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3002611278X/2021-00232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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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溪镇 | 公开日期: | 2020-10-12 16:39 |
文号: | 镇委〔2020〕34号 | 文件登记号: |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印发湖溪镇人民政府合法性审查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溪镇人民政府合法性审查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 为深化基层依法治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乡法治政府建设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40号)、《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东政发〔2017〕54号)等文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凡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事项,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或决策。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包括党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合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等涉法事项。
党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党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重大行政决策是指镇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机关合同是指镇政府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等内容的合同。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由镇政府作出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设立湖溪镇合法性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王征担任组长,负责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郭江娇担任副组长,党政办主任蒋阳耀、司法所副所长金标、法律顾问王俊乔为成员。下设法治办公室(以下简称法治办),办公室设在镇党政办,由党政办负责日常管理运行,司法所负责合法性审查工作,镇法律顾问协助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五条 合法性审查要点主要有:
(一)主体是否超越镇政府的法定职权;
(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规定;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合法性审查要求。
第六条 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合法性审查等工作中的作用。
鼓励镇行政工作人员积极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第七条 合法性审查由承办机构提起。在提起合法性审查之前,承办机构应当对其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对应当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机关合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等进行研究论证,形成相关送审稿。
第八条 承办机构将送审稿报送至法治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一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送审稿的背景材料;
(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省、市的相关政策,以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附制定依据清单);
(三)可行性说明以及外地经验;
(四)论证结论和反映各方意见的相关材料;
(五)符合程序情况说明;
(六)合法性审查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一)(二)(五)为必须报送的材料,其他为根据办件实际情况应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送审稿及相关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治办可以将其退回承办机构,或要求承办机构限期修改或补充材料后再申报:
(一)提请事项的基本条件尚未成熟的;
(二)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的;
(三)有组织、公民对草案的主要内容有较大分歧意见,且理由充分的;
(四)提请审查的材料不齐全或形式不符合要求。
第十条 各条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审查,应当先经分线上级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出具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后,再报送法治办复核。
综合(联合)执法类执法决定由牵头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后,再报送法治办复核。
第十一条 法治办在收到合法性审查申请后,除法定情形外,一般审查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按规定通过合法性审查后,由法治办统一编制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号。
第十三条 提起合法性审查的承办机构应当在收到法治办合法性审查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反馈采纳意见的情况;如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镇法治办经复核认为牵头单位不予采纳的理由及依据不成立或不充分的,可提交镇合法性审查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
第十四条 提交集体审议或决策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机关合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等涉法事项,应一并提交法治办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或复核意见。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机关合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等涉法事项正式作出后,承办机构应当将档案资料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镇法治办备案。
法治办应当细化工作流程,对合法性审查工作中产生的档案资料进行立案建档,长期保存。
第十六条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合法性审查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1年。
中共湖溪镇委员会
湖溪镇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