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对疫情促进商贸发展的十七条意见

发布日期: 2020-06-03 08:38 来源: 东阳市人民政府 字号: [ ] 浏览次数:

东疫情防指〔2020〕68 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机关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商务工作高质量发展,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在《关于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东委发〔2018〕14 号)基础上,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1. 鼓励商贸企业“下升上”。对首次纳入限上统计的年度新增入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分别奖励 5 万元、2 万元, 对月度新增入库企业奖励 10 万元。

2. 鼓励企业实施主辅分离。对工业企业、建筑企业新分离设立的商贸企业,纳入限上统计后销售额首次达到 1 亿元、3 亿元、5 亿元,分别奖励 20 万元、40 万元、60 万元;商贸企业产生的税收纳入被分离企业亩均税收考核。

3. 鼓励发展连锁经营。对纳入限上统计的连锁经营企业,在本市范围内直营店首次达到 5 家,且每家营业面积 200平方米以上的,奖励 10 万元;超过 5 家后每增加一家营业面积达到 200 平方米的,奖励 3 万元。

4. 鼓励企业举办促消费活动。对纳入限上统计大型商场、超市和专业市场开展商业促消费活动,单次活动场地、设备租赁和布展宣传以及委托第三方服务费用达到 20 万元的,给予 15的补助,单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 20 万元。

5. 鼓励商贸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对企业应用互联网技术改造,推动传统商业模式转型升级,投资额达到 50 万元的分别按其软件、信息技术服务费、硬件设备实际投入的 30、15 、8 予以补助。以上单个项目最高补助 50 万元。

6. 鼓励限上住宿餐饮企业招引市外企业到我市办会。对限上住宿餐饮企业组织引进本市以外企业来我市举办年会、经销商大会、培训会等,单次会议住宿 1 夜且每夜房间数达50 间、100 间、200 间以上的,分别奖励 20 元/间、30 元/ 间、40 元/间,单次会议住宿 2 夜且每夜房间数达 100 间、200 间以上的,分别奖励 40 元/间、50 元/间,单家住宿餐饮业企业每年最高奖励 50 万元。

7. 推动高品质步行街建设。对列入国家级、省级、金华市级特色商业街建设试点的,分别给予创建单位 40 万、2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

8. 支持供应链创新发展。对列入国家级、省级、金华市级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的企业,分别奖励 40 万元、20 万元、5 万元。

9. 发展夜间经济延长市场。在夜间经济产业区域内,针对夜间特定时段(18:00 至次日 2:00)、在符合环保、交通、消防、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放宽对夜间经营商户灯饰、广告设置的限制,允许经营户设置“外摆摊”。对入选省级、金华市级夜间经济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的奖励。

10. 支持外贸企业出口转内销。推动企业产品流通扁平化发展,加强企业产品开拓市场公共服务,以各类博览会、展览会为载体,搭建产销融合展洽平台,搞好供需对接,经备案后组织销售规上企业产品达 500 万元的产销对接会,对其实际发生费用予以一次性 50%的补助,单次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11. 鼓励运用品牌战略深耕市场。鼓励外贸企业通过展会、资讯、直播等方式深耕下沉市场,传播自有品牌。对参加上级主办的国内展会,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全额奖励,每家企业同一展会最高奖励 2 个展位,全年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12. 鼓励实施数字营销推广市场。经商务局备案,企业通过与 Facebook、Google、京东出海等知名平台合作开展数字营销、线上展会推广等方法积极开拓市场的,按展会服务费的 50予以奖励,单场奖励总额最高 6 万。

13. 鼓励建设电商园区。经市政府批准新建的电商园区(面积 2 万平方米以上、整体入驻率超 80),对园区运营商按可提供出租的场地面积 1 万元/1000 平方米予以奖励,单个园区最高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鼓励电商园区运营。经市政府批准新建的电商园区(面积 2 万平方米以上、整体入驻率超 80),自运营后次年起三个年度,当年度整体入驻率达到80 以上的奖励20 万元。鼓励开展带货网红直播培训。经商务局备案后,开展带货网红直播培训的公司,培训完成并开设带货直播号开播的,奖励 1000 元/人,同一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鼓励网红直播(含短视频)公司为企业开展服务。在东阳注册的网红直播(含短视频)公司,服务对象中东阳企业数达到 30 家的,奖励 10 万元,每增加 10 家东阳企业再奖励 3 万元,同一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17.鼓励网红直播(含短视频)公司建设直播间。对注册地在我市(满 1 年以上)的网红带货直播公司建设直播间的,当年销售总额(确认收货为准)超过 500 万元,奖励直播公司 3 万元;超过 1000 万元,奖励直播公司 8 万元;超过 2000 万元,奖励直播公司 20 万元。

本补充意见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具体由市消费专班办公室负责解释。

东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东阳市人民政府代章) 2020年5月30日

东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6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