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 2021-11-23 14:06

信息来源: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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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局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文字和视音频等记录方式,对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行政强制、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第四  文字记录方式是指采用书面材料、电子数据等进行的记录。

视音频记录方式是指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视音频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五条  局行政执法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在行政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可以协助进行执法记录。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七条  局法制机构负责对局属各单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记录规范

第八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应当有文字记录。

第九条  文字记录应按案卷制作规范和局统一文书样式、标准和要求制作。

第十条  下列执法活动应当进行视音频记录:

(一)现场勘验、检查;

(二)先行登记保存;

(三)扣押财物;

(四)查封施工现场;

(五)组织听证;

(六)拆除违法建筑;

(七)留置和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八)其他需要视音频记录的执法活动。

第十一条  视音频记录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现场勘验、检查。应重点记录勘验、检查现场环境;现场重要涉案物品及主要特征;当事人、执法人员、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行政执法行为的证据。

(二)先行登记保存、扣押物品。应重点记录先行登记保存、扣押物品的种类、数量及主要特征;当事人、执法人员、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执法现场位置、周边环境等。

(三)查封施工现场。应重点记录查封前,施工现场内、外部情况,查封后现场情况,查封现场张贴的相关文书等。

(四)听证。举行听证的,应当对听证全过程进行视音频记录。

(五)拆除违法建筑。应重点记录拆除前违法建筑现场情况(含内、外部),违法建筑内部物品搬离、保存情况,搬离后的现场,拆除过程及拆除后现场,拆除现场当事人及其他人配合或抗拒执法情况。

(六) 送达环节。留置送达的,应记录送达过程、送达文书,在场受送达人体貌特征;公告送达的,应记录张贴公告的地址及公告送达的文书;有见证人的,记录见证人体貌特征。

(七) 罚没物品。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没收财物的,应当重点拍摄收缴的罚款,没收物品的特征、数量。

(八) 其他。对于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配合执法的,对当事人不配合执法的全过程重点拍摄记录;对于行政相对人口头申请、陈述申辩等难以用文字准确记录或文字记录难以完全表达行政相对人真实意思的情形,应当采取视音频记录。

第三章    记录设备、记录资料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应当佩戴执法记录仪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或使用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效果不佳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十三条  在开展专项整治、强制拆除及其他预判可能出现暴力抗法的执法现场,除使用执法记录仪外,还应安排专人使用摄像机等设备,进行全过程、多角度拍摄。

第十四条  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或者电量不足、存储空间不足、天气情况恶劣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执法记录设备和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管理制度。各单位应当指定专门人员作为管理员,负责管理设备、资料,对本单位的执法记录设备持有数量、类别、型号、使用人员、是否完好等情况建立台账。

执法记录设备由使用的执法人员在领取台账上签字,负责日常保管使用。出现损坏的,应当及时上报单位管理员(如能正常导出视音频资料的应将视音频资料导出清空),由单位管理员负责送局指定点维修,做好维修记录。

各单位未配备专门的存储设备前,执法人员应当在取得视音频资料24小时内存储到中队(组)电脑或移动硬盘,标明中队(组)、执法人员、记录时间、记录事项、案由及案件当事人等。并要及时进行蓄电,确保下次出勤时电池容量、内存空间充足。出勤前,执法人员应对执法记录设备进行检查,确保执法记录设备可以正常使用。

各中队每周一次将本周取得的视音频资料进行梳理,筛选应当长期保存的视音频资料,汇总到单位管理员处,由单位管理员统一刻录成光盘加以保存,并按要求对视音频文件进行分类标注。

各单位配备专门的存储设备后,执法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视音频资料导入到专门的存储设备,由管理员进行统一保管。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保管制度。

音视频记录资料作为办案证据使用的,必须把执法办案各阶段形成的音视频证据按时间顺序刻录成光盘,使用专用证据袋保管,同案卷一同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视音频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音频记录应当长期保存:

(一)作为证据使用的;

(二)当事人对行政执法行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投诉的;

(三)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阻碍执法、妨害公务、暴力抗法的;

(四)涉及有关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

(五)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

(六)市级以上领导督办、交办的案件。

长期保存的视音频记录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存储介质等方式保存。

第十八条  对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除用于工作需要外,任何人员得擅自使用。

各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剪接、删改原始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

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文字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单位申请查阅、复制行政执法记录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公开条件的,应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查阅,复制。对把握不准的事项,单位主要领导应征求局法制机构或局办公室的意见后,决定是否公开。


第四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局法制机构不定期对各单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建立检查台账,检查结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不进行或不按要求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故意或擅自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视音频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视音频资料和案卷资料;

(四)丢失或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视音频资料存储设备;

(五)不按规定存储视音频记录信息;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执法过错的,按《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