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城镇个体劳动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人社发〔2019〕20号、金人社发〔2019〕35号、金医保发〔2019〕7号等文件规定,企业单位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每年7月调整一次,今年申报时间为7月1日至7月25日。具体申报工作通告如下:
一、单位申报业务
(一)申报范围
东阳市范围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临时机构、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在东阳参保的城镇个体劳动者。
(二)申报时间
2019年7月1日--2019年7月25日。
(三)申报方式
1.企业须通过法人数字证书进行缴费工资申报: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jhdy.zjzwfw.gov.cn,点击网页最下方的“综合服务”-“企业社会保险网上申报”模块,点击“法人数字证书登录”后,跳转至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办事大厅网上申报系统,点击“单位申报”模块中的“职工缴费基数申报”或“批量缴费基数申报”子模块进行网上缴费工资申报。
2.未申领法人数字证书的企业请通过http://www.linksgood.com/client/topic/show/cert/applyMobile1进行免费申领,并按上述流程申报。
二、城镇个体劳动者申报业务
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浙江省2018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核定,最低3330元,最高16600元;缴费比例为18%,个人月缴费金额不低于599.4元。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金华市2018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3990元)确定,缴费比例为9%,个人月缴费金额不低于359.10元。个人缴费基数需变更档次的,凭身份证原件直接到艺海北路388号总部中心B幢2楼西大厅1-10号窗口申请变更。
三、注意事项
1.申报工作务必于7月25日之前完成,单位漏报、瞒报或逾期未申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2.缴费单位职工(含事业单位非编人员)缴费工资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向市社保部门申报确定。当年新成立的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当年新增的职工,其缴费工资按当年本人第一个月工资确定。职工缴费工资低于2018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高于2018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即缴费工资下限为3330元,上限为16600元,所有缴费工资按十位取整,个位为零原则申报。(见附表一)
3.“工资总额”指该职工上年度在本单位的工资总额,填报统计口径应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即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性收入。报送的职工工资性收入必须与上报给市统计部门的2018年度工资年报和上报给市财税部门的2018年度财务会计年报数据相一致。
4.请各单位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实申报,单位逾期未报的: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将由社保和医保部门按照该单位职工上月缴费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且最低不低于3330元,最高不高于16600元);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将由社保部门按档次自动相应调整(见附表二),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由医保部门按不低于3990元确定。
咨询电话:12333
东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东阳市医疗保障中心
2019年6月27日
附表一:
企业单位缴费工资申报标准

附表二:
养老保险个体劳动者缴费标准
单位:元

医疗保险个体劳动者缴费标准
单位: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