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我市农村道路旅客运输(包括城乡公交,以下简称“农村客运”)安全管理,规范全市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的综合审核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的通知》(交运发﹝2014﹞258号)及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东阳市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细则(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收到公众反馈意见后,法制办会及时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东阳市江滨北街18号东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监督科,邮编322100。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727255031@qq.com。
意见反馈的期限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联系电话:0579-86090920
附件:东阳市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细则(征求意见稿)
东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11月12日
附件
东阳市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
通行条件审核细则
第一条 为提升我市农村道路旅客运输(包括城乡公交,以下简称“农村客运”)安全管理,规范全市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的综合审核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的通知》(交运发﹝2014﹞258号)及相关标准规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辖区内新增(优化)山区农村客运班线安全通行条件审核工作,包括拟通行农村客运班线的农村公路(含改造后需重新恢复通行农村客运的农村道路及需延伸农村客运班线的村道路)和拟通行农村客运班线的等外公路(含途径等外公路)。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客运是指运行农村公路且起止点,有一端在我市山区农村的客运班线,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村道。
第四条 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职责
成立山区农村客运班线安全通行条件联合审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审核小组),市审核小组由市人民政府牵头,成员单位为各乡镇街道、交通运输局、安监局、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运输管理局、公路局、营运企业等,各成员单位要确定1名分管领导及具体责任人负责审核工作,对需途径等外公路的农村客运班线,还应当征求等外公路所在地乡镇街道的意见。
东阳市审核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具体负责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的各项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成员从市交通运输局、安监局、公交局交警大队、公路局、客运企业、等外公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通行条件联合审核工作,并具体负责做好现场联合审核记录,整理好各种书面材料,形成现场联合审核书面意见,建立联合审核工作台账档案。
市公路局负责农村公路技术资料收集和审核,向审核小组提供审核所需技术资料,对拟开通农村客运班线的农村公路技术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市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市公交局交警大队负责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对拟开通农村客运班线的农村公路安全设施状况、中途停靠站点及车辆技术条件和相互匹配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等外公路所在地乡镇街道负责对途径的客车车型、载客人数、通行时间、运行限速等提出限制性要求。
第五条 审核内容
市审核小组对拟开通农村客运班线途径的农村公路的技术条件、公路安全设施状况、中途停靠站点及车辆技术条件和相互匹配情况等开展审核工作,形成联合审核书面内容,作为农村客运班线开通审核依据。
(一)农村客运班线途径的受限路段单车道隧道净高不应小于3.5米,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0米,与单车道路基连接时洞口两端应按规定设置错车道。
(二)农村客运班线途径的桥梁技术状况不得低于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T H21)规定的三类桥梁。
(三)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途径的受限路段、起始点,应当增设必要的警示、警告等公路安全设施。
(四)对符合以上通行条件的,按照车辆技术《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要求,投入对应车长得营运客车。
1.二级及以上公路,可通行各系列营运客车。
2.设计速度为40公里/小时的三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12米的营运客车。
3.设计速度为30公里/小时的三级公路和双车道四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7米的营运客车。
4.单车道四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6米的营运客车。
(五)对等外公路确需开通农村客运农村道路客运班线或农村客运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需途经等外公路的,营运客车应当为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JT/T 616)要求,且车长小于6米。途经的农村公路应当满足《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372号)中《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的规定。
第六条 审核要求
(一)市审核小组对农村客运班线安全通行条件审核实行现场勘查审核制度。
(二)建立审核工作档案。审核工作结束后,审核成员单位人员要在》《东阳市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通行条件审核表》(附件2)上签字,加盖各成员单位印章。对有必要开通但部分条件需要整改的,在审核表中明确需整改的内容和事项,对审核符合通行条件的线路要在审核表中注明审核通过,所有审核资料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归类存档。
(三)各单位要各司其职,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不得弄虚作假。若出现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本细则要求的农村公路有关技术指标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公路工程竣(交)工资料或施工图认定。
第八条 本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遇国家相关政策整时废止。
附件:1.《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安全通行条件审核规则的通知》(交运发﹝2014﹞258号)
2.东阳市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通行条件审核表
附件1
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
审核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农村客运”)发展,保障农村客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新增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
第三条 开通农村客运班线,应当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并开展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确保安全运行。
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主要包括农村客运班线途经公路的技术条件、公路安全设施状况、中途停靠站点情况、车辆技术要求及相互匹配情况。
第四条 各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联合有关部门建立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机制,共同制定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细则,联合开展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科学设置中途停靠站点,公布农村客运班线信息,并明确配套支持政策,确保农村客运班线安全运行、持续服务。
对需途径等外公路的农村客运班线,还应当征求等外公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对途经的客车车型、载客人数、通行时间、运行限速等提出限制性要求。
第五条 经竣(交)工验收合格,有合格的工程验收档案,路线技术指标符合行业标准规范要求的等级公路,可通行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要求的对应车长的营运客车。
(一)二级及以上公路,可通行各系列营运客车。
(二)设计速度为40公里/小时的三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12米的营运客车。
(三)设计速度为30公里/小时的三级公路和双车道四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7米的营运客车。
(四)单车道四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6米的营运客车。
第六条 对等外公路确需开通农村客运班线或农村客运班线需途经等外公路的,营运客车应当为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JT/T 616)要求且车长小于6米的车辆,途经的农村公路应当满足《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372号)中《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的规定。
第七条 农村客运线路途径的受限路段单车道隧道净高不应当小于3.5米,行车道宽度不应当小于4.0米;与单车道路基连接时,洞口两端应按规定设置错车道。
第八条 农村客运线路途径的桥梁技术状况不得低于《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T H21)规定的三类桥梁。
第九条 农村客运线路途径的农村公路受限路段尤其是起始点,应当增设必要的警示、警告等公路安全设施。
第十条 本规则要求的农村公路的有关技术指标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公路工程竣(交)工资料或施工图认定。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交通运输部运输司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2015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