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体育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体育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见下表):
序号 |
行政许可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体育事业 |
2 |
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许可 |
体育事业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全民健身条例》等。
(二)不服体育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体育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罚行为(见下表):
序号 |
行政处罚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举办危险性大的体育竞赛经营活动未备案的处罚 |
体育竞赛 |
2 |
选派或者聘请未经体育行政部门依法注册的人员担任裁判工作的处罚 |
体育竞赛 |
3 |
无权而擅自冠以行政区域名或者同类名称举办体育活动的处罚 |
体育竞赛 |
4 |
变更、取消体育竞赛未办理手续或公告的处罚 |
体育竞赛 |
5 |
体育竞赛申办人申办违规的处罚 |
体育竞赛 |
6 |
未经审批擅自举办体育竞赛的处罚 |
体育竞赛 |
7 |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规管理的处罚 |
体育事业 |
8 |
游泳场所经营者水上救生员冒名顶替、救生设备未按规定配备齐全及未采取预警、临时关闭等安全措施的处罚 |
体育市场 |
9 |
游泳场所出售含酒精饮料的处罚 |
体育市场 |
10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尽到相关义务的处罚 |
体育市场 |
11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拒绝阻挠体育执法的处罚 |
体育市场 |
12 |
彩票代销者违法经营的处罚 |
体育市场 |
13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处罚 |
体育市场 |
14 |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
体育市场 |
15 |
体育健身经营活动中未按规定配备救护人员、相应资质的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处罚 |
体育市场 |
16 |
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经营者未作出明确警示和真实说明,未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的处罚 |
体育市场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民健身条例》、《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等。
(三)不服体育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序号 |
行政确认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浙江省等级运动员认定 |
运动员权益 |
2 |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 |
其他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等。
(四)不服体育部门作出的其它行政权力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序号 |
其它行政权力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举办危险性大的体育竞赛经营活动的备案 |
体育竞赛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浙江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等。
(五)体育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申请行政复议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六)体育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仲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的行为。
(一)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体育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1.投诉的违法行为: 详见第一部分“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之“(二)不服体育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列表中的行政处罚内容。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等。
(二)检举体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体育行政部门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详见第一部分“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之“(一)不服体育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列表内容);违反规定办理行政确认(详见第一部分“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之“(三)不服体育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列表内容);违反规定办理招标投标;违反规定向法人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2.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等。
(三)检举体育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党员干部热衷虚名造政绩、树“形象”,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违规家教;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
2.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信访人认为体育行政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信访人认为体育行政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