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属学校、城区学校管理办公室、中心学校、初中、小学,局属各科室:
为了加强教育系统的财务管理,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工作,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市教育局制定了《东阳市中小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学校 财务管理 通知
东阳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6年11月30日印发
东阳市中小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系统财务管理,规范学校财务收支行为,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阳市教育系统公办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教师进修学校、教研室及假日活动中心(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编制单位收支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加强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财务监督、控制,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单位领导要以身作则,遵守财经纪律,带头执行本办法,支持财会人员履行职责,校长负责处理学校财经方面的重大问题,实行财务开支“一支笔”审批制度,并对本单位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财务管理员及职责
第五条 单位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财务管理员归属单位总务处。
市属学校、城区学校、镇乡中心学校原财务人员统称财务管理员。
第六条 单位财务管理员应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赋予的职责,参与学校经济决策和经费监督;负责单位日常财务收支业务;负责单位经费的结报,登记收支流水账、固定资产及往来款项明细账;做到日清月结,按月核对账目;负责教师工资的发放与管理;票据的购买、结报;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编报年度财务预决算报表;会计档案管理。
镇乡中心学校财务管理员职责:
1、负责所管辖学校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的编制,并进行定期检查、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发现情况及时反映。
2、负责所管辖学校年终教育经费报表、会计决算报表等工作的审核、汇总、上报及财务分析。
3、负责对所管辖学校教育经费财务收支情况的管理、监督与财务检查。
4、负责所管辖学校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与指导。
5、负责所管辖学校教师工资的发放与管理。
6、负责所管辖学校财务档案的管理。
7、科学合理设置账簿、运用会计科目、编制记账凭证、负责及时登记所管辖学校的财务明细账并对其进行集中核算、统一记账、每月及时编制所管辖学校的各类报表并负责汇总后统一上报。
8、负责稽核所辖学校所报送凭证的支出明细分类、金额及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准确性等的审核工作;负责向镇乡财政管理中心办理所辖学校的经费报销,并及时做好学校明细账的调整登记。
9、及时做好与镇乡财政管理中心、所辖学校的对账工作。
10、负责向市教育局、镇乡财政所统一购置学校所使用的盖有财政部门监制章的各种票据,负责集中统一开票并做好票据的保管与结报核销工作。学校不得自行购置、自制非正式票据。
11、负责对所辖学校经费的集中统一申拨。即分清资金来源渠道,填制“经费拨款申请书”统一向镇乡财政所申请拨款。
12、负责监督管理所辖学校食堂、工会账户的核算。学校食堂要遵循“保本微利,优惠学生”的原则。
第七条 单位任用的财务人员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确需调动的,市属学校及镇乡中心学校应书面报教育局批准,镇乡、街道所辖学校应书面报镇乡、街道中心学校批准,并按会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为了整体提高财务人员业务素质,教育局每年要对财务人员进行业务考核与奖惩。
第三章 单位预算编制与管理
第八条 单位预算编制是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落实的关键环节,单位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单位预算的编制。单位应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由教务、财务、教师代表共同参与。
第九条 编制预算必须坚持“合理、必须、节俭”的原则;坚持“真实、完整、重点、科学、透明”的原则。
第十条 单位必须依法编制预算、依法执行预算。在规定的时间,按规定的方法、范围、内容与标准编制单位基本支出预算、公用经费预算、项目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收入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一经批准就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进行调整,应该用于公用的不能用于人员,应该用于建设的不能用于运转,应该用于学生的不能用于教师。单位每一笔支出都必须以预算为依据。单位应定期检查、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因收支变动较大,确需调整预算计划的,应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位的所有收入(包括往来代管款项)必须及时足额交存市财政专户,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十三条 单位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指财政部门拨入的预算内教育事业费。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指财政部门拨入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和教育费附加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单位开展教学活动及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包括借读费、住宿费等。
(四)财政专户返还收入核算单位收到的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规定标准或比例上交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各种收入,如银行利息收入,商店承包收入等。
第十四条 单位必须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组织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不得将收入挂应收款项;不得由教师个人自行收费,更不得收费不开收据。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单位公用经费必须专项专用,必须严格按财政部制定的目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对未按规定使用公用经费或将公用经费用于发放教职工福利待遇等情况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单位所有支出,直属单位及城区义务教育段学校必须纳入市财政会计核算中心教育分中心集中核算;街道、镇乡义务教育段学校(除学校食堂账户外)必须纳入镇乡财政管理中心集中核算。
第十七条 单位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指单位开展教学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支出。
(二)教育附加支出反映用教育费附加收入安排的支出。
(三)地方教育附加支出反映用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安排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指单位按规定标准或比例上缴上级的支出。
(五)对附属单位补助指单位用非财政预算资金补助下属单位的支出。
(六)基本建设支出指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用教育基建拨款或单位自筹资金安排固定资产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支出。
第十八条 单位所有经费支出都必须符合有关开支范围和标准,必须凭合法原始凭证列支,不得以白条子入账或以计划数列支。原始凭证签字做到经手、稽核、审批三分离。
第十九条 单位财务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单位行政一把手经手的票据由书记或分管领导审签。单笔支出额度在2000元以上的由集体研究决定。
镇乡义务教育段学校签字权限具体规定:单笔支出额度在2000元以下由各学校校长签字,单笔支出额度在2000元以上的必须经镇乡中心学校校长签字方可报销。
第二十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程款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合同进度支付。具体操作遵照《东阳市教育局直属单位基建项目管理办法》即(东教计字(2006)6号)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招待费用支出:接待外来人员要厉行节约,不铺张浪费。在一个年度中用于各项招待支出按单位日常公用支出中公务费的规定内控制使用。
有基建项目的单位,业务招待费支出严格按关于转发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即东财预(2003)188号文件执行。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建设单位管理费按工程总概算乘以一定费率计算,即工程总概算为1000万元以下的按1.5%;工程总概算为1001万元-5000万元的按1.2%;工程总概算为5001万元-10000万元的按1%;工程总概算为10001万元-50000万元的按0.8%;工程总概算为50001万元-100000万元的按0.5%。
第二十二条 单位提取工会费、福利费,计算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时,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工资总额基数。
第二十三条 单位根据假日活动中心安排,开展假日活动取得的收入(扣除上缴假日活动中心后),用于教师课时补贴经费和补充学校公用经费。
第六章 往来款项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代管费、代办费收支都必须列入学校财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每学期必须向学生及学生家长公布收支情况,代管费实行多退少不补,在退还代管费余额时需经学生本人签字,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在收取代办费时必须坚持学生及其学生家长自愿原则,将代办项目、收费标准以书面形式征求学生家长意见,经学生家长签字同意后才可收取。做到专项核算、期未清账、按实结算。
第二十五条 代管费支出项目严格按照东阳市物价局规定的范围执行即义务教育段为课本费(含音像教材费)、作业本费二项,高中段为课本费、音像教材费、作业本费、讲义费、班会费五项。学校不得在代管费中列支教学参考书、学校报刊、教师补贴、办公用品等不属于代管费支出项目的费用。严禁学校在代办服务中牟利,代办服务范围等相关规定严格按《关于加强中小学校代办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即东教计字(2006)20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于往来款项应按不同对象或用途分明细进行核算,学校不得向非本校教职工借款,遇特殊情况,对本校教职工的借款也要严格控制,要有担保人和明确的归还日期和途径,做到谁批准谁负责收回,保证学校资金不受损失或流失。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清理,按时结算,一般不得跨年度挂账。对于应缴款项,单位应当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及时缴纳。
第七章 借贷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单位因教育发展需要向银行或其他单位、个人借贷资金的,必须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借贷款。
第二十八条 借贷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移作他用,按计划及时还款。
第八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实物必须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课桌凳)也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明细核算,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转让、报废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十条 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必须严格按照市财政局核定的年度单位政府采购预算计划执行,若单位未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则当年度不得购置固定资产。具体购置程序遵照东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宗物品采购管理办法》即东教发字(2006)18号文件的通知执行。未经批准,学校不得自行购置。
第九章 财务公开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切实可行的内部监督机制、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单位财务公开领导小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财务公开执行小组、校长任期内及离任审计制度。单位财务公开领导小组、财务公开执行小组必须每月及时在财务公开栏内公开当月单位财务收支情况明细(包括当月单位财政专户存款明细);单位民主理财监督小组至少每学期组织一次清账理财,对单位财务运行情况进行审查、分析并将结果张榜公布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单位领导每年要向教代会报告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下一年度单位预算计划。
第三十二条 单位必须严格按东阳市中小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若违反规定,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东阳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