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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83K15043025N/2018-174223 主题分类: 综合类
发布机构: 市政府及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8-12-07 13:40
文号: - 文件登记号: -
有效性: 拟修改 成文日期: 2018-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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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着力打造公平竞争的一流营商环境,激发各类市场活力、内生动力和内需潜力,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1.取消两项政府性基金。从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前年度欠缴或预缴的上述政府性基金,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多退少补。(责任单位:市建设局、经信局、财政局)

  2.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财政局、残联)

  3.取消或停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要求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执行。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及其他有关部门)

  4.落实国务院增值税改革措施。自2018年5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分别由50万元和80万元统一上调至500万元,并在2018年底前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自2018年7月1日起,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间内未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退还,并加大向税务总局争取更多退税额度的力度。(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5.落实国务院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从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到8%。自2018年5月1日起,对纳税人新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对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分别自2018年1月1日、7月1日起执行。(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6.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由50%提高至75%。(责任单位:市税务局、科技局)

  7.将2016年底到期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20年底。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其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其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按规定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企业)所得税等。(责任单位:市税务局、金融办)

  8.允许符合条件的财政性奖励资金从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9.落实关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动漫产业增值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所得税等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0.进一步加大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力度。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提高一档、二档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幅度,一档企业减免幅度为100%、二档企业减免幅度为80%。(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1.进一步降低企业其他税收负担。自2018年1月1日起,全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应税所得率确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统一下调全省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工业企业为70%,商业企业为40%,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30%,其他企业为80%。自2019年1月1日起,将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车辆和机动船舶车船税适用税额降低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允许符合条件的省内跨地区经营制造业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就地入库,取消对分支机构数量的限制。(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财政局)

  12.支持企业兼并重组。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国土局、市场监管局)

  13.阶段性降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征收。(责任单位:市规划局、财政局、发改局)

  二、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14.落实电价优惠政策。逐步扩大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模。允许符合市场准入条件、年用电量达到省能源局电力直接交易要求的工商业用户及大工业用户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连续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实现一般工商业电价下降10%的目标,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点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对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责任单位:市经信局、供电公司、发改局)

  15.加快推进能源领域市场化改革。严格执行上级政策推进输配电价改革,根据煤价下降情况适时降低煤电标杆电价。适时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遵照省政府相关文件从严控制天然气输配价格,着力降低企业用能成本。(责任单位:市发改局、供电公司)

  16.降低高可靠性供电收费,取消临时接电费用收费标准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局、供电公司)

  17.完善差别化电费收缴方式。实行厂区生产、生活用电分别计价政策。对有条件的企业实行厂区内以建筑物幢、栋等为单位与厂区内生产、办公等区域存在明确的物理隔离的职工宿舍生活用电和厂区生产、办公用电分别计价政策。(责任单位:市供电公司)

  18.降低用水价格。在我市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中列为A类的企业享受优惠水价。(责任单位:市发改局、水务局、财政局)

  三、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19.继续实施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调政策。从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费款所属期),失业保险单位费率由1%降为0.5%、个人费率仍按0.5%执行的政策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

  20.阶段性降低职工医疗保险费率。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临时性降低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1个百分点。(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

  21.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缴费比例。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除一类行业(包括支缴比例为120%<含120%>以上的企业)外,其余各类行业现行费率下调50%。(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

  22.阶段性下调企业拨缴上级工会经费比例。自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企业拨缴上级工会经费缓减20%。(责任单位:市总工会)

  23.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12%上限规定;允许缴存单位在规定上下限区间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不再履行报批手续;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申请缴存比例执行5%下限或缓缴,审批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四、进一步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24.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取消部分国道路段收费。(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五、进一步降低涉企中介服务收费

  25.规范中介服务收费。依法明确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并允许收费的中介服务,实行目录化管理,明示付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没有法定依据的,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中介服务评估评审报告。(责任单位:市发改局)

  26.清理规范一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理与行政审批、行政监管相关的部门信息平台收费。落实取消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取消场地租赁费、席位费等费用。取消不动产登记环节中收取的土地转让手续费、公安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收费。自2018年10月1日起,安监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的,不得收费。(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安监局、其他有关部门)

  27.降低一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自2018年8月1日起,对新开办的小微企业3年内委托检测费用降低50%收取,对大学生创业的企业免收2年委托检测费用;对全省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制造业创新中心提供的计量校准、测试服务费降低20%收取;加大网络提速降费力度,扩大公共场所免费上网范围,明显降低家庭宽带、企业宽带和专线使用费,取消流量“漫游”费,移动网络流量资费年内至少降低30%。(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发改局、相关网络运营商)

  28.探索推广建设工程领域“测验合一”。对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审批涉及的土地测绘、规划测绘、房产测绘等服务探索实行“测验合一”,统一测绘、共享成果。引导和督促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测绘、地籍测绘、权属调查服务收费标准,桩基检测服务收费标准和环保在线监测服务收费标准再继续下降20%。(责任单位:市国土局、规划局、建设局、建管局、编办(跑改办)、发改局、环保局)

  六、进一步降低消防领域服务收费

  29.推进“照后减证”。对建筑面积未达到200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可不办理消防安全检查许可。公众聚集场所仅变更名称的,无需重新办理消防安全检查,但应当提供有单位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签名的仅变更名称承诺书。对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取消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责任单位:市消防大队)

  30.全面推广“免培鉴定”。借鉴驾驶证考取办法,减少鉴定前学校培训环节,节省企业专门培训费用。(责任单位:市消防大队)

  31.减少消防设施检测收费。不具有联动控制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不需要提供设施检测报告。已通过消防验收的建筑内的装修项目,在未增设、改动消防设施的前提下,可不提供消防设施检测报告。(责任单位:市消防大队)

  32.简化消防验收申报材料要求。全面停止公安消防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见证取样检验业务,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收费标准只减不增。在消防验收申报材料中,不再将见证取样报告作为必备资料。对阻燃PVC管等定型材料,在消防验收中可以提供型式检验报告。对不能提供型式检验报告的现场加工阻燃制品,以监督检验的形式确认其阻燃性能。(责任单位:市消防大队)

  七、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33.落实国家出台的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政策。制定出台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实施意见。落实再贷款、再贴现、常备借贷便利(SLF)的利率优惠政策。将支小再贷款利率由3.25%降至2.75%,金融机构借用再贷款发放的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不得高于再贷款利率4个百分点,市人行、金融办、银监办积极向上争取再贷款、再贴现限额。改进宏观审慎评估体系,增加小微企业贷款考核权重,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贷款投放。(责任单位:市人行、金融办、银监办)

  34.降低企业融资担保费用。建立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体系,研究出台风险补偿政策,组建市国控融资担保公司,解决我市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难、担保贵问题。发挥保险增信分险功能,稳步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深化银保合作机制,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金融办、经信局、银监办)

  35.落实财税优惠支持政策。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单户授信额度上限,由10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税务局、人行、银监办)

  36. 严格执行“两禁两限”规定。禁止向小微企业贷款时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推动地方政府探索以政府采购、财政补贴等方式,降低小微企业融资附加费用。(责任单位:市银监办、财政局)

  37.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试点。切实支持创新创业企业融资,优化中小企业资本形成机制。(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38.严肃查处违规收费行为。在全市银行业组织开展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的“四不当”专项治理,严格落实“七不准”等监管要求。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巧立名目、变相收费等违规行为。清理和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的中介收费行为,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对中介机构的评估结果互认,实现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互认评估结果。银行机构要依法承担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成本,不得转嫁给客户。(责任单位:市银监办、人行、发改局)

  39.积极探索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鼓励和支持银行机构挖掘有需求、有价值的债转股企业客户,积极开展债转股试点。坚持自主协商确定转股对象、转股债权以及转股价格和条件,鼓励面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发改局、银监办、人行)

  40.加快处置不良资产。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运用重组、追偿、核销、转让等多种手段,加快处置不良资产,推动金融和实体经济的良性互动,提升资产价值,消化金融风险;支持开展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流转等业务,盘活信贷资源,强化资金保障。(责任单位:市银监办、金融办(帮扶办)、人行、财政局)

  41.优化续贷流程,降低转贷成本。推广年审制贷款、循环贷款、分期分段式等还款方式创新,优化小微企业续贷流程,降低转贷成本。对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权票面的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市人行、银监办、金融办、财政局、经信局、税务局)

  42.拓展企业融资方式、提高直接融资比例。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推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专利权、出口退税专项质押贷款。加快产业基金推进,筛选符合直投要求的重点项目,条件成熟尽快做好股权直投。各主管部门加快设立磁性电子、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木雕红木、影视文化等主导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行业子基金,撬动社会资本投入,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例。(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经信局、科技局、市场监管局、横店影管委、人行、银监办)

  八、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43.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深入探索根据工业项目产业类型、生产经营周期等因素,灵活确定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对使用年限届满,土地出让合同、投资建设协议履约情况评价好且符合续期使用条件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租赁应采用招拍挂方式;租赁期满投入产出水平等达到土地出让合同、投资建设协议约定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将租赁用地转为出让用地。对通过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的,纳入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挂钩范围,配比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各地要将挂钩计划指标优先用于工业项目。(责任单位:市国土局,经信局、各镇乡街道)

  九、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涉企收费行为

  44.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涉企收费行为。不再要求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和注销清算审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注销清算审计。2018年社会团体年检不再要求提供年度审计报告(慈善类社会组织实施年度报告制度)。(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45.全面整顿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依法注销一批活动停滞、服务瘫痪、功能丧失的僵尸协会。优化整合一批名称相似、会员类同、业务相近的行业协会。规范提升一批制度不全、职能不清、作用不显的协会。脱钩一批政社合一、人财互用、办公合署的协会。(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发改局)

  46.严禁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强拉入会。凡未制定会费收取标准的,一律不得收取;凡未经社团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通过的会费标准,一律不得执行。降低会费收取标准,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的会费标准在1万元以上的,原则上按现有标准降低50%。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严禁强拉企业入会,严禁阻挠企业自由退会。协会商会向会员提供相关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收取合理费用,收费标准按章程规定的程序确定。协会商会不得从事下列违法收费行为: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利用政府名义或政府委托事项为由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强制会员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及出国考察等;强制会员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费用(会费除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收费行为。市发改局和审计局要强化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检查和审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行业协会及社团的主管部门)

  十、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47. 进一步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和标准地制度,实现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最多跑一次”“最多100天”。实现企业投资项目“一窗受理”,变“企业跑”为“数据跑”和“政府跑”。推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中间环节由环保部门代办。(责任单位:市编办(跑改办)、发改局、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

  48.推进边防行政许可事项一网办理。推广使用边防移动应用程序(APP);推行边检服务一体化。(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49.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依法合并。推行货运车辆“两检合一”,货车综合性能检测和安全技术检验结果互认,实行一次上线、一次检验、一次收费;统一检验检测周期并以安检时间为准,货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

  50.推行“中介超市”服务模式。继续做好分类清理规范,进一步减少涉企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加强垄断中介机构的价格监管,建立健全中介信用评价机制,鼓励建立中介服务网上竞价平台。加快建设竞争充分、管理有序的中介市场,争取中介费用原基础上继续下降。(责任单位:市发改局、行政服务中心、各相关单位)

  51.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多证合一”,将涉及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推动“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在各地区、各行业加快互认和应用。一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非按法定程序设定的涉企证照事项。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避免让企业重复登记、重复提交材料。把设立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等5项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服务中心)

  十一、进一步规范涉企保证金管理

  52.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清单管理制度。国家和省公布的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项目(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以及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除外)一律取消;各部门新设立涉企保证金项目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责任单位:市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

  53. 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巩固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成果,对于依法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企业可以以现金、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函的形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拒绝。建设单位要求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企业提供相同金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建管局、国土局、发改局、供电公司及其他有关部门)

  十二、保障措施

  54.加强组织领导。市减负领导小组负责降成本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减负办公室负责牵头制定行动方案,分解落实相关减负任务和政策举措。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各降成本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完善工作落实机制,做到分工明确、进度有序、措施有力,确保取得实效。

  55.抓好宣传落实。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抓好、落实好降成本工作,充分运用媒体,全方位宣传解读政策措施,帮助企业用好政策。积极回应企业关切,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降成本工作的良好氛围。

  56.严格督查考核。将降成本工作纳入市政府对有关部门年度考核内容。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实行一季一报制度,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推进落实降成本工作进展情况报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意见自2019年1月7日起施行。《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东政办发〔2018〕72号)同时废止。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7日印发

东政办发〔2018〕225号.pdf

根据《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东政办发〔2020〕20号)文件,第三条19、21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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