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财基〔2020〕7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农村综合改革集成区试点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特制定《东阳市农村综合改革集成区试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阳市财政局
2020年4月25日
抄送:省财政厅、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市府办
东阳市财政局办公室2020年4月26日印发
东阳市农村综合改革集成区试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农村综合改革集成区试点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6〕177号)、《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综合改革集成区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农改办〔2018〕2号)和《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基〔2018〕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集成区试点资金(以下简称试点资金),指中央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用于我市农村综合改革集成区试点工作的补助资金和市、镇两级财政按规定配套(整合)的资金;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集成区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指按程序由市政府上报省财政厅批准和备案的实施方案中确定的项目。
第三条 农村综合改革集成区试点工作根据省财政厅、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统一部署,以市政府为试点责任主体、镇乡街道为试点监管主体,项目村为实施主体,财政局(综改办)组织协调。市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市财政局(综改办)牵头做好协调工作、业务指导并具体负责试点资金监管工作,所在镇具体负责试点项目的监管和财政资金的支付管理,项目村负责试点项目和资金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试点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突出重点、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
第五条 试点资金用于试点实施方案确定的项目,重点用于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助推做强农村产业、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提升生态宜居环境、完善乡村治理机制、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等改革发展事项。不得用于人员工资等与农村综合改革工作不相关的支出。
第六条 试点资金采取灵活多样的扶持方式,可采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贷款贴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七条 试点资金投入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应当明确主体,及时移交产权,确定运行管护责任。试点资金投入形成的经营性资产,除拨款时明确产权的以外,原则上归属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能够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之间量化的可按股权比例量化,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试点资金量化给其他非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八条 试点项目建设主体为项目村及其所属实体企业;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项目的可以是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其他社会主体, 主要以直接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为扶持方式。
第九条 项目村应当严格按照报批备案的实施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因规划布局调整、土地征用、重大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因素影响,确需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地点、内容等项目要素的,报请市财政局(综改办)审核后上报省财政厅审批或备案。
第十条 试点项目按工程类、购买货物(服务)类、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补助类实行分类管理。工程类项目按照《东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购买货物(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金额大小进行招标或询价,并向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补助的,补助比例不得高于项目总投资的50%。
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个人补助项目涉及工程建设、购买货物(服务)且金额较大的,鼓励社会主体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施工方、供应方。
工程类试点项目以项目村及其所属实体企业为项目法人实行招投标制、监理制(或村级工程监督制)和结算审计制。购买货物(服务)类建设主体应当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并同步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加强绩效监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工程类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联系东财管〔2012〕718号文件中确定的中介机构,及时进行工程审价和竣工财务决算,并及时将项目资料报项目村所在镇政府审核、验收。由项目村所在镇政府组织专家、村民代表、村监委等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对项目完成情况、体制机制建设、群众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考核验收,并填写《东阳市农村综合改革集成区试点项目验收表》(附后)。市财政局(综改办)将组织人员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查审核。项目村所在镇政府和项目村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未经验收的项目,取消其试点项目实施资格,已验收拨付资金的项目,将追回补助资金或扣回其他财政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项目通过验收后,镇财政进行项目补助资金的结算。
第十三条 试点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村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项目村负责收集、整理、保管所有试点项目档案材料,市财政局(综改办)负责试点工作市级层面档案材料的整理归档。
第四章 资金下达与管理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收到上级转移支付试点资金后应及时下达,试点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市财政结合试点任务,足额安排本级配套资金,与上级下达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统筹使用,确保开展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资金需要。需要开展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由市财政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发挥乡镇(街道)财政所对试点资金使用就地就近监管作用。试点资金应通过乡镇财政支付,专款专用,按项目进度拨付。
第十六条 试点资金的支付区分不同项目类型而定:工程类和购买货物(服务)类项目按实施进度或合同约定分期支付,项目通过验收后,镇财政进行项目扶持资金的结算;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补助项目一般在项目建成验收后或达到设定的补助条件后支付,但资金投入量大、建设周期长的项目经市财政同意可采用预拨结算制。
项目村所在镇财政所负责试点资金支付条件审核,审核通过的及时支付试点资金。
第十七条 试点项目建设主体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遵循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的原则,加强项目核算和资金管理,需落实村级自筹资金的,应在试点资金拨付时同步配套,将项目全部资金纳入专项核算。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试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镇财政要重点对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加强对项目工程预决算的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建设主体做好工程结算与项目决算。建立资金公开公示制度,加强试点项目基础信息资料和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会同项目村所在镇政府建立健全试点资金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实施试点资金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安排市级配套资金的重要依据。试点区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做好绩效目标申报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村所在镇政府每月5日前向市财政局(综改办)报送截止上月末的试点实施情况,内容包括试点项目建设和实施进度、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绩效目标管理等,同时,不定期上报试点动态信息,年终上报总结和自评考核。市财政局(综改办)负责按相关报告制度向省综改办报送实施进度、阶段性成果做法经验材料。
第二十一条 试点资金和试点项目管理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拨付审核等工作中,存在擅自超范围、超标准分配、拨付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试点资金支出、使用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试点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严肃财经纪律。试点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机构经常性经费和各种奖励、津贴和福利补助以及其他与农村综合改革试点不相符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扣减市财政配套资金或收回试点资金:
(一)不按审定备案的建设内容和要求实施,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或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的;
(二)虚立项目和虚列支出的;
(三)存在挤占、克扣、挪用、弄虚作假骗取试点资金的;
(四)项目未及时竣工或项目验收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五)省级督导考核结果不理想,减少省以上专项转移支付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综改办)负责解释,仅适用于2018年东阳市农村综合改革集成示范区建设试点项目。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