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省政府令第237号)、《浙江省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2012〕27号)、《东阳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东政发〔2015〕31号)文件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 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东阳市行政中心5楼水务局办公室,邮编:322100。
2.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30910130@qq.com。
意见反馈的期限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联系电话:0579-86099107
附件:《东阳市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东阳市水务局
2018年8月30日
附件
东阳市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促进东阳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2〕27号)、《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阳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东政发〔2015〕31号)文件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东阳市行政范围内取用城市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以下简称“用水户”)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 取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户,实际用水量超过核定用水计划的,应按本细则规定缴纳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第四条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属于国有资源类政府非税收入,由节水主管部门负责执收,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资金直接上缴市财政非税收入结算账户,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条 用水户的用水计划,根据用水户的申请、用水户前3年的用水情况、水资源承载能力及供水能力、行业用水定额等因素核定,由节水主管部门下达计划用水量。
(一)以用水户正常用水前三年平均实际用水量为基数;
(二)正常用水不足3年的用水户按照正常实际用水年确定计划用水量,同时考虑用水增长因素。
(三)基建用水按建设周期、建筑面积和用水定额测算并确定用水计划。
(四)在核定用水户的用水计划时,市水务局会同发改(物价)、经信、财政等部门可根据水资源承载能力和供水能力以及经济发展的现状,设立不同行业的用水计划调节系数。
第六条 对特殊情况用水计划采取以下方式调整。
(一)新增用水量,其新增项目用水计划按定额进行核定,无用水定额的按同类行业平均用水单耗或项目设计用水量核定用水计划。
(二)经核定的用水计划执行中确需增加用水量的,用水户应当向原核定机关提出申请,说明增加的理由,经批准后方可按重新核定的水量用水。
第七条 用水户的实际用水量以东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等供水企业对用水户的实际计量为依据。
第八条 用水户应当按照核定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计划内的用水,按照规定价格缴纳水费;超过用水计划用水的,超过部分除按照规定价格缴纳水费外,还需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一)超计划20%(含)以下部分,按现行水价的1倍缴纳;
(二)超计划20%以上、30%(含)以下部分,按现行水价的2倍缴纳;
(三)超计划30%以上部分,按现行水价的3倍缴纳。
第九条 供水企业应按规定时限抄表,并在每月25日前将抄表情况提供给节水主管部门。节水主管部门根据抄表情况及用水计划对用水户用水情况实行考核。
第十条 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收缴程序如下;
(一)节水主管部门经核查,认定用水户取用水量超过核定用水计划的,以书面形式向用水户发出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缴款通知,开具《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二)用水户应自收到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缴款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缴入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
用水户对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缴款通知中有关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在收到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缴款通知5个工作日内向节水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节水主管部门应按规定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用水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应及时足额缴纳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遇下列情形确需减免的,用水单位应当书面提出减免申请,由市水务局会同同级发改(物价)、财政部门审定:
(一)因水管爆裂、灭火救灾等无法抗拒的因素引起超计划用水的;
(二)因市政建设、水表故障等原因造成无法抄表而估表的;
(三)其他经认定符合减免的情形。
第十二条 节水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核定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收取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并自觉接受发改(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节水主管部门应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的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使用情况分别报送同级发改(物价)、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收入主要用于节水技术研究、开发、推广,节水设施建设、水平衡测试补助等节水管理工作,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支出。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8年9月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