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政发〔2020〕5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金华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企业共渡难关,根据《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和《金华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支持企业渡过难关的政策意见》(金市疫情防指〔2020〕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加大金融支持
1.加强信贷纾困。各银行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因疫情面临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予以展期、续贷、减免逾期利息等帮扶,帮助妥善安排还款方案。鼓励银行机构积极使用央行防控疫情专项再贷款资金和支小再贷款政策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力争2020年新增小微企业贷款超过2019年的增量,小微企业首贷户比2019年多50%以上。(责任单位:人行东阳支行、银保监)
2.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加大对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融资成本,确保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降低0.5个百分点。(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东阳支行、银保监)
3.加强续贷保障。各银行机构逐月梳理形成小微企业贷款到期情况清单,提前沟通联系,确保有续贷需求的小微企业应续尽续,并在贷款到期当天完成续贷。鼓励运用无还本续贷、循环贷、信用贷、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等方式。(责任单位:人行东阳支行、银保监)
4.提高疫情期间金融服务质效。各银行机构要有效发挥金融服务保障民生和支撑发展作用,对小微、无贷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进行顾问服务,建立对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的信贷、汇兑等金融服务“绿色通道”,配置专员,特事特办,安排特定信贷额度,简化信贷审批流程,精简小微企业申贷证明材料,有效满足企业流动性需求。(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东阳支行、银保监)
5.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6.发挥政策性担保机构作用。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的担保需求,原则上取消反担保要求,小微企业担保费由1.2%下降至1%,“三农”担保费由1.5%下降至1%。对涉及防疫物资生产、销售、运输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免收担保费,对市国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按应收担保费用的50%给予专项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二、稳定职工队伍
7.实施援企就业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8.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税务局、财政局)
9.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行动,按《东阳市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享受95%的补贴,疫情解除后按相关规定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10.支持落实隔离观察。对已验收通过的开复工企业,利用厂区宿舍、职工公寓对市域外务工人员进行隔离观察,严格落实管控措施的,给予企业每人300元的补助;市域外务工人员进入政府集中隔离点隔离观察的,给予企业每人500元的补助。把市域外务工人员原租(住)房作为隔离观察场所,严格落实管控措施的所在村(社区),按隔离户数,给予每户500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卫健局、经信局、财政局、住建局、各镇乡街道)
11.保障返东务工群体权益。非疫情重点地区返东务工人员,严格执行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观察期间,企业支付薪酬的,政府参照市失业金标准给予生活补贴(不高于企业实际支付金额),直到一级响应解除为止。(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12.实施援企稳岗政策。确因复工需要,经当地政府批准,企业包车接回市域外相对集中的外地职工,包车发生的费用,政府与企业按2:1的比例分担。对员工自行返程的,企业承担部分的返程路费依据合法扣税凭证可抵扣增值税,企业可凭取得的运输部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企业支付员工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旅客运输服务,可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对在我市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地区设立的劳务合作基地,可参照东西部扶贫劳务合作基地政策给予招工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经信局、财政局、商务局、税务局)
三、减轻企业负担
13.减免政府转贷资金使用费。即日起至全省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结束前,对全市符合政府转贷资金使用条件的企业免收资金使用费。(责任单位:市经信局、财政局、住建局)
14.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实行第1个月房租免收、第2、第3个月房租减半。对在疫情期间为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小微企业园、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等各类载体,作为年度综合评价和荣誉申报的加分因素。(责任单位:市国资办、财政局、经信局、科技局)
15.减免小微企业税费。贯彻落实国家、省对小微企业的财税支持政策。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可按月申请全额退还防控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速收派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小微企业因疫情影响造成的资产损失,可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的小微企业,优先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6.延期交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对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的小微企业,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7.加大外贸企业参展补助。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已支付展位费用却未能参加的,按照参展的标准进行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
18.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对上年出口400万美元以下的小微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全额补贴;相关保险机构提高单个买家最高赔偿上限。(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相关保险机构)
四、保障企业生产
19.加大技改投资补助。企业为扩大防疫应急物资生产进行的技改投资,设备投资额500万元以内的按60%给予补助,超出500万元以上部分按50%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财政局)
20.加强物流运输保障。对工业企业急需的原辅材料、生产设备等紧急物资运输车辆核发“防疫专用通行证“,开辟物流“绿色通道”,保障疫情防控物资优先通行,保障持证车辆顺利通行。(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公安局)
21.降低企业要素成本。加快实施新的企业降本减负措施,降低企业用电、用气、物流等成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工业用电、天然气价格根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工业用水价格下调10%,期限为3个月。(责任单位:市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
22.加大对市场保供企业补助。对疫情防控期间承担粮油肉蛋蔬菜等生活必需品供应、加工和储备的骨干企业,因采购价格、物流、人工费用上涨、损耗等因素,企业经营困难的,视实际情况给予专项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
本意见自全省启动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的政策,遵照执行。本政策与其他政策不一致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本意见由市经信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共同负责解释。
东阳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