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经市教育局批准的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并取得学籍的中小学生,免收学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在民办学校就读并取得学籍的中小学生免收课本费、作业本费、学杂费,其中学杂费按当年度同级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给予减免。
2.在公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对象免收住宿费。
3.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不得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