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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市政府及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0-07-01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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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2020年修订)》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07-01 14:56     

  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深入推进资源要素配置,加快实现我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62号)、《深化金华市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金政办发〔2020〕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东阳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东政办发〔2018〕96号)进行修订。

  二、修订依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

  2.《浙江省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深化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浙转升办〔2017〕11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62号)。

  4.《深化金华市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金政办发〔2020〕20号)。

  三、主要内容

  修订后办法包括评价对象、评价指标、计算方法、分类排序、特别调整规则、结果应用、工作要求、综合评价指标说明等八个部分。

  (一)评价对象

  全市范围内除电力、热力、燃气、污水处理及自来水公司等公益性企业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部列入评价,以及实际用地面积3亩(含)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集体土地的以土地实际使用者为评价对象)。

  (二)评价指标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全员劳动生产率。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亩均销售收入、单位用电税收。

  (三)计分方法

  1.指标权重设置(100分值)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40%、亩均增加值占20%、单位能耗增加值占10%、单位排放增加值占5%、全员劳动生产率占10%、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占15%。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70%、亩均销售收入20%、单位电耗税收占10%。

  2.基准值设定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15万元、亩均增加值100万元、单位能耗增加值5万元/吨标准煤、单位排放增加值500万元/吨、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3%、全员劳动生产率20万元/人。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8万元/亩,亩均销售收入100万元/亩,单位电耗税收1.5万元/万千瓦时。

  3.得分计算

  根据工业企业各指标综合计算得分排序,分为A、B、C、D四档。其中,规上企业按磁性电子、针织服装、医药化工、装备制造、木雕·红木家具、其它等六大行业进行排序;规下企业不分行业。

  企业得分为每项指标数据得分之和。单项指标得分=该指标上年度数据÷该指标基准值×权重×修正系数(规下企业无修正系数)。单项指标最高分不超过该项权重分值的1.5倍,最低为0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0分,其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为零的企业,得基本分。

  规上企业修正系数标准如下:

  (1)亩均税收指标

  企业评价年度应税销售收入10亿元(含)以上或实际入库税费5000万元(含)以上的,修正系数为1.5;

  应税销售收入5亿元(含)—10亿元或实际入库税费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修正系数为1.3;

  应税销售收入3亿元(含)—5亿元或实际入库税费2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修正系数为1.2;

  应税销售收入1亿元(含)—3亿元或实际入库税费1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修正系数为1.1。

  (2)亩均增加值指标

  企业评价年度增加值5亿元(含)以上的,修正系数为1.5;

  增加值1亿元(含)以上—5亿元的,修正系数为1.3;

  增加值5000万元(含)—1亿元的,修正系数为1.2;

  增加值2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修正系数为1.1。

  (3)科研经费(R&D)指标

  企业上年度科研经费(R&D)支出2000万元(含)以上的,修正系数为1.5;

  科研经费(R&D)支出1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修正系数为1.3;

  科研经费(R&D)支出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修正系数为1.2;

  科研经费(R&D)支出100万元(含)—500万元的,修正系数为1.1。

  4.亩均税收超额加分。

  亩均税收超过28.5万元/亩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超过8万元/亩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每增加1万元/亩加0.4分,最高加10分。该项加分在进行系数修正后汇总计算。

  (四)分类排序

  A类(重点扶持类)企业:评价年度税费200万元(含)以上且亩均税收10万元(含)以上规上企业。

  根据下列条件按顺序进行选取(不同行业按综合评价得分从高到低顺序选取)。

  (1)评价年度应税销售收入1亿元(含)以上且行业内排名前70%的;

  (2)评价年度应税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1亿元且行业内排名前40%的企业。

  B类(鼓励提升类)企业:评价年度原则上不低于亩均税收8万元(含),并根据下列条件进行选取。

  (1)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前90%(含)中除A类以外的规上企业;

  (2)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前70%(含)的规下企业。

  通过企业之间转让或法院拍卖首次获得工业用地使用权,在1年过渡期内的企业。

  C类(监管整治类):根据下列条件进行选取。

  (1)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排名90%—97%(含)的规上企业;

  (2)综合评价得分70%-90%(含)的规下企业。

  D类(落后淘汰类)企业:(1)综合评价得分排名末3%的规上企业和综合评价得分末10%的规下企业。(2)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的企业直接评为D类企业。(3)用地20亩以上的规下企业(除地块上亩均税收达到非低效标准或拥有规上企业外)直接评为D类企业。

  实行一票否决。发生较大安全生产、重大环境责任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环保、消防、安全不达标的企业,不得列入A类和B类。对评价结果为最后一档D类企业,不得享受政府有关财政性奖励等政策。

  经认定的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园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不低于B类。

  (五)特别调整规则

  1.合并

  (1)承租企业:

  全部用于出租的企业:承租企业数据可合并至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进行评价,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和承租企业列为同一档。

  ‚部分用于出租的企业:评价结果为A类企业时需将承租企业数据剔除;其他评价类别时承租企业数据可合并至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进行评价,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和承租企业列为同一档。

  ƒ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须提供租赁协议、承租企业营业执照等资料,未提供的不纳入合并评价。

  ④没有自有用地的承租企业合并到工商登记所在地块上进行评价。

  (2)关联企业:在同一产权所有人(或共同产权所有人)的同一块土地上,注册有多个实体企业法人单位的,可以合并评价,并列为同一档。

  (3)企业集团下属制造业企业(集团控股公司和全资子公司)要求合并评价的,由集团公司提出申请,经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价办”)确认后,按集团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进行合并评价,闲置地块所在子公司不予合并评价。集团公司参股企业仍以纳税主体为单位进行评价。企业下属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制造业)要求合并评价的,由企业总公司提出申请,经评价办确认后,进行合并评价。

  2.提档

  对于当年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和省技术改造重点项目的企业,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当年获评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含培育企业)可提升一档(最高为A类)。提档不适用于合并评价的企业。

  3.豁免

  (1)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企业研发(技术)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所在企业,“三名”培育试点企业,政府质量奖企业,农业龙头企业,以及省级名牌产品企业,“品字标浙江制造”企业等原则上不列入D类。

  (2)当年新升规企业不列为D类企业。

  (3)新建供地项目建设周期完成后投产未满一年的新办企业原则上不列入D类。

  (4)企业因增加生产性投资而导致亩产税收明显下降的,经企业如实申报,可予以加回计算。

  (六)结果应用

  (一)A类企业

  1.优先进行项目核准备案和保障用地需求,给予A类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100%的减免优惠,对纳税主体与土地使用权证名称不一致的,不予减征。优先支持报省级重点项目等,鼓励其对落后淘汰企业实施收购兼并,资产重组。

  2.给予A类企业用水0.2元/立方米的价格补贴。A类企业中出租部分不得享受用水价格补贴。

  3.A类企业优先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优先安排新增用能指标,实施有序用电管理时予以优先保障。

  4.加大A类企业的金融扶持力度,在信用评级、贷款授信和利率优惠中给予优先支持,在出口信用保险政策享受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5.A类企业各类人才落户、住房、子女就学等问题,按市招才引智政策优先安排落实。

  6.A类企业的用水价格补贴以C、D类企业资源要素差别化加价收取的费用抵支,不足部分由市财政列支。

  (二)B类企业

  1.鼓励企业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的前提下进行土地“二次开发”,但不得擅自用于房地产开发。充分利用现有土地、厂房、设施资源实施“零增地技改”,对内涵提升类技术改造项目予以优先立项。

  2.允许参与用能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权交易。

  3.实施有序用电时给予适度支持。

  4.在用地、用水、用能、融资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5.城镇土地使用税按80%减免优惠。对纳税主体与土地使用权证名称不一致的,不予减征。

  (三)C类企业

  1.支持开展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技术改造,严格控制低效落后产能扩张,除技术改造外原则上不予核准和备案与原生产工艺相同(近)的新建项目。

  2.不得增加用地、用能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3.工业污水处理费在现有价格基础上每吨加价0.5元。对实行自备取水的企业,从严控制其取水计划量,超过取水许可量的从严处罚。

  4.从严控制信用评级、贷款投入。

  (四)D类企业

  1.不予核准和备案与原产能相同(近)的新建项目。

  2.不予安排新增工业用地。

  3.实行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其中,差别化电价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每千瓦时提高0.2元,第二年仍被评为D类企业的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3元。差别化水价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用水加价1元,第二年仍被评为D类企业的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用水加价2元。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对宗地内所有企业均适用。

  4.D类企业不得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

  5.工业污水处理费在现行的价格基础上每吨再加价1元。

  6.D类企业除技术改造、节能减排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都不予备案立项;不予安排新增用能、排污指标;实施有序用电管理时,首先安排限电。

  7.金融机构不予提供信贷支持,原则上原有信贷规模逐年缩减退出。

  8.不得享受有关财政奖励政策、转贷资金、担保基金支持。

  9.将D类企业列为关停整治的主要对象。

  10.C、D类企业资源要素差别化加价收取的费用全部纳入市本级财政,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的结余资金主要用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

  (七)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强化监督检查、做好宣传引导。

  (八)综合评价指标说明

  明确企业税收为企业实际入库税费:指评价年度自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缴纳税费实际入库数,即“净入库数”合计。“实际入库数”中包含13项税种: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房产交易产生税收。其中:增值税实际入库数=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税额。

  四、解读机关

  1. 解读机关:东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 联系方式:0579—86655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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