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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
《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18-05-11 17:35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字号: [ ] 浏览次数:

  为了进一步加大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力度,推进产业集聚发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管理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浙委办发〔2017〕2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18〕13号)、《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集聚发展推进工业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东政发〔2017〕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 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东阳市江滨北街18号东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监督科,邮编:322100。

  2.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727255031@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5月21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79-86090920

东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5月11日

 

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大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力度,推进产业集聚发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管理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浙委办发〔2017〕2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18〕13号)、《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集聚发展推进工业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东政发〔2017〕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创业园(以下简称小微园)建设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统筹规划

  1.明确园区定义。小微园是指具有明确产业和功能定位,具备相应规模,符合相应建设标准,具有完善功能布局,拥有统一的建设和管理主体,实现集中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小微企业集聚发展平台。

  2.强化规划管控。各镇乡街道要根据东阳市小微园三年建设行动计划,围绕镇域特色产业,明确规划布点和目标任务。规划部门应积极指导配合做好小微园规划,结合产业特色适度放宽建筑限高、非生产性用房占比等指标,符合条件的,优化服务,简化流程。规划编制相关费用由市财政统一列支。

  3.创新建设模式。鼓励利用城镇低效用地、僵尸企业、闲置土地进行二次开发建设小微园;鼓励利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复垦指标用于小微园建设;鼓励采用“园中园”模式,在工业功能区、老旧工业园区内规划建设小微园;鼓励采取工业地产模式开发建设小微园;鼓励改造提升出租型企业相对集中区块,引进专业机构运营管理。

  4.优化园区设计。综合考虑园区定位、企业规模和行业特点等因素,加强园区总体设计,明确功能布局、建筑规模、厂房结构、配套设施等内容,合理规划生产、展示、仓储、物流、办公、住宿、停车等功能区块。

  二、明确建设标准

  5.规模条件。新建型小微园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50亩,入驻企业总数不少于10家。

  6.控制指标。小微园用地容积率一般应达到1.4以上(工业地产项目建筑容积率上限3.0),建筑密度一般不低于35%(工业地产项目不高于55%),厂房层数一般应达到4层以上(工业地产项目建筑高度上限35米,其中基础配套设施可放宽至50米,应符合控规要求)。要有相对集中的绿地规划。

  7.配套设施。小微园基础配套设施齐全,集中配套一定比例的职工宿舍、食堂、办公场所等生产生活服务设施。非生产性配套设施用地面积按不大于7%的比例,建设面积按不大于总建筑面积15%的比例控制。

  三、规范建设行为

  8.激活建设主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广泛吸引各种社会资金、民间资金参与小微园建设,积极探索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新型投融资方式,因地制宜选择政府主导开发、行业龙头企业开发、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发、企业联合体建设等模式。采用工业地产开发模式建设的小微园,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开发单位必须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资质。

  9.制订建设方案。建设单位应按照小微园总体设计要求,制订项目建设方案,并报市转升办备案。建设方案要明确功能定位、招商方案(工业地产项目要明确房产销售的最高价格、自持比例等)、建设进度、环保设施、物业管理办法等内容。

  10.依法依规审批。按照“标准地+承诺制+代办制”模式,成立工作专班进行服务,加快推进小微园项目的建设。项目竣工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分别对相关建设指标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小微园初始运行约定期限届满后,对有关经济指标进行履约认定,通过履约认定后可换发不动产权正式证。

  11.加强项目管理。各镇乡街道要与小微园建设业主签订《项目管理合同》,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对开发建设要求、价格限制、企业入园、最低亩均产出(园区投产运营后第一年亩产税收需达到15万元/亩,第二年需达到23万元/亩,第三年需达到27万元/亩)等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对未达到亩产税收标准的由投资建设主体补齐,对未达到或不履行《项目管理合同》的,不得享受相关小微园扶持政策。

  四、严格产权管理

  12.采用租售模式。鼓励小微园通过租赁等方式经营。采取工业地产模式开发建设的小微园项目可根据建设方案等,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进行不动产分割登记和转让(销售)。产权销售及不动产权属登记参照房地产管理模式办理。

  13.明确分割标准。可按层为最小单元进行产权分割,单个入园(包括出租和出售)企业建筑面积一般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一层生产性用房产权根据招商需求进行分割;员工宿舍最小分割单元为套(间),但必须与生产性用房捆绑销售。双拼、多拼生产性用房允许竖向单元按层分割。小微园内公建配套以及区间道路、绿化等用地为园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予分割登记。

  14.鼓励主体自持。社会投资主体开发建设的小微园,鼓励开发主体自持,在《项目管理合同》中明确自持比例、自持年限等,开发主体自持比例不低于20%,且不可销售和转让。园区非生产用房、配套设施应由开发主体自持。

  15.规范转让行为。入园企业按照购置合同购得小微园厂房,并按合同约定使用。如因企业发展壮大需外迁或经营不善需转让产权的,需按照购置合同约定进行规范转让,受让方应符合小微园入园相应标准。属地政府享有优先回购权。

  五、加强园区管理

  16.明确运营主体。小微园必须成立或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管理运营机构,负责园区的管理、服务、招商等工作。鼓励行业协会、龙头企业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入驻小微园管理运营,鼓励多个小微园连锁管理运营。

  17.明确准入条件。(一)凡入驻小微园的企业及项目须同时符合具备以下准入条件:(1)入园企业必须为本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工业企业。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及我市产业政策及布局要求;符合安全生产、消防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节能环保相关要求。(2)入园企业原则上为未受让过工业用地的企业,如现有工业用地的必须已得到充分利用、无闲置土地。(3)入园非新办企业的上年税收总额不得低于20万元、应税销售不得低于400万元,如为整治类的行业企业,需达到其行业整治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方可入园。(二)符合上述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入园:(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成长型小微企业: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或者纳税总额持续增长且平均增长率在10%以上的企业;同产业类型企业,以税收优先。(3)东阳市级以上科技型、创新型、高新技术企业、有市级以上研发机构的企业;(4)优质企业:①行业龙头企业的关键配套企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企业或者孵化器毕业的企业;②上一年实施“机器换人”技术改造重点项目企业;③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4)在我市已供过工业用地,且厂房被征收或者将被征收的企业。(5)在我市已供过工业用地,有意向园区集聚,愿意通过回购、置换等方式入园的企业。

  18.加强服务管理。要严格按照园区产业定位切实把好入园关,小微园开发主体必须把拟入驻企业情况报属地政府备案审查,并报市转升办审核,凭审核意见办理产权登记。支持小微园建设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各类公共服务机构入驻,为入园企业提供一站式公共服务。

  19.加强园区绩效评价。小微园实行分级备案管理,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每年由市转升办牵头,对经过备案的市级及以上小微园进行绩效管理综合评价(评价办法另行制定下发),对评价不达标或连续两年末位的,取消其小微园资格,不得享受相关小微园扶持政策。

  20.建立入园企业评价体系。各小微园管理运营机构应建立以单位建筑面积税收为核心的入园企业评价体系,淘汰出清落后企业,促进有机更新,不断提升入园企业发展水平和产出效益。

  六、资源要素保障

  21.用地要素保障。鼓励镇乡街道利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复垦指标用于小微园开发建设。全市安排100亩小微园复垦用地周转指标,由用地镇乡街道向市转升办提出申请(需附复垦方案),经市经信、国土、规划等部门审核,报市政府予以安排。周转指标在用地镇乡街道复垦指标中核销,周转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利用存量用地、闲置用地或低效用地(达到或连片达到60亩以上规模)建设小微园,需实施分割转让或销售的,先由政府收回,重新进行公开出让。鼓励多宗存量工业用地合并进行工业地产开发,对多宗土地之间涉及边角地、夹心地,且符合规划要求,累计面积不超过项目合并总面积的10%,单幅地块不超过3亩的,可落实新增用地指标,纳入周边土地一并开发。

  小微园建设征用村集体土地的,鼓励村集体采用“飞地模式”和“以地换房”,促进集聚发展。具体可由政府回购一定建筑面积的工业地产,无偿给予村集体征地面积5%—10%的建筑产权;或者村集体以建筑成本价回购一定比例工业厂房建筑产权,标准控制在征地面积的30%范围内。村集体厂房应纳入小微园统一管理。

  22.资金要素支持。小微园项目涉及政策处理和收储回购,镇乡街道无法自筹资金的,由市财政统筹借资。由所在镇乡街道书面报告市政府同意后,向市财政或国投公司借贷,在土地挂拍后的出让金中首先列支偿还,除上级政府计提外全额返还镇乡街道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探索厂房购置按揭贷款模式。吸引有意向的金融机构入驻工业地产项目小微园,引导金融机构针对购置厂房入驻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创新借贷形式,鼓励给予低利率、长周期优惠。

  七、加大政策扶持

  23.对开发建设主体的扶持。新征土地建设小微园的,城市设施配套费按照现行规定70%征收。利用存量用地和原工业项目用地回购收储再开发建设小微园,提高土地投资强度、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小微园物业专项维修基金按10元/平方米征收,物业维修金按5元/平方米征收。

  24.对园区入驻企业的扶持。对小微园区内企业亩产税收达到20万元(含)以上或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税收120元(含)以上的,给予不超过30元/平方米/年的租金补助(凭租金发票)。销售额1000万元-1500万元的企业每年每平方米15元;销售额1500万元-2000万元的企业每年每平方米20元;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年每平方米30元,单个企业租金最高补助2000平方米,最长不超过3年,同时最高补助金额应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入驻政府产权小微园的企业为规上企业或连续两年每年纳税超100万元,亩产税收达到30万元以上或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税收150元以上的。在符合规划、消防 、安全生产等要求且具备分隔条件的前提下,经市经信局(转升办)、国土局、规划局及辖区镇乡街道等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允许按栋或按层分割受让厂房产权。

  25.市财政设立小微园专项扶持奖励资金,资金来源为:

  (1)小微园建设项目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一年建设期土地使用税的地方贡献部分转入。

  (2)小微园年度绩效评价达标的,亩均税收23(含)—27万元部分税收按地方贡献部分40%转入;亩均税收27(含)—30万元部分按地方贡献部分60%转入;亩均税收30(含)万元以上部分按地方贡献部分80%转入。

  (3)小微园新培育小升规企业,按每家5万元转入;从东阳市外引进入驻并当年度达到规上企业的,按每家10万元转入。

  第(2)、(3)项转入金额不超过园区税收所产生的地方贡献部分(园区管理机构缴纳的经营税收及入园新办企业缴纳经营税收)。专项扶持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另行下发。

  26.各镇乡街道应安排小微园建设专项配套资金,对园区管理运营、企业租金等方面予以奖励补助。

  八、强化保障措施

  27.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各镇乡街道是小微园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签订责任状,做好辖区内小微园的规划、建设、管理、服务等工作。将小微园建设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完成市里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的,不得评为优秀或一等奖;对工作推进不力的,每季由市委常委会进行约谈。

  每月在重点项目开工或小微园建设工作成效明显的镇乡街道召开现场会,通报工作进展情况,营造你追我干的氛围,安排先进镇乡街道介绍工作经验,推进不力的镇乡街道表态发言,强化典型引路和面上推进。

  28.建立项目专班制度。为稳步推进小微园建设工作,各镇乡街道要组建小微园项目工作专班。工作专班由镇乡街道主要领导牵头负责,其中重点项目由联系市领导牵头负责,由班子成员担任组长,每个工作专班负责一个项目。工作专班要精心谋划项目建设,列出时间节点,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攻坚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尽快推进。

  29.完善联席协调机制。每周不定期召开小微园建设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研究协调小微园建设工作中的问题,打通项目落地的各个环节。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放管服”改革和“最多跑一次”的总体要求,解放思想,加强协调,全力支持、配合、服务好小微园建设工作。

  本意见自2018年6月27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此前我市已出台的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