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专班关于印发《东阳市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直”补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7-17 08:24 来源: 东阳市人民政府 字号: [ ] 浏览次数:

东纾专发〔2020〕2号

各专班成员单位,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东阳市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直”补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行。

东阳市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专班

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0年7月17日

 

东阳市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直”补助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新增财政资金“直达市县基层、直接惠企利民”要求,根据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直”补助工作指导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东阳市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直”补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补助条件

市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直”补助条件统一参考省、金华市定条件确定,属于省专班确定的不予补助情形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一律不予补助。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不纳入补助范围。限额以上的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和双定额下调且无纳税记录的个体工商户不纳入补助范围。

二、补助标准

统一补助标准,小微企业每户18000元、个体工商户每户5000元。

三、补助对象

充分运用市场监管、税务、社保、电力等纾困专班成员部门提供的数据进行大数据筛选比对,市场主体自行于2020年7月17日至7月21日17:30止到市场主体所在地的镇乡街道进行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直”补助申报,经核实后列入补助对象,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补助资格。

四、兑付流程

确定补助对象后,纾困专班于2020年7月23日前将补助清单上传至“小微通”平台,“小微通”自动生成兑付指令。2020年7月30日前通过国库支付系统进行资金兑付,资金直达补助对象。

五、资金用途

补助资金使用要符合有关规定,不得用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应优先用于以下支出:

1.缴纳员工的社会保险费;

2.支付生产经营房屋租赁费;

3.支付生产经营性贷款利息;

4.支付生产经营性水电气等费用;

5.其他符合纾困政策的相关支出。

六、资格核验

2020年7月23日前,市场监管、税务、社保、电力等纾困专班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组织大数据筛选;各镇乡街道负责实地核查,同时建立纠错补正机制。

七、建立台账

纾困专班对“两直”资金补助对象实行实名登记并建立台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确保资金流向明确、账目可查。

八、信息公开

补助条件、市场主体申报通道和补助名单在东阳发布公开。

九、主体责任

各镇乡街道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明确专人专岗,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此次“两直”资金补助工作。

附件:1.“两直”补助条件

2.“两直”不予补助情形

2020年7月17日


附件1

“两直”补助条件

一、小微企业补助条件

(一)小微企业的界定

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小微企业判定标准》(GS46—2018)的企业。

(二)补助条件

2019年底前设立且正常经营的小微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补助对象:

1.特别困难。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小微企业,可列为补助对象:

(1)今年1-4月纳过税且纳税额同比减少20%以上(含本数,下同)的;

(2)今年1-5月用电量同比减少20%以上的;

(3)今年1-4月出口额同比减少20%以上的。

2.特定行业。属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餐饮、住宿、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电影放映、艺术表演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等行业的小微企业,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可列为补助对象:

(1)今年1-4月纳过税且纳税额同比减少10%以上的;

(2)今年1-5月用电量同比减少10%以上的;

(3)今年1-4月出口额同比减少10%以上的。

3.特殊价值。被认定为科技型小微企业、“小升规”培育企业、隐形冠军和“品字标”企业,以及传承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传统文化的小微企业,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可列为补助对象:

(1)今年1-4月纳过税且纳税额同比减少10%以上的;

(2)今年1-5月用电量同比减少10%以上的;

(3)今年1-4月出口额同比减少10%以上的。

4.特别贡献。属于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餐饮、住宿、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电影放映、艺术表演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等行业的小微企业,截至今年4月底缴纳社保的员工人数不少于去年年底的,可列为补助对象。

二、个体工商户参考补助条件

(一)个体工商户的界定

个体工商户,是指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依法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家庭或个人。

(二)补助条件

2019年底前设立且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补助对象:

1.特别困难。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列为补助对象:

(1)今年1-4月纳过税且纳税额同比减少20%以上的,或今年1-4月双定户定额下调的;

(2)今年1-4月出口额同比减少20%以上的。

2.特定行业。属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餐饮、住宿、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电影放映、艺术表演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今年1-4月有纳税申报记录的,可列为补助对象。

3.特殊价值。被认定为传承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传统文化的个体工商户,可列为补助对象。

4.特别贡献。属于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餐饮、住宿、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电影放映、艺术表演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截至今年4月底缴纳社保的员工人数不少于去年年底的,可列为补助对象。


附件2

“两直”不予补助情形

一、小微企业不予补助情形

属于以下任一情形的小微企业,一律不予补助:

(一)吊销未注销的小微企业;

(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小微企业;

(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

(四)未在6月30日前完成2019年度企业年度报告,或已完成2019年度企业年度报告但为“全零申报”(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经营性指标均填写为0)的小微企业;

(五)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小微企业,以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小微企业;

(六)列入省市场监管局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省人力社保厅的拖欠工资黑名单、省应急管理厅的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省生态环境厅的环境违法失信黑名单之内的小微企业;

(七)列为税务非正常户、列入重大税收违法黑名单和纳税信用等级D级的小微企业,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小微企业;

(八)评为“亩产效益”综合评价D类的工业小微企业;

(九)小微企业库中的国有企业;

(十)分支机构。

二、个体工商户不予补助情形

属于以下任一情形的个体工商户,一律不予补助:

(一)吊销未注销的个体工商户;

(二)标记为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

(三)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个体工商户;

(四)限额以上的服务业个体工商户;

(五)双定额下调且无纳税记录的个体工商户;

(六)列入省人力社保厅的拖欠工资黑名单、省应急管理厅的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省生态环境厅的环境违法失信黑名单之内的个体工商户;

(七)列为税务非正常户、列入重大税收违法黑名单和纳税信用等级D级的个体工商户,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个体工商户;

(八)评为“亩产效益”综合评价D类的个体工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