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性的基层运行新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财社〔2017〕6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中共东阳市委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医疗健康服务共同体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东委发〔2017〕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东阳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偿机制改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 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东阳市江滨北街18号东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监督科,邮编:322100。
2.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727255031@qq.com。
意见反馈的期限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联系电话:0579-86090920
附件:东阳市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东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6月11日
东阳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偿机制
改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性的基层运行新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财社〔2017〕6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中共东阳市委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医疗健康服务共同体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东委发〔2017〕5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推进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提出如下方案,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针,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总体要求,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存量调整与增量引导结合的原则,严格落实政府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推进购买服务,建立专项补助与付费购买相结合、资金补偿与服务绩效相挂钩的、与医共体建设相融合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新机制,有效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推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改革,建立适应城乡医疗健康服务共同体机制建设、促进分级诊疗、符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点的、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的新型补偿机制。
三、主要内容
根据《实施意见》精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补偿机制改革后,建设发展等非经常性支出主要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保障,日常运行等经常性支出主要通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等服务,由政府定项补助或由政府、医保和个人按标准付费购买进行补偿。具体分类补偿政策如下:
(一)建设发展类项目补助
建设发展类项目主要包括:基本建设、改造修缮、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及人员培养培训等项目。对于这些建设发展的项目支出,按照兼顾必要与可能的原则纳入财政预算,通过专项补助方式给以全额保障。此类项目补助的资金实行项目化管理,按照下达的年度建设、购置和培训计划及其实施情况,所需资金足额在年度预算安排,项目资金结余在年度之间可统筹调剂使用。
(二)机构运行类项目补助
1.正常运行定额补助经费。为了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行,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对基层机构的基本运行经费补助,以2017年财政经常性补助数为基数,按每年增长幅度不低于6%在年初预算中安排。此项补助市财政以市医共体管理中心为结算单位。
2.村卫生室运行补助。对村卫生室的运行暂按《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东政发〔2012〕20号)文件办法进行补偿,待条件成熟后根据一体化进程逐步并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一实行标化工作当量法补偿。
(三)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付费补偿
1.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采取政府付费购买方式给予补偿。购买服务内容和付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的人均标准执行,以市医共体管理中心为单位进行结算。
2.政府购买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对政府下达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和对口支援任务等指令性工作,政府按定项定额购买的办法给予补偿。国家或省有统一规定补偿标准的,原则上按规定标准执行;没有统一规定标准的,由市财政和卫计部门经测算成本后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3.政府购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乡村两级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整合后,财政和卫计部门参照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办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标化工作当量法购买。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四)医保或个人购买医疗服务项目的付费补偿
1.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医疗服务项目,由医保基金和患者个人(自负部分)按规定的支付标准付费购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以外的医疗服务项目,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全额由个人付费购买。
2.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项目。对家庭医生有效签约对象提供的服务,除由医保基金每人每年付费40元和个人每人每年付费20元外,由财政对个人缴费部分给予每人20元的补助。
3.城乡居民健康体检及其他按规定由医保基金支付的服务项目,按政策规定的对象和标准由医保基金付费购买。
四、配套政策
(一)加大财政资金投入
根据深化医疗体制改革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总体要求,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统筹整合力度,努力筹措并落实所需资金,确保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发展类项目所需的资金、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和机构运行补助及其每年增幅不少于6%的资金等落实到位。同时,要充分发挥市医共体管理中心的统筹分配功能,今后所有增支所需资金均应由各单位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努力增收节支和市医共体管理中心统筹调剂消化,确保财政投入资金的安全有效,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确保机构的正常运行。
根据《中共东阳市委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医疗健康服务共同体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东委发〔2017〕50号),对各市级公立医院的“双下沉”工作每年给予450万元的专项资金补助,具体工作目标考核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下达。
(二)改革财政资金拨付方式
根据《中共东阳市委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医疗健康服务共同体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东委发〔2017〕50号)精神,为了支持和配合医共体建设,对政府补助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需拨付的资金,按下列不同方式分类拨付:
1.建设发展类项目补助资金,由医共体管理中心上报年度实施计划方案,经卫计、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并下达计划,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
2.运行定额补助资金,根据年度预算指标采取按时间进度分季预拨的办法,第一季度拨付30%,其余季度的第一个月各拨付20%,剩余10%结合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兑付。
3.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在市级部门预算下达后,可按服务人口和规定标准预拨50%,每年的八月份再预拨40%,其余在次年3月底前经卫计、财政部门考核后按考核结果拨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4.政府购买重大公共卫生服务资金,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和购买标准,由医共体管理中心上报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拨付资金申请,经卫计、财政部门考核后给予一次性下达和拨付。
5.村卫生室运行补助资金,上半年按补助标准预拨70%,其余于次年考核后根据考核结果拨付。
6.其他各项应拨资金,由市医共体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卫计、财政审核下达并拨付。
以上各项应拨付的财政资金,统一由市医共体管理中心根据有关制度和办法提出分配方案报市卫计部门同意,市卫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下达资金补助文件,通过财政支付系统直接支付至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三)规范收支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补偿机制改革后,医共体管理中心及各基层医疗机构应进一步修订和完善财务内控制度,并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对基本建设、改造修缮、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及人员培养培训等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专项管理和核算;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由政府、医保和个人付费购买取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基本医疗服务收入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收入等,统一作为业务收入管理并进行明细核算,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筹用于各项医疗卫生业务支出。
市医共体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实施意见》及其《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基本服务项目标化工作当量参考标准》(见附件1)的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资金量化分配机制,既要确保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行,又要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其财政资金分配补偿办法应报市卫计和财政部门备案。
(四)改革和完善内部职工分配制度
市医共体管理中心和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以工作当量和绩效考核为主要依据的内部职工收入分配制度,充分体现优绩优酬、多劳多得。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总量每年年初由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卫计部门根据现行工资政策核定,并在核定的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量内,允许医共体管理中心在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根据工作绩效考核结果分配并拉开差距,同时,允许医共体管理中心在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的基础上,突破现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调控水平,其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可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结余分配比例如下:
1.事业基金的30%,主要用于亏损弥补;
2.职工福利基金的20%,专门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建设维护和集体福利待遇;
3.奖励基金的50%,是专门用于职工绩效考核奖励的资金。年度之间可视奖励基金余额的多少确定发放额度,奖励基金结余也可用于以后年度分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当年出现收支亏损的,其绩效工资总额应当较上年水平下浮。
严禁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向科室和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得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医共体管理中心和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制定的内部分配制度和结余分配办法应报市卫计、财政和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其中基层医疗机构单位主要领导的工作总额按所在单位工作人员人均工资总额的两倍内确定,结余按规定分配。分配结果报人力社保部门备案核准。
(五)夯实信息化支撑
参照浙江省卫计委、财政厅下发的《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绩效考核信息化建设需求指南(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7〕95号)要求,进一步加快与改革配套的相关信息化建设,做到补偿机制改革和信息化建设同步实施。卫计部门应加强业务数据集成平台建设,为绩效考核提供客观、全面、便捷、及时的数据支撑。强化数据来源、数据采集、数据加工、费用计算、申诉反馈等全流程数据质量控制,确保考核数据的合规、完整和客观准确。强化智能辅助控制和监管,实现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团队、个人等层次的数字化绩效评价,为精准购买和精细化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六)加强医保引导
充分发挥医保对基本医疗服务的政策调节和费用补偿作用,结合医共体建设,不断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不断完善差别化医保报销政策,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支付比例,引导城乡居民在基层就诊。通过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和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完善基本医疗服务由医保和个人购买为主的补偿模式。结合责任医生(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探索医保门诊按人头付费改革试点。
(七)强化考核机制
市财政和卫计部门要参照《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绩效评价关键参考指标体系》(见附件2),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以信息化为依托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效率、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进行绩效评价,评价考核结果与财政资金补助相挂钩,实行奖优罚劣。同时,对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要制定专项的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与付费相挂钩,实行优质优价。
五、纪律保障
为了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顺利推行,市医共体管理中心及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相关的财经纪律,重申如下:
1.要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完善内控机制,加强会计核算,真实反映本单位财务状况,不得弄虚作假、虚盈实亏、违规分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财政建设发展等专项补助结余资金不得纳入收支结余进行分配,不得虚报冒领财政补助资金。
2.基层医疗机构的国有资产是开展并完成本单位各项事业任务的物质基础,要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基层医疗机构拥有的所有资产和开展业务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均属于国有资产,应当纳入本单位财务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私分。
3.要加强本单位银行账户和现金的管理,一个单位只能开设一个银行账户,不得擅自开设并转移存款,严格执行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公款私存。在各单位内部要建立和完善对货币资金核算和管理的相互制约监督机制,确保货币资金安全。
4.各单位要积极开展增收节支工作,认真执行财务开支标准,严格遵守八项规定,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擅开支出口子,不得滥发钱物。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切实履行部门责任,制定相关改革配套制度,健全工作推进机制,积极稳妥实施改革。
(二)加强宣传引导。市医共体管理中心和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共体牵头医院,要加强对补偿机制改革的宣传和引导,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积极争取城乡居民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推进改革创造良好氛围。
(三)强化管理评估。市财政、卫生和计生、人力和社保等部门将加强对改革进展的动态监测和科学评估,及时研究和解决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难点和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政策方案,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和取得成效。
七、实施时间
本实施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我市已出台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基本服务项目标化工作当量标准
2.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绩效评价关键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