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中村改造和农村建房审批工作,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鼓励高层平面安置,建立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强化农民建房批后监管,确保城中村改造和农村建房有序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和《中共东阳市委办公室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阳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委办发〔2017〕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中村改造和农村建房审批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 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东阳市江滨北街18号东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监督科,邮编:322100。
2.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727255031@qq.com。
3.意见反馈的期限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联系电话:0579-86090920
附件:东阳市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东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6月25日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规范城中村改造和农村建房审批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中村改造和农村建房审批工作,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鼓励高层平面安置,建立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强化农民建房批后监管,确保城中村改造和农村建房有序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和《中共东阳市委办公室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阳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委办发〔2017〕9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农民建房供地方式。征收类农房改造安置用地按国有划拨方式供地,市、镇级危旧房改造集聚安置区和城区非征收类高层平面安置按国有划拨方式供地;其它非征收类农房改造安置和旧村改造用地按集体使用方式供地,城镇规划区外住宅用地原则上不得以国有出让方式供地。
二、鼓励高层平面安置。城中村改造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和高层平面安置,安置比例参照《中共东阳市委办公室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阳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委办发〔2017〕92号)有关规定执行。农村危旧房宅基地安置鼓励高层或多层平面住宅安置,安置比例参照《危旧房拆后重建“立改套”办理程序规则(试行)>的通知》(东治危〔2018〕2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规范安置基数面积核定方式。征收类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安置对象可享有宅基地面积由国土部门根据《东阳市土地管理实施细则》(东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26号)、《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阳市土地管理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东政发〔2017〕38号)规定审核,填写《东阳市城中村改造宅基地面积审核表》,由街道核定后确定基数面积。核定后的基数面积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征收实施主体会同国土部门出具《可享有宅基地面积认定表》,作为被征收农户安置基数面积的依据。
四、严格农房带方案审批和建设。城中村改造联体式住宅和农村建房规划单体方案的占地面积应与审批面积一致,并按建筑投影面积确定,门楼、阳台、外挑、金字墙等应计入投影面积。沿口、雨棚、装饰构件等不计入测量面积。
本规定实施后,镇乡街道或规划部门应严格审核单体方案。如单体方案与审批面积不一致的,镇乡街道和规划部门在建房审批,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时应对单体方案调整;国土部门不再办理新实施的城中村改造或农房改造个人国有土地超面积增补手续。城中村改造和农村建房一律不得凑间靠幢。
五、建立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通过村集体回购方式,鼓励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回购后的宅基地使用权归村集体所有,优先用于无房户危房户安置,回购补偿标准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市政府按照实际回购宅基地占地面积300元/㎡的标准,以资金补助方式直接拨付给村级组织。农户有偿退出后空闲宅基地,如人均建设用地规模已超规定标准,且符合复垦条件的,需进行宅基地复垦。
六、加强村(居)用地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规模超过100㎡的中心村,以及超过90㎡的其他村,原则上不再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为加强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经相关部门认定为有保护价值的历史文化建筑(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和古树名木等,可不计入建设用地规模。
七、规范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国土部门要按照“最多跑一次”工作要求,加快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征收类城中村改造由责任主体负责收回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权利证书,并负责提供征收决定、分户清册、安置协议、费用结算凭证等资料,协助被征收人做好不动产首次、转移及注销登记等工作。
八、强化村级土地民主管理。根据《东阳市土地管理实施细则》(东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26号)、《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阳市土地管理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东政发〔2017〕38号),结合土地民主管理要求,需进行农房改造的村,村级组织应制订农房改造实施方案,明确安置方式、安置次序及回购补偿标准等,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后,报镇乡(街道)备案审核后实施。国土部门、镇乡(街道)根据村农房改造实施方案,按农民私人建房审批程序分户审核、审批。
九、加强农民建房用地监管。建立农民建房与违法用地查处相挂钩的奖惩机制,对新发生违法用地且未按规定时限拆除的行政村,原则上下一年度暂不予安排新增农民建房用地指标。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违法建设巡查不到位,或发现违法建设未及时组织拆除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十、施行时间。本意见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前市政府已批准旧村改造或城中村改造,且已实施的村(小居),按原政策执行,不适用本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