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绿满东阳”建设,提高全市园林绿化水平,根据《城市绿化条例》《中共东阳市委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绿化管理体制的改革方案》(东委发〔2016〕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东阳市绿化工程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 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东阳市江滨北街18号东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监督科,邮编:322100。
2.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727255031@qq.com。
意见反馈的期限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联系电话:0579-86090920
附件:东阳市绿化工程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东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5月23日
附件
东阳市绿化工程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绿满东阳”建设,提高全市园林绿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绿色图章”制度
第二条 全市园林绿化工程实行“绿色图章”管理制度,(“绿色图章”即“东阳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审核验收专用章”)是指为保证绿地系统规划和绿地率指标符合相关规范标准,有效实施绿化设计、施工管理,对各类建设工程项目中的绿地建设进行设计审核和专项验收的制度。
第三条 “绿色图章”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市政府性投资30万元以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及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建设项目。非政府投资的商品房住宅小区、农房集聚区、教育医疗、金融商业、旅游文化、工矿企业等单位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实行绿地率审验,其绿地率必须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及国土出让规划设计条件。
第四条 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下简称市绿化办)负责全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绿色图章”管理工作。
财政、规划、行政执法、审计、交通、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绿色图章”制度实施。
第三章 绿化工程初步设计审核
第五条 绿化工程初步设计和建设工程绿地率审核由市绿化办负责受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申报绿化工程初步设计审核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规划红线图或用地范围图;
3. 方案评审会议纪要、专家评审意见等;
4. 绿化工程初步设计图及相应电子文档一套。
第七条 商业开发的新建居住区绿化项目、非财政投入的单位附属绿地只对绿地率指标进行审核。需提交以下资料:
1.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国土出让规划设计条件;
2.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红线图;
3. 用地规划许可证;
4. 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5. 绿化平面图,竖向设计图(纸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第八条 审核程序:绿化办在收到完整资料后,在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基础上,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绿地率技术指标、乔木比例、树种多样性、配套工程等内容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通过的绿化工程,在设计图纸上加盖“绿色图章”,核发《东阳市绿化工程设计审核表》或《东阳市建设项目绿地率审核表》,此表作为规划局开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建设。确需改变设计方案的,且绿化工程变更量达到总工程量的10%,应当按照原审报程序审核。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开始施工前将施工图报市绿化办备案。
第四章 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第十条 全市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由市政园林质量安全监督分站(下简称市园林质安监分站)具体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对批准实施的政府性投资绿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绿化工程开工前,应到市园林质安监分站分别办理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手续。交通、水利项目的绿化配套工程按职责分工由交通、水利部门自行履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到市园林质安监分站办理手续所需资料:
1. 东阳市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表;
2. 方案批准文件、图纸及图纸目录清单、工程量清单;
3. 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复印件,原件核对);
4.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机构组成情况;
5. 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安全相关资料;
6. 监理单位的监理规划。
第十二条 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程序:
1. 市园林质安监分站在收到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监督申报后,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其需补正内容;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2. 市园林质安监分站在受理质量安全监督申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编制质量安全监督方案,确定专门质量安全监督人员,明确质量安全监督重点、内容、方式和要求。
3. 受理的工程,市园林质安监分站应在其施工前组织一次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市园林质安监分站实施施工前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时,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到场参加,并负责介绍工程概况及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可同时补充说明有关情况。
4. 市园林质安监分站在听取相关情况介绍后,现场公布质量安全监督方案,并对下列文件资料进行审查:(1)工程项目部的各项管理制度、监理细则等文件;(2)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有关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
5. 绿化工程施工后,市园林质安监分站应按照质量安全监督方案,通过专项检查、抽查、巡查等方式,采用实测实量、观感检查和资料核查相结合的方法,对质量安全行为和质量安全责任制履行情况、实物质量安全情况、工程质量安全保证资料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处理情况等进行全面质量安全监督。
6. 市园林质安监分站应在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在7个工作日内就该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情况向市绿化办提交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第十三条 市园林质安监分站对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以抽查、巡查方式为主,并辅以必要的检测手段。监督主要内容为:绿化栽植土、栽植材料、乔灌木树穴、土球或根系、园林电器喷灌、重要园林建筑、构筑物、假山叠石的基础、主体等重要的分项工程以及应属必须验收的隐蔽工程。
第十四条 市园林质安监分站在对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实施质量安全监督时,应加强工程质量安全保证资料抽查,重点抽查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第五章 绿化工程专项验收
第十五条 绿化工程专项验收分为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和绿化工程移交验收。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指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主要对栽植基础、植物材料、植物种植、修剪养护、附属设施、实际效果、按图施工等项目进行验收。绿化工程移交验收是指在合同约定养管期满后,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和养护接收单位进行交接时的验收,主要对植物成活率、生长情况、景观效果、配套设施运行状况等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建设单位自检合格后,向市绿化办提出绿化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申请。绿化办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有关单位到现场实地进行专项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绿化工程专项竣工验收需提交下列资料:
1.东阳市绿化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 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3. 有关变更资料;
4. 完整的工程项目建设竣工档案资料,包括竣工图(含电子文档)、施工报告、监理报告等;
5.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6. 绿地概况表。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主要内容为:工程是否按设计图及合同约定施工;工程变更情况;工程实物质量及观感有无重大缺陷;监理资料、施工资料等资料是否齐全;配套附属设施运行情况。
对不合格的绿化工程,进行整改后重新申报验收。验收合格的绿化工程核发《东阳市绿化工程专项竣工验收表》,此表作为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第十九条 绿地率验收应提交下列资料:
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 绿地面积测量报告;
3. 绿地变更情况说明;
4. 绿化竣工平面图(纸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绿地率达标的项目核发《东阳市绿地率合格验收表》,此表作为规划局开具建设工程规划竣工备案表的依据。
第二十条 绿化工程移交验收办理程序:
1.验收内容:植物生长情况、植物存活率、竣工验收时提出各类问题的整改情况,附属设施的运行情况。
2.办理时限:自接到申请受理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不合格的绿化工程,进行整改后重新申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绿化工程核发《东阳市绿化工程养护移交验收表》。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向绿化工程管护单位移交前,市绿化办需出具复核验收意见,该意见作为建设单位支付质量保证金的依据。
第六章 绿化工程养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绿化办负责全市绿地养护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市政公用管理局和各镇乡街道具体负责绿地养护管理工作。全市范围内绿地养护遵循由市统一领导、按所属镇街进行管理的原则,由各镇街绿化部门实施养护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由市和镇乡街道财政核拨养护经费的绿地,通过随机检查、定期检查和年度考核三种方式评定养护质量和等级、核定养护经费,为市政府对各单位年度考核提供依据。
随机检查是指不定期对各镇乡街道绿地养护质量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抽查。随机检查中不符合养护质量要求的绿地,以文字和图象记录,并发出整改通知书。
定期检查是指每季度由市绿化办组织、相关部门和各镇乡街道参加,对绿地进行养护质量的定期检查绿化。检查结果及整改意见通知相关单位。绿地养护质量情况每季汇总,由市绿化办予以通报。
年度考核是指每年由市绿化办会同市行政执法局和财政局组成的考评小组,对各绿地进行养护质量的综合评定(包括绿地定级)。年度考评结果由市绿化办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绿地定级是指根据绿地等级的划分标准,参照绿地养护质量检查和考核的结果,在年度考核中评定绿地等级。对绿地标准和全年养护质量全面提高的绿地,在年度考核中予以升级,对养护质量不达到原有养护等级标准、又不及时整改或一年内有两次定期检查不合格的绿地予以降级。
第二十五条 检查内容:植物生长状况、死缺株补种、植株修剪、时花更新、植被覆盖、杂草清理、植物存活率、乔木支撑以及绿地卫生保洁等绿地养护情况和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检查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绿化办出具《整改通知单》,督促养护单位在15日内整改完成。绿化办定期复查整改结果,对于整改不到位,回复不及时的项目,市绿化办将进一步加强监管,必要时将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查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绿化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2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