保员加强巡防,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或采取保护预防措施,及时上报文物险情;配合做好市文物主管部门的相关工作。

  (四)加强部门协调。建立文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我市文物工作协调机制,根据需要不时召开会议,统筹协调相关工作,解决大项问题。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依法承担文物保护职责,要密切配合工作形成合力,使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更有成效。

  各相关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农办:要在美丽乡村建设、村庄整治、农业开发、乡村振兴、历史文化保护利用村、传统村落保护等工作中,注重文物保护,充分利用各地历史遗存,积极留住各地“乡愁”。

  党史:要联合文物部门做好革命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发改:要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重要文物保护项目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预算;在大型建设项目预审中要听取文物部门的意见,配合处理重点工程建设中的文物保护、考古调查与勘探发掘工作;协助博物馆、纪念馆等重要文化设施建设项目立项。

  经信:要加强对“老字号”等文物的保护,协助做好木雕博物馆的管理。

  公安:要会同文物等部门,依法打击盗掘、盗窃、倒卖、走私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制定和督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的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对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结案后要依法无偿移交文物部门;协助文物违法执法工作。

  财政:要加大文物资金的保障力度,要建立与文博事业发展需求相对应的投入机制,配合文物主管部门争取上级文物保护经费;完善文物专项经费监管制度,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国土:要将不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保护和控制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以限制,相关的用地审批要征求文物主管部门和规划部门意见;要落实“文物建筑产权置换宅基地”优先办理制度保护文物,对涉及属于“多宅”的文物建筑要协助收归集体登记和管理;协助文物范围内的拆违执法工作。

  建设:要配合旧城改造、棚改项目等实施单位在工作中要征求文物主管部门意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文物保护,房管部门要加强对散处在各地的国有古建筑进行保护和管理,对地方的维修行为给予资金补助。

  规划:要将文物保护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申报、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监督检查;配合文物部门划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落实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工程建设的文物保护前置审批;要注重对文物历史环境的规划保护,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指导镇乡街道做好各地的规划保护方面工作。

  市场监管:联合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文物流通市场监管,维护好文物流通市场经营秩序,查处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依法对古玩旧货市场中文物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其他如民宗、教育、交通、水务等部门,要对本行业中涉及的文物,加强日常管理,主动配合文物主管部门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五)强化责任追究。建立健全文物违法责任追究机制,市委市政府将文物工作列入当地党委政府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对文物保护工作不力的进行约谈诫勉。各镇乡(街道)、机关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珍贵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灭失的,要依法追究实际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的责任。

  三、加强文物保护管理

  (一)加强文物保护基础工作。根据文物登录制度和文物认定标准,依法开展文物调查、登记、申报、定级、公布工作,依法划定并公布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有序推进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加强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加强文物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将文物保护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依据第三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和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成果,建立完善文物资源总目,建设馆藏文物电子档案数据资源库,实现文物资源管理数字化、信息化,及时掌握文物保存现状和保护需求。

  (二)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加强不可移动文物分级管理,完善文物日常巡查机制,重视岁修,减少大修。积极争取上级文物补助资金,开展“国保”“省保”单位维修保护。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提高文物修缮补助标准,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每年有计划实施一批文物修缮保养保护工程,排除重大文物险情,加强对濒危文物的抢救。

  文物维修必须确保文物的原真性,各级文保单位必须依法履行修缮报批手续,避免不当维修而破坏。文物部门要加强技术支持,把人力、物力和财力重点用到对重要文物、濒危文物的保护项目上。严格文物工程管理,落实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质量。

  (三)加强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正确处理城乡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防止擅自拆除、迁移不可移动文物等建设性破坏行为发生。加强集中连片古建筑的保护,加强文物本体周边环境的保护,保持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整体格局、历史风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城区改造、美丽乡村建设、治危拆违行动中,要落实市政府《关于在治危拆违行动中加强历史文化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东政办发〔2017〕127号)的要求,应根据文物资源调查数据妥善筛查遴选,进行分类处理,逐处落实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加强古墓葬、古遗址等地下文物保护,及时上报文物信息,做好基本建设中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保护工作。占地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和在地下文物埋藏区、水下文物保护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应依法开展必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相关经费纳入建设工程预算。

  (四)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完善馆藏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馆藏文物保护管理情况专项检查。实施馆藏文物修复计划,分类推进珍贵文物保护修复,优先保护材质脆弱的珍贵文物。加强预防性保护,完善文物监测和调控系统,改善文物保存环境。鼓励民间合法收藏文物,加强社会文物管理。积极引导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博物馆建设,健全以国有博物馆为主体,行业博物馆为特色,民办博物馆为补充的文物展示体系。加大财政投入,拓展文物征集范围,注重征集革命文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反映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重要史料和实物,切实提高文物藏品整体质量。

  (五)加强文物安全防护。深入实施文物平安工程,推进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安防、消防、雷防系统建设,完善博物馆安全防护设施,不断提高安全防范技术水平,重点要先期完成国保、省保单位的安防、消防工程及电气隐患整治工作。各级文保单位要全面分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制定文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消防培训和演练,消防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加强文物安全巡查,加大文物安全监管力度,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文物建筑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及时排除消防安全隐患。聚焦法人违法、火灾事故、盗窃盗掘三大风险,推动文物安全常态化管理。增强部门协作,强化打防管控多管齐下,打击防范文物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护文物安全。

  四、推动文物合理利用

  (一)发挥社会教育功能。充分发挥文物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塑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出一批具有鲜明教育作用、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保护利用项目、陈列展览和出版物。促进中小学乡土教材引进文物保护利用常识内容。深化馆校合作机制,积极培育打造博物馆和文保单位社会教育的特色品牌,组织中小学生定期到博物馆参观、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实现博物馆未成年人教育与学校教育的有效衔接。

  (二)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推进博物馆、纪念馆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提升文博单位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恐龙文化博物馆等,支持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建设。完善博物馆、纪念馆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提升基本陈列质量,提高藏品利用率,促进馆藏资源、展览的共享交流,推动东阳文物“走出去”和市外文物“引进来”,让文化遗产保护成果惠及广大民众,充分发挥博物馆的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和爱国主义教育阵地作用。

  (三)加强不可移动文物展示利用。积极申报展示利用、环境整治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提高文物建筑内的展览水平,改善文物建筑内居民的生活设施,在有利于文物保护的前提下,使民居类的文物建筑能够适应现代生活的需要。文物建筑产权单位要加强对文物建筑的管理,通过文化礼堂、老年活动室、宣传教育陈列展示、旅游参观场所、传统工艺作坊、店铺、民宿等手段,让文物建筑发挥社会作用。

  (四)发展文博创意产业。鼓励文博单位依托文物资源,以合作、授权和独立开发等方式,进行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面向社会提供知识产权许可服务。支持、鼓励文博单位和社会力量合作,推出一批优秀文化创意产品,培育一批文化创意领军单位和人才,推动文创产业发展。

  (五)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结合美丽乡村建设、产业植入、特色小镇建设等,深入推进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城、名村保护利用,挖掘文物资源的价值内涵和文化要素,促进文物旅游融合发展,培育以文物保护单位、传统村落为支撑的体验旅游、研学旅行、休闲游览线路,为旅游休闲产业、文化产业的发展和乡村振兴提供文化支撑,促进我市社会事业的和谐发展。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依规合理利用文物资源,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品与服务。不断将文物资源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

  五、提升文物事业保障水平

  (一)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将文物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镇乡(街道)也要将文物保护工作经费纳入当地年度预算,并逐年适当增长。2019年起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每年不低于560万元,要努力建立与文博事业发展需求相对应的文物事业投入机制,确保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文物普查登记点日常管理、维护资金得到保障;要加大国家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的配套经费投入,确保重点工程全面实施。另外要探索、建立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和优惠政策,吸引、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捐资、认养、投资、合作开发等办法,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物保护利用领域,形成全社会保护文物的新格局。

  (二)加强用地保障。加大对各级文保单位、历史建筑保护的支持力度,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所需用地给予适当倾斜和保障。对于愿意放弃文保单位、历史建筑房屋而选择在保护区域外建房安置的农户,鼓励通过村集体收回、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剂等方式进行以旧换新或产权置换。

  (三)加强机构队伍建设。进一步健全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优化配置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编制。完善文博人才引进制度,招录和引进文物专业人才和紧缺人才,创新人才使用激励机制;加大专业技术人才和文物执法人才的培训力度,努力做好文保员的培训工作;开展传统营造技艺和传统工匠调查,重视民间匠人传统技艺的保护与传承。

  (四)加大宣传力度。文物、博物馆、新闻媒体等有关企事业单位要结合行业特点,制度化、常态化面向工作人员、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开展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要将文物保护法的学习宣传纳入普法教育规划,提高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构建全社会共同保护文物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