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 2021-11-23 14:04

信息来源: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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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增强权力运行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等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对本局的职责范围、执法依据、人员信息、裁量基准、执法程序、处罚结果、行政许可、监督途径等事项,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本局各科室、中队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做好行政执法公示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局办公室在局门户网站公开我局主要职能范围。

第五条 各科室、中队应当在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以公示栏等形式,公开我局的基本职责。

第六条 局法制机构应当在局网站法律法规栏公开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执法依据。

第七条 各中队应当在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以公示栏等形式,集中公开本中队执法人员的照片、职务、行政执法人员胸号等信息。

第八条 各中队应当在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开行政执法一般程序、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程序的执法流程。

第九条 各中队应当在作出或者变更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公开,提供行政处罚结果信息查询服务。

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撤下已经公开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并作出说明。

第十条 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时,应当隐去下列内容: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信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以及被处罚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三)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不予网上公开:

(一)被处罚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省级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适宜网上公开的其他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科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市审批服务中心窗口公开。

对涉及收费的行政许可的事项,收费的标准、依据应当同时公开。

第十三条 在行政许可中,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决定应于办结当日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公开,供公众进行查阅。

第十五条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执法相关的认定或者处罚信息应当公示、公告的,各中队可在违法现场或者局网站等场合公示、公告。

第十六条 各中队应当在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开举报电话和局行政执法监督电话。

第十七条 职责范围、执法依据、人员信息等事项发生变化的,相关科室、中队应当将原公开的事项及时调整、更新。

第十八条 局信访督考科、法制科应当对各科室、中队的公示实施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予以公示的,按《局绩效考核办法》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