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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东阳市民办学校(幼儿园)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27 16:54 来源: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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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属学校、中心学校(城校办)、民办学校,局属各科室,横店镇教育处: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健全和规范民办学校(幼儿园)财务管理制度,促进我市民办学校(幼儿园)健康稳定发展,教育局制定了《东阳市民办学校(幼儿园)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东阳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3年3月21日印发

东阳市民办学校(幼儿园)财务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着遵循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工作方针,为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规范民办学校的会计核算,维护国家、举办者、出资人、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民办学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市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由企业、社会组织、其他部门及公民个人举办的各类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等(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  民办教育作为教育事业的一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如果出资人要求依法取得合理回报,则应当在民办学校的章程中予以载明。  

第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应设立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包括银行存款、现金)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包括免教科书、免空白作业本、免学杂费、国家助学金、代管经费等);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户;食堂总账和明细账。其中总账、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

第二章 民办学校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实行分级管理。教育局计财科负责对各类民办学校日常财务管理的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民办学校年度经费报表的审核汇总上报;负责民办学校在年检及换发办学许可证时对学校财务管理部分的账册资料等审查把关;

各城校办(街道、镇乡)中心学校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民办学校日常财务管理的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检查,并按时完成上级相关部门财务报表的汇总审核报送工作、年检及换发办学许可证时对学校财务管理部分的账册资料等审查把关;

第六条  加强会计核算。按照《会计法》及相关财会制度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记账、对账、结账及编制财务报表,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开设基本账户。各民办学校必须在银行开设以审批部门批准的学校名称为单位名称的银行基本账户,并将账户相关信息(开户银行、单位名称、账号)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配齐财务人员。建立会计机构,配备会计、出纳人员。会计、出纳不得为同一人,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小规模民办学校未设置会计机构和配置专职会计人员的,应当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方法》委托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代理记账。

第三章  收入和费用管理

第七条  民办学校在收费前须经市教育、物价和财政部门备案许可后,将收费标准予以公示。收费标准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如需变动,必须在下一个年度重新备案并经公示后方可执行。收费时必须出据合法票据给缴款人。收取的费用应保证学校正常运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抽逃、挪用办学经费。

第八条  财政补助收入学校必须严格按指定项目和用途单独核算并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财政补助的资助资金(除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外)必须全额用于学校正常运作经费,并不得再向受助对象另行收取如学杂费、保育费等。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必须按政策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到受助学生资助卡内,确保国家的各项惠民政策落实到位。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档案,将受助学生申请表、审核结果、受助学生流失,资助资金清退等情况整理成册,归档备查。受助对象因退学、转学等离校的,应及时在学生困难补助信息系统中进行动态更新,并将多余款项及时退回教育主管部门。

第九条  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代收费项目不列入民办学校的收入,应作为负债进行核算,不得挪作他用。代收费按学期收取,按实列支,多退少补,每学期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

第十条  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伙食费必须全部用于学生膳食,师生伙食费应独立核算,每月(期)公布伙食账目,结余控制在月营业额的4%以内。规模较大的民办学校应单独开设伙食费银行账户,独立建立账套进行核算。不单独开设伙食费银行账户的规模较小的民办学校,可以在民办学校总账内设置科目独立核算。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的支出必须根据真实、合法、必要的原始票据进行列支。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资产等。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建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具体品目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应报决策机构审批后核销。变价收入应当转入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实物资产包括存货、有价证券和固定资产等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表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在存续期间,可以依法管理和使用其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民办学校的资产。

第五章 负债管理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必须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合理控制负债规模,改善债务结构,要充分考虑民办学校的债务风险承受能力,有效防范财务风险。借款只能用于民办学校本身的建设与发展,不得用于其他对外投资。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应及时清理各种应付款项及应缴款项,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要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六章 举办者出资管理

第十九条  举办者投入的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必须有会计师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其中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必须通过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出具证明。

出资人按一定比例从办学结余中取得的合理回报,如再投入到民办学校,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举办者通过借款作为投资用于民办学校建设、发展、运转等,只能是举办者本身的债务,不得转嫁作为民办学校的负债。

凡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举办者的资产。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用基金是指民办学校按有关规定和办学需要提取、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  专用基金使用应遵循“单位核算、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专用基金包括:发展基金、风险保证金、福利基金、奖学助学金等。

㈠发展基金。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提取发展基金;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民办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㈡风险保证金。民办学校可以按当年收取学杂费或保育费用的10%提取风险保证金,用于民办学校发生意外事故和民办学校终止的善后处理。

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的累计金额达到民办学校当年学杂费保育费收入50%时及以后期间,不再提取。

㈢福利基金。福利基金是用于教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方面支出的基金。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员工缴纳“五险一金”。

㈣奖学助学基金。奖学助学基金是指按照董事会等决策机构确定的比例在学费收入、净收益中提取或接受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执行),用于支付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及学生困难补助的资金。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教  〔2011〕123 号)规定“民办普通高中必须按要求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四条  当年结余为负数的可以不提取各项专用基金。

第八章 结余与回报管理

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并责令其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出资人根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应当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操作。对于收取费用高、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低,并且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低的民办学校,其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不得高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应当自民办学校决策机构做出分配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及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表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举办者不得在年终结余前获取回报或预提回报。

第九章 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二十七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民办学校根据日常会计核算资料,按照一定的会计指标及规定的格式和编制的方法,通过分类、整理、计算、汇总等一系列会计处理程序进行加工编制而形成的,能较为全面、系统综合的反映民办学校一定时期内的财务状况、收入支出情况以及净资产变动情况等会计信息的总结性书面文件,是会计核算的最终成果。

财务会计报告主要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制度建设、账簿设立、资产状况、经费收支、负债情况、结余与分配情况等及年度经费使用评价与建议。

第二十八条  民办学校应当在每年年检及换发办学许可证时,向教育局计财科报送学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附资产负债表及收支明细表),学校上报的资料必须经学校法定代表人、会计主管人员审核、签名及盖章。若委托社会中介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的,则还需经受委托社会中介会计师事务所盖章。上报资料程序:各中心学校(含城校办)所管辖的民办中小学及幼儿园,按隶属关系先报各中心学校(含城校办)审批盖章后再上报教育局计财科审批;民办高中、中职学校直接上报教育局计财科审批。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业务科室凭教育局计财科审批同意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给予办理年检及换发办学许可证。

第十章 内部控制

第二十九条  民办学校应合理设置财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形成相互牵制机制,完善会计系统控制。

第三十条  民办学校应当加强监督、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堵塞漏洞,防止舞弊、经济职务犯罪,保护民办学校的财产安全。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一条  民办学校应当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和检查,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积极配合审计和检查。全面推进财务公开。

第三十二条  民办学校存在下列情形的,年检及换发办学许可证时财务管理部分为不合格:

㈠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㈡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情节严重的;

㈢未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㈣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㈤未为教职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的;

㈥规模较大的民办学校(包括省一级、二级幼儿园)未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人员的。

对财务管理部分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且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教育主管部门相关业务科室将暂缓年检及换发办学许可证,同时不得享受下一年度相关教育专项项目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有东阳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文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