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山塘安全管理,进一步保障农业生产和改善人民生活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山塘运行管理规程》、《浙江省山塘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山塘综合整治技术导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山塘安全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 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东阳市江滨北街18号东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监督科,邮编:322100。
2.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727255031@qq.com。
意见反馈的期限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联系电话:0579-86655836
附件:关于加强山塘安全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东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12月20日
附件
关于加强山塘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政府相关部门:
为加强我市山塘安全管理,进一步保障农业生产和改善人民生活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山塘运行管理规程》、《浙江省山塘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山塘综合整治技术导则》等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山塘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山塘分类和注册登记。
山塘是指毗邻坡地修建、坝高5m以上且具有泄洪建筑物和输水建筑物、总容积不足10万m3的蓄水工程,分为高坝山塘、屋顶山塘和普通山塘。2018年经全省统一开展山塘信息清查和注册登记后,我市现有山塘共518座,其中高坝山塘57座、屋顶山塘131座和普通山塘330座。新申请、变更或注销山塘登记的,由镇乡(街道)组织所有权人向水务局申报办理登记并上报省水利厅更新后为准。
二、加强山塘运行管理和巡查管护。
水务局监督全市山塘的安全管理,对山塘安全负行业监督责任。各镇乡(街道)为各辖区内山塘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对山塘安全负管理责任。山塘所有权人是山塘运行管理和巡查管护的管理单位,对山塘安全负直接责任,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人。镇乡(街道)应于每年汛前公布所管辖山塘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和巡查责任人名单,并与山塘所有权人和巡查责任人分别签订山塘安全管理责任书和巡查责任书,每年应组织一次以上巡查管护人员业务培训。
山塘管理范围应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镇乡(街道)组织设置界桩和公告牌。在山塘管理范围内不得增设与山塘安全管理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也不得进行危害山塘安全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山塘开展旅游、养殖等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山塘运行,危害山塘安全,破坏生态环境。镇乡(街道)要根据山塘实际需要,对高坝山塘和屋顶山塘设置必要的安全监测设施。
山塘所有权人负责山塘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落实巡查管护人员和巡查管护经费,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巡查管护人员。巡查人员年龄应不超过65周岁、常年居住和生活在山塘所在地附近、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熟悉所巡查山塘的基本情况。巡查人员不得同时承担两座以上高坝山塘或屋顶山塘的巡查任务,要按规定时间、路线和要求开展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采取必要措施。要加强山塘管护,定期开展设施维护,及时清除杂草杂物,确保坝面整洁、洪道畅通和设施完好。
三、进行山塘安全评定和报废工作。
镇乡(街道)应每10年组织对高坝山塘和屋顶山塘进行安全认定,参照《浙江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办法》执行,程序和工作内容可适当简化,认定的安全状况分为危险山塘、病害山塘和正常山塘。对普通山塘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可以不定期集中成批进行,评估的安全状况分为病害山塘和正常山塘。对危险山塘和病害山塘进行综合整治或者报废处理,病害山塘也可以降低正常水位或增加泄洪能力运行。未进行综合整治或者报废处理的危险山塘,必须放空,不得继续蓄水。
山塘需要报废时,由镇乡(街道)组织技术论证,制定报废实施方案,报水务局技术审查并批准后组织实施。山塘存在安全隐患,对公共安全或者生态环境构成严重威胁时应当报废,可由水务局组织技术论证并作出强制报废决定,镇乡(街道)组织制定报废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山塘实施报废前,镇乡(街道)应在与山塘有关联的自然村和行政村予以公示。山塘报废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确保防洪安全,不留隐患。山塘报废实施完成后,由水务局组织验收,镇乡(街道)和所有权人及相关部门共同参加。山塘报废后适宜改造成耕地的,应优先向国土局提出申请并改造成耕地。
四、开展山塘综合整治和局部整修。
按照“政府主导、安全为本、规范有序、生态优美”的原则,对危险山塘和病害山塘开展综合整治,其中对洪水不达标的高坝山塘、屋顶山塘和具有饮用水功能的山塘优先安排。
山塘综合整治由村(居)委会提出申请,镇乡(街道)审核后上报水务局确定。水务局要加强项目储备,督促做细做优设计方案等前期工作,对条件具备的及时列入年度整治计划。除具有饮用水功能的山塘因满足村民饮用水需要外,综合整治一般不得增加蓄水能力。要同美丽乡村建设相结合,对临近村居、学校、风景线、生态廊道等沿线的山塘加大美化力度。
山塘综合整治由镇乡(街道)作为项目法人,要加强项目规范化建设,明确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工程质量监督员,落实好立项审批、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建设监理、质量监督、完工验收和工程审计等工作。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按职责及时办理相应工作,国土局、林业局对大坝管理范围内的建设不再出具立项审查意见。水务局要加强技术指导服务和质量监督管理,督促参建各方认真履行建设责任,要对重要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工程强化监督检查。工程完工验收后,镇乡(街道)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督促山塘所有村(居)委会加强工程安全管理。对已通过综合整治的山塘,有擅自加高溢洪道堰顶或其他阻碍泄洪等危害安全情形并不能及时完成整改的,视情取消该镇乡(街道)下一年度山塘综合整治资格。
病害山塘和正常山塘中存在的溢洪道不畅、设施损坏、白蚁防治和坝体缺陷等隐患可开展山塘局部整修,一般由村(居)委会自行开展建设,镇乡(街道)总体把关,提交完工验收资料后,财政局和水务局开展联合抽查确认。
五、落实建管资金和发挥工程效益。
山塘安全管理各类资金按照“政府主导、乡镇统筹、村居自筹”的原则进行,主要分为巡查管护经费、山塘综合整治资金、山塘局部整修资金和其他费用共计四大类。各级财政资金要及时发放到位,做到专款专用。已列入往年综合整治计划的山塘按原规定执行。
巡查管护经费由山塘所有权的村(居)自筹,市财政按每座高坝山塘5000元、屋顶山塘4000元、普通山塘3000元标准予以补助,镇乡(街道)视情予以配套并统筹使用。对符合标准化管理要求的高坝山塘和屋顶山塘可纳入全市第三方物业化管理,经费按标准化水利工程核定,管理要求和考核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水务局和财政局对未纳入标准化管理的山塘开展年度检查考核,对运行管理和巡查管护工作不到位的应减少或取消财政资金补助。
山塘综合整治资金由财政转移支付为主,对山区村按合同价95%进行核定;其他村(居)按合同价80%进行核定,其余资金由山塘所有权的村(居)自筹解决。工程施工时因故需要调整的项目,对通过规范程序变更并经审计确认的,审计价超过合同价5%以上的资金由财政增加补助,减少的资金由财政予以收回。
山塘局部整修,实行财政以奖代补,原则上按实际投资额的70%进行补助,为消除洪水不达标而开展局部整修的高坝和屋顶山塘可加大补助标准。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综合整治山塘的勘测设计(按4%基准核定、低于每座4万元的另行补足)、工程监理和审价审计等费用,市财政按中标合同价的8%包干核定补助。高坝山塘和屋顶山塘开展安全认定所需的费用补助另行规定。
山塘管理事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人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保障,有关部门和各镇乡(街道)要进一步落实责任,注重山塘日常安全管理,加强山塘隐患排查和整治,强化项目规范化建设和工程建后的管护工作,确保水利工程发挥应有效益。
所在地 | 高坝山塘 | 屋顶山塘 | 普通山塘 | 总座数 |
吴宁街道 | 0 | 2 | 2 | 4 |
白云街道 | 1 | 2 | 5 | 8 |
江北街道 | 1 | 4 | 10 | 15 |
六石街道 | 0 | 1 | 9 | 10 |
城东街道 | 1 | 2 | 10 | 13 |
南市街道 | 0 | 10 | 29 | 39 |
横店镇 | 2 | 10 | 23 | 35 |
南马镇 | 2 | 13 | 29 | 44 |
巍山镇 | 7 | 12 | 19 | 38 |
歌山镇 | 0 | 3 | 10 | 13 |
千祥镇 | 5 | 12 | 39 | 56 |
湖溪镇 | 1 | 10 | 12 | 23 |
画水镇 | 6 | 12 | 26 | 44 |
虎鹿镇 | 5 | 6 | 10 | 21 |
东阳江镇 | 2 | 7 | 9 | 18 |
马宅镇 | 10 | 16 | 33 | 59 |
佐村镇 | 10 | 8 | 48 | 66 |
三单乡 | 4 | 1 | 7 | 12 |
合计 | 57 | 131 | 330 | 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