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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
《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18-06-11 17:35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字号: [ ] 浏览次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4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 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东阳市江滨北街18号东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监督科,邮编:322100。

  2.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727255031@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6月21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79-86090920

东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6月11日

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4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优化就业创业生态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就业优先,拓展新兴业态就业渠道

  (一)促进经济发展与就业协同。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调控的下限,在制定财政、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时,要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大力发展信息网络经济、先进装备制造、健康生物医药、文化影视时尚和休闲旅游服务五大千亿产业,加快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提高生产性服务业专业化水平,推进生活性服务业便利化、精细化、品质化,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市发改局牵头,市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商务局、文旅办、卫计局、地税局、金融办、国税局、人行东阳支行等负责)

  (二)促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滚动实施“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加大“个转企、小升规”力度,加强小微企业园区建设,搭建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动小微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更好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加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检验检测资源开放共享力度,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向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推动其与小微企业产学研协同创新。大力推广实施小微企业服务券和科技创新券,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供精准有效的服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发改局、经信局、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等负责)

  (三)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优先发展“互联网+”新业态,推动平台经济、分享经济、体验经济、创意经济发展。调整优化不适应新兴业态发展的制度和政策,为“互联网+”新业态发展提供试错空间,不断扩大新兴业态就业规模。大力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促进养老、残疾人、家政服务等行业与互联网融合。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均可享受相关财政、信贷等优惠政策,推动各部门和镇乡街道带头购买新兴业态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市经信局牵头,市发改局、科技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金融办、国税局、人行东阳支行等负责)

  完善新兴业态用工和社会保险政策。指导新兴业态企业与从业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常住地进行就业登记,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等扶持政策。探索适合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依托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为跨地区就业的缴存职工提供异地转移接续服务。(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公安局、财政局、建设局等负责)

  二、优化创业生态,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四)推进市场主体准入改革。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行市场主体准入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降低创业者制度性交易成本。全面实行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及个体工商户“两证合一”,推广“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模式。推进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在校大学生在校内租房或在校内创业园创办市场主体的,可凭校方或创业园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

  (五)支持创业平台建设。鼓励特色小镇、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等平台为高校毕业生等创业群体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创业指导、融资帮扶等服务,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企业提供孵化服务的,对创业园按每成功孵化1家企业给予1万元,每年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入驻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个私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且符合条件的,给予全额贴息。积极推进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对评为我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根据孵化数量及成效给予每家示范基地最高1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等负责)

  (六)鼓励举办各类众创活动,加大创业补贴力度。继续落实支持和促进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等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重点人群(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初次创业的,经认定可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经人力社保部门评审的创业沙龙、小型论坛、创业嘉年华等众创活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经绩效评估后按评估结果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服务费用,其中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创业孵化基地等创业孵化器举办面向内部创业者的众创活动,符合条件的给予每次5000元的补贴。社会机构承办的面向全社会的众创活动,经绩效评估后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服务费用。深化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营造创业氛围,经县级(含)以上创业型城市创建办公室批准举办的创业大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经绩效评估后按评估结果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服务费用。鼓励各类机构承办创业大赛。在我市创业大赛中获奖的项目,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其中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获奖者,按规定享受高校毕业生优秀创业者能力提升培训扶持政策,补贴标准最高为每人每年1万元。其中在省级以上创业大赛中获奖的,可享受我市人才扶持等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养老、残疾人、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领域创业,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养老、残疾人、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给予企业连续3年的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市编办、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局、人力社保局、残联、国税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拓宽创业融资渠道。研究通过财政出资、产业基金投入等方式,设立大学生创业引导基金,引导国有、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重点投资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处于初创期或成长期、具有较强创新性的企业,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支持。科学评估创业者贷款申请条件和还款能力,对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重点人群,优先满足其创业担保贷款需求。放宽高校毕业生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条件,对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允许其在未清偿其他类贷款的情况下,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市发改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金融办、人行东阳支行、国资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精准帮扶,促进各类群体稳定就业

  (八)支持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和基层成长计划,引导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落实毕业生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应征入伍扶持政策。将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就业补助和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合并为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给予每人每年3000元就业补贴。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养老、残疾人、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每年1万元的就业补贴。以上两项补贴期限均不超过3年。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自招用起6个月内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其中小微企业补贴标准可上浮20%。

  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范围由毕业年度内调整为毕业2年以内。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镇乡(街道)、村(社区)专职从事公共管理、社会服务以及从事公安机关警务辅助工作的,其收入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并为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具体办法由人力社保局和财政局另定。

  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完善高校学生参军入伍优惠政策,落实好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研究生招生计划、学费资助、复学升学、就业创业等政策。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落实高校征兵工作机制,为大学生入伍开辟绿色通道。落实鼓励高校毕业生在部队长期服役政策,部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按有关规定享受在基层工作高校毕业生同等政策待遇。(市农办、经信局、民政局、人力社保局、教育局、农业局、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大就业见习实习支持力度。毕业1年内高校毕业生可到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限为6-12个月。将参加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并按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见习补贴。吸纳在校生来东实习,鼓励企业与对口高校签署合作协议,对吸纳在校生实习的企业,给予实习补贴,补贴标准为:专科(高职)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全日制普通本科及以上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双一流”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00%;补贴时间最长12个月。加强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帮扶,2018年起,求职创业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将标准提高至3000元。(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农办、发改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等负责)

  积极帮助留学人才来东创业就业,允许引进人才先办居住证再创业,并为其提供创业投资、落户、签证、子女入学等便利服务。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科研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的,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贴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积极推荐我市高校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经信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局、团市委等负责)

  (十)深入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农村转移劳动人口在城镇常住并处于无业状态的,可在城镇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其提供均等化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并逐步使外来劳动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对在农村常住并处于无地无业状态的劳动人口,可探索为其在农村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并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市人力社保局牵头)

  统一城乡失业保险政策。从2018年1月1日起,农民合同制职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之前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按50%计算,作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年限。(市人力社保局牵头)

  加大对发展潜力大、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多的街道和重点镇用地计划指标倾斜,促进农村劳动人口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对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和经各地扶贫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农户成员就业1年以上的,可给予每人每年3000元就业补贴,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鼓励金融机构运用扶贫再贷款优先支持低收入农户创业就业。深入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农民素质提升工程等,推进农民工职业培训全覆盖。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拓宽农民工就业创业渠道。(市农办、发改局、经信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国土局、农业局、金融办、人行东阳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落实国家东西部就业扶贫协作部署,引导农村劳动人口有序流动。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主体参与政府部门组织的对口劳务协作、劳动力余缺调剂服务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农办、发改局、财政局等负责)

  (十一)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促进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中的失业人员再就业。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优化管理服务流程,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完善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机制,提高就业援助的精准性,确保零就业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及低保边缘家庭至少有1人实现稳定就业。加强社会保障与就业联动,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民政局、财政局等负责)

  (十二)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置残疾人制度,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安排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残疾人就业。放宽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残疾人的专业要求,适当降低开考比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设定和预留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大力推进残疾人从事电子商务就业创业。落实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稳定发展集中就业。加快辅助性就业机构发展,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创办工疗车间,吸纳更多残疾人就业。(市编办、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商务局、国资办、残联、国税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加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力度。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要确保岗位落实、妥善安置。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积极开展岗位推荐、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等服务,落实优惠政策,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服务体系,提升就业创业服务水平

  (十四)完善教育培训机制。加快高校示范性创业学院建设,形成一批创新创业教育基地。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培养,依托互联网,搭建政府、企业、学校合作平台,形成政府、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学校等多方联动的“线上+线下”就业实践服务体系,强化校企合作力度,认定一批校企合作就业实践基地,对在校企合作中成效明显的企业经考核可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补助。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协调发展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比例,积极发展技工教育。在相关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打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用人单位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促进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按照“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的要求,把新招用和新转岗人员纳入学徒范围,通过校企合作开展“新型学徒制”技能培训。鼓励企业与院校合作开设“订单班”、“冠名班”、“双元制”等,促进校企合作深度融合。给予校企合作企业培训补贴,补贴金额按企业支付给院校(培训机构)培训费用的60%确定,其中“新型学徒制班”每人每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元,“订单班”和“冠名班”人员到企业就业后,按每人不超过2000元给予补贴。进一步鼓励双元制培养技能人才模式,取得证书后,仍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每人给予不超过6000元补贴,补贴资金从人力社保和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推进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充分发挥大师工作室的技术攻关、技能创新、带徒传艺作用。对取得金华市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称号的,按上级补贴规定给予资金资助,被评为我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金资助,资助资金从人力社保和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发改局、教育局、财政局等负责)

  (十五)创新职业培训模式。实施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等活动,培育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人才。根据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定期发布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等指导目录。支持优质培训机构和平台开发数字培训课程,开展“互联网+”培训试点,并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

  加大对技工(职业)院校的政府扶持力度,加强办学指导,着力解决技工(职业)院校土地、资金、编制、人才引进等问题,促进院校发展,争创全国一流技师学院。支持技工(职业)院校与国外知名院校开展联合办学,引入推广国际认可、信誉度高的国外技能类资格证书。院校承办世界技能大赛省级以上地方选拔赛的,按每个项目(工种)给予20万元补助;被指定为世界技能大赛国家级集训基地的,按每个项目50万元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从人力社保和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鼓励职业培训机构规范发展。建设一批市级职业技能培训示范基地,被评为我市职业技能培训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助。积极鼓励开发职业培训项目,通过验收的给予5万元资助,从人力社保和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编办、教育局、财政局、总工会等负责)

  (十六)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推进服务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落实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要求,健全服务制度和规范,细化服务标准和流程,加快实现业务办理事项的名称、依据、材料、流程、表单内容等全省统一。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向基层延伸,优化镇乡(街道)和村(社区)便民服务平台的窗口和人员配置,加大服务人员培训力度,确保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落实到位。健全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对村(社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窗口)提供职业指导、创业指导、新就业形态培育、就业创业调查统计、绩效评估、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的,给予每场次不超过2万元补贴。高校开展招聘活动,参照镇乡招聘会给予不超过5万元补贴。支持企业开展用工监测,对及时、准确上报企业用工和失业动态监测的企业,给予监测员每项监测不超过100元/月的工作补助,因上级要求增加监测任务的适当增加补助金额,补助总额不超过200元/月。建立“互联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推动服务向移动端、自助终端等延伸,推广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服务管理全程信息化。从2018年起开通就业创业证电子证书,实现与社会保障卡“证卡合一”。(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负责)

  (十七)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深化人力资源市场改革,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建设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规范招人用人制度和职业中介服务,消除身份、性别、残疾、院校等方面的歧视,促进公平就业。密切关注女性平等就业情况,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劳动权利。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人力资源供求预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加快出台人力资源市场各类标准,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简化劳动者求职手续,推动建立入职定点体检和体检结果互认机制。(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发改局、财政局、卫计局、总工会、妇联、残联等负责)

  五、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十八)强化政府责任。切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责任,政府主要领导为本地区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将城镇新增就业、失业率和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情况等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开展高质量就业社区(村)建设活动,认定一批高质量就业社区(村),验收通过的村(社区)按就业创业服务成效,给予5万元补助,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财政局等负责)

  (十九)狠抓政策落实。强化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和督查问责,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大胆探索、担当尽责、不谋私利,但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难以预见因素出现失误或错误的,可容错免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财政局等负责)

  (二十)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建设市级集中的人力社保基础信息库、岗位信息库和企业用工监测信息库,推动发展改革、经信、教育、公安、民政、人力社保、农业、商务、市场监管、税务、残联、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的数据互联互通、协同共享。完善就业创业统计监测制度,探索建立适应新形势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充分运用大数据,定期开展就业形势分析研判。开展失业预警工作,按照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的原则,制定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预案。(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发改局、经信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农业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残联、国税局、人行东阳支行、国家统计局东阳调查分队等负责)

  (二十一)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深入宣传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广泛举办各类创业大赛、就业创业成果展示等活动,进一步激发大众创业热情。大力培育创业文化,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创业观,推动形成全社会支持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在各类省级以上就业创业活动评比中获奖的,市财政给予1:1奖补。(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发改局、科技局、财政局、广电台、总工会、团市委、妇联等负责)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落实好项目资金,抓好贯彻落实,切实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就业创业工作,为深入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有力保障。

  (二十二)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扶持政策。

  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我市已出台的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