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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8300261150XQ/2020-133980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歌山镇 公开日期: 2020-10-23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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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歌山镇党委 歌山镇人民政府关于合法性审查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10-23 14:55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深化基层依法治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文件依据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乡法治政府建设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40号、《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东政发201754号等文件。

    三、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在全镇范围内,试行期为1年

    四、文件主要内容

    (一)凡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事项,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或决策。

(二)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包括党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合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等涉法事项。

(三)设立歌山合法性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担任组长,负责全面工作,分管镇领导担任副组长。(四)合法性审查要点

(五)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

(六)合法性审查由承办机构提起。

(七)承办机构将送审稿报送至法治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一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送审稿的背景材料;

2.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省、市的相关政策,以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附制定依据清单);

3.可行性说明以及外地经验

4.论证结论和反映各方意见的相关材料

5.符合程序情况说明

6.合法性审查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1、2、5为必须报送的材料,其他为根据办件实际情况应提交的材料。

(八)送审稿及相关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治办可以将其退回承办机构,或要求承办机构限期修改或补充材料后再申报:

1.提请事项的基本条件尚未成熟的

2.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

3.有组织、公民对草案的主要内容有较大分歧意见,且理由充分的

4.提请审核的材料不齐全或形式不符合要求。

(九)各条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审查,应当先经分线上级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出具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后,再报送法治办复核。

综合联合执法类执法决定由牵头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后再报送法治办复核。

(十)法治办在收到合法性审查申请后,除法定情形外般审核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规范性文件按规定通过合法性审查后由法治办统一编制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号

(十二) 提起合法性审查的承办机构应当在收到法治办合法性审查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反馈采纳意见的情况如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镇法治办经复核认为牵头单位不予采纳的理由及依据不成立或不充分的,可提交镇合法性审查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

(十三)提交集体审议或决策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机关合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等涉法事项,应并提交法治办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或复核意见。

(十四)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机关合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等涉法事项正式作出后,承办机构应当将档案资料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镇法治办备案。

(十五)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合法性审查参照本意见执行。

    五、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本办法202010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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