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一)不服财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二)不服财政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
(三)不服财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征收行为
(四)不服财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五)不服财政部门其他行政管理行为
二、检举控告类投诉请求
(一)检举控告违法违规行为,要求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二)检举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三)检举财政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三、政府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二)法定途径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一)不服财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2项)
1.具体投诉请求
(1)会计从业资格证审批
(2)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
(二)不服财政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1项)
1.具体投诉请求
(1)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等。
(三)不服财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征收行为(1项)
1.具体投诉请求
(1)政府非税收入征收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
(四)不服财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23项)
1.具体投诉请求
(1)印刷企业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印刷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和使用财政票据的处罚
(2)未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账簿、填写会计凭证、保管会计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4)企业财务会计随意改变会计要素,未按规定编制会计报告、清查资产和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处罚
(5)企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6)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7)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规定列支成本费用、提取公积金,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分配利润,处理国有资源,清偿职工债务的处罚
(8)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处罚
(9)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规定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的处罚
(10)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的处罚
(11)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处罚
(12)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
(13)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1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处罚
(1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虚假情况,开标前泄露影响公平竞争招投标情况的处罚
(1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17)政府采购供应商违法行为的处罚
(18)中标供应商中标后不签订合同,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转让或违规分包中标项目的处罚
(19)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正当行为的处罚
(20)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收受不正当利益,泄露有关情况的处罚
(2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处罚
(2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处罚
(23)投诉人虚假、恶意投诉的处罚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
(五)不服财政部门其他行政管理行为(8项)
1.具体投诉请求:
(1)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
(2)会计监督
(3)财政票据监督检查
(4)财政支出资金监督
(5)企业财务管理监督
(6)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外国政府贷款、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管理和监督
(7)代理记账机构监督管理
(8)财政票据发放、核销和销毁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办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门监督办法》、《企业财务通则》、《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
二、检举控告类投诉请求
(一)检举控告违法违规行为,要求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1.投诉的违法行为
见第一部分第四项所列59类行为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举报
3.主要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等。
(二)检举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职业道德,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行为。
2.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三)检举财政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党员干部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财经纪律、组织人事纪律、廉洁自律纪律、安全保密纪律、侵犯党员、公民权利、失职渎职行为等。
2.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请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政府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除财政部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财政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机关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法定途径:
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2.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