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抓好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工作,根据省、市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窑炉熔炉煤气发生炉茶炉淘汰改造补助政策的通知》(金政办发〔2017〕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东阳市磁性材料行业煤气发生炉淘汰改造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 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东阳市江滨北街18号东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监督科,邮编:322100。
2.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727255031@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2月13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79-86090920
东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2月2日
东阳市磁性材料行业煤气发生炉淘汰改造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抓好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工作,根据省、市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窑炉熔炉煤气发生炉茶炉淘汰改造补助政策的通知》(金政办发〔2017〕4号)等文件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磁性材料行业一段式煤气发生炉淘汰改造工作。为顺利做好有关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调整能源结构、改善大气环境、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目标,逐步减少煤炭等高污染燃料使用,着力削减我市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在2018年9月30日前,全面淘汰本市磁性材料行业所有一段式煤气发生炉,并根据淘汰时间给予差别化补助,鼓励企业提前实施淘汰改造。
二、实施步骤
(一)排查摸底,制定淘汰计划(2018年3月20日前)
各镇乡(街道)和经济开发区对本辖区内煤气发生炉情况进行全面排摸,做好登记造册、现场拍照、政策解释等工作,建立健全“一企一档”台账资料。同时,根据2018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2018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淘汰一段式煤气发生炉的要求,制定辖区煤气发生炉淘汰改造进度计划和淘汰改造工作方案,于2018年3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中央环保督察东阳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专项整改三组(相关具体工作由市经信局牵头落实)。
(二)实施淘汰改造(2018年9月底前)
各镇乡(街道)和经济开发区对区域内相关企业逐户送达淘汰改造告知书(样式见附件1),督促、指导各企业采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改造方式自主淘汰改造。
(三)淘汰改造验收(2018年4月1日-2018年9月30日)
各镇乡(街道)和经济开发区要做好煤气发生炉淘汰改造台账,保存淘汰改造前、中、后相同位置拍摄的影像资料,并进行初验,落实专人于每周二将上周淘汰改造情况、每月23日将本月本辖区淘汰改造情况上报市经信局(附件2)。根据淘汰改造进度计划和月度完成情况,定期由市经信局牵头,市发改局、环保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建设局配合,对各镇乡(街道)和经济开发区煤气发生炉淘汰改造工作进行验收,作为考核依据,通过验收企业进入政策补助评估程序。
三、补助政策
(一)补助对象
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完成煤气发生炉淘汰改造,并验收合格的企业。
(二)补助标准
资金补助标准以煤气发生炉铭牌数据为依据,折算蒸吨数,具体如下:
1.对采用直接拆除方式进行淘汰不改造的煤气发生炉,按1蒸吨以下的0.4万元/台,按1蒸吨(含)以上的0.6万元/台的标准给予补助;
2.2018年6月30日完成淘汰改造验收的煤气发生炉按10万元/蒸吨补助;
3.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淘汰改造验收的煤气发生炉按8万元/蒸吨补助;
4.已享受技改资金补助的,原则上就高不就低,不足部分按差额进行补助;
5.本次淘汰要求在2018年9月30日前全部完成,逾期不享受资金补助政策。
四、补助流程
(一)企业申请
在完成煤气发生炉的拆除、车间燃气管道等设备安装及窑的改造后,由实施企业向所在地镇(街、区)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申请验收,并由镇乡(街道)统一汇总后报市经信局:
1.煤气发生炉淘汰改造验收表(附件3);
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工商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提供与燃气公司签订的供气合同;
4.煤气发生炉淘汰改造前、中、后相同位置拍摄的照片或相关材料。
(二)补助资金核定拨付
经淘汰改造通过部门(相关部门详见附件3)联合验收合格的企业,由市经信局按补助标准核定企业煤气发生炉淘汰改造补助资金金额,汇总后报中央环保督察东阳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专项整改三组批准,由市财政拨付。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在中央环保督察东阳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专项整改三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我市煤气发生炉专项淘汰改造工作,各镇乡(街道)和经济开发区要成立煤气发生炉淘汰改造专项小组,横店、城东、湖溪、南马、歌山、南市要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镇乡(街道)视工作量大小明确责任领导,确保本次淘汰改造工作的顺利完成。
2.确保责任落实。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与镇、街道和开发区密切合作。
市经信局负责牵头煤气发生炉淘汰改造工作,制定淘汰改造实施方案,牵头组织对煤气发生炉淘汰改造工作的检查验收。
市发改局(物价局)负责做好“县县通”工程;市域内天然气管道建设工程督促工作;制定煤改气燃气炉使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优惠政策;配合对煤气发生炉淘汰改造工作的检查验收。
市环保局负责配合对煤气发生炉淘汰改造工作的检查验收。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改造后纳入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压力容器的监管;指导、督促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做好改造中的涉及特种设备目录内的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配合纳入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煤气发生炉淘汰改造工作的检查验收。
市财政局负责煤气发生炉淘汰改造工作的资金保障和拨付,配合对煤气发生炉淘汰改造工作的检查验收。
市建设局负责督促天然气管网的规划布点、建设工作;制定支持企业采用小型储气罐和气化站供气的政策和办法,配合对煤气发生炉淘汰改造工作的检查验收。
市安监局负责履行综合监管职责,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监管工作。
各镇乡(街道)和经济开发区作为各辖区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煤气发生炉的淘汰改造工作,要建立健全煤气发生炉台账,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按时完成。对完成淘汰、改造企业进行初验,及时汇总上报本辖区内淘汰改造工作情况。
3.严格考核督查。各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和相关部门要迅速行动,责任到人,按淘汰改造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市经信局要对各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淘汰改造进度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对淘汰改造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整改,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关行政责任。
本实施方案自2018年3月2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