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和鼓励我市城中村改造货币化安置,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浙建保﹝2015﹞107号)和《中共东阳市委办公室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阳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委办发﹝2017﹞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东阳市城中村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 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东阳市江滨北街18号东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监督科,邮编:322100。
2.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727255031@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3月16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79-86090920
东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3月6日
东阳市城中村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引导和鼓励我市城中村改造货币化安置,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浙建保﹝2015﹞107号)和《中共东阳市委办公室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阳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委办发﹝2017﹞9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城中村改造实施货币化安置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城中村改造货币化安置是指补偿人向被补偿人提供货币安置款或商品房安置证明(以下简称“房票”),由被补偿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的安置方式,分以下三种方式:
(一)货币安置:补偿人向被补偿人提供货币安置款,由被补偿人自行处置货币安置款的安置方式。
(二)房票安置:补偿人向被补偿人提供房票,由被补偿人凭房票自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开发楼盘中选购商品房的安置方式。
(三)收购商品房安置:补偿人向被补偿人提供房票,由被补偿人凭房票自行在项目责任主体提供的商品房中选购商品房的安置方式。商品房的收购方式要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被补偿人可以单独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也可以选择组合安置方式,其中全部选择货币安置的,应当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经有房屋或全家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被补偿人。被补偿人选择组合安置方式的,奖励和补偿补助按相应的安置方式分别计算。
二、城中村改造货币化安置对象为城市核心区(东至迎宾大道、西至义乌界、南至南山脚、北至北山脚)内和核心区外经市政府批准或决定列入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的被补偿人。
三、货币安置款或房票面值=回购款+奖励款,回购款=回购价×可安置建筑面积,回购价=公寓式住宅(以下称平面式住宅)安置房市场价-平面式住宅安置房综合成本价。
平面式住宅安置房市场价及综合成本价,根据征收规划安置点区块类似商品房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或征收区块周边类似商品房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一)选择货币安置的货币安置款=回购款+奖励款,奖励款=回购款×15%。
(二)选择房票安置的房票面值=回购款+奖励款,奖励款=回购款×30%。
(三)选择收购商品房安置的房票面值=回购款+奖励款,奖励款=回购款×30%。
房票使用后有剩余房票面值的,剩余房票面值扣除相应奖励款后,按回购款给予兑现。
四、被补偿人收到房票之日起二年内使用,逾期未使用的房票,扣除相应房票安置奖励款后,按回购款给予兑现。
五、补偿人必须与被补偿人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补偿人与被补偿人的姓名、单位名称;
(二)被征收房屋的地址、用地面积、占地面积、建筑面积;
(三)货币化安置的可安置建筑面积、平面式住宅安置房市场价及综合成本价、回购价、回购款;
(四)被补偿人选择的安置方式,货币安置款或房票面值;商品房选购户型组合;
(五)房票的使用方式和时间;
(六)搬迁期限;
(七)争议解决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其它事项。
六、货币化安置程序
(一)货币安置程序:
1.被补偿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补偿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货币化安置协议。
2.被补偿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搬迁腾空。
3.补偿人向被补偿人支付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其它相应的补偿和补助费、奖励费,同时支付货币安置款。
(二)房票安置程序
1.被补偿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补偿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货币化安置协议。
2.被补偿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搬迁腾空。
3.补偿人向被补偿人支付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其它相应的补偿和补助费、奖励费,同时出具房票。
4.被补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使用房票购买商品,补偿人按规定及时办理结算支付。
5.被补偿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使用房票抵扣房款;房价超出购房凭证面值的,超出部分由被补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房价低于房票面值的(不得低于房票面值的60%﹝含﹞),剩余面值部分扣除相应房票安置奖励款后按回购款与补偿人结算。
6.房地产开发企业凭被补偿人提供的货币化安置协议复印件、房票和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证明、售房发票(存根联复印件)等材料与补偿人每季度结算一次。
7.被补偿人使用房票购买的商品房按商品房登记手续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收购商品房安置
1.被补偿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补偿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货币化安置协议。
2.被补偿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搬迁腾空。
3.补偿人向被补偿人支付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其它相应的补偿和补助费、奖励费,同时出具房票。
4.商品房收购主体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收购协议,确定收购商品房房源范围。
5.被补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6.被补偿人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使用房票抵扣房款;房价超出购房凭证面值的,超出部分由被补偿人与商品房收购主体自行结算;房价低于房票面值的(不得低于房票面值的60%﹝含﹞),剩余面值部分扣除相应房票安置奖励款后按回购款与补偿人结算。
7.商品房收购主体凭被补偿人提供的货币化安置协议复印件、房票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售房发票(存根联复印件)等材料与补偿人每季度结算一次。
8.被补偿人使用房票购买的收购商品房按商品房登记手续办理不动产登记。
七、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4月10日起试行,试行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在本实施细则试行期内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货币化安置协议的,适用本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